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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需要配套和完善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许多国家已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也是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阳光法案”目前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其最终目标是让官员不想贪、不敢贪和不能贪。
1988年,我国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申报内容“不向社会公布”。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的党规15条,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时,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从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至今,虽经十几年的酝酿,但《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制定仍停留在论证和试点阶段,足见其障碍重重。
而民众对这一制度在全国正式出台一直充满期待。早在去年“两会”期间,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2008年5月,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从目前的社会公众心理期待层面来看,通过完善包括财产申报立法等制度建设,整治滋生腐败的“制度生态环境”,正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在全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显然已经有了雄厚的民意基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会不会出台已不是問题,关键是何时出台,怎样出台。
在我国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管民众的呼声很高,高层也频繁表态,但短期内正式出台全国性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一制度的推行,在操作层面将会遇到不少现实难题。
中国人的财产关系不像西方那样明确,财产申报虽然各地都在做,但还需要配套措施的积极跟进,需要技术手段创新和相应的理论准备,例如金融方面的储蓄实名制真正实行、克服现金流通量大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后的公开制度、对当事人虚报、谎报、漏报和拒不申报等行为的严格监督和惩处手段,在配套制度建设中,还需要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仅凭政府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官员财产申报说到底只是一个手段,公开是“为了发现问题”。
国外的经验表明,单次的官员财产申报往往并不能发现什么,只有官员财产申报年复一年地持续,反腐部门和公众才可以从官员财产的变动中,发现异常,找到腐败案件的线索。
目前有些地方官员财产申报内容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足。例如,按照当地规定,除了工资、福利以及劳务性收入需要向社会公开外,其他如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大宗财产。只需进行秘密申报,无需公开。这就意味着,官员财产公之子众的只是“可以公开”的一部分而已,官员财产的总体情况仍不明朗清晰,这容易让人对其申报是否“动真格”产生怀疑。
秘密申报、内部掌控的原意是保护官员的隐私,但是,官员手握权力,其隐私权的界限不可等同于普通人。恩格斯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牺牲官员的部分“一般人权利”,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始终是必须的手段。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防腐反腐途径,这已为国际经验和我们的反腐实践所证明。对于此项制度的全面实施,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论证”、小范围“试点”的层面上,应在整体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实质性突破。
的确,被寄予厚望的“阳光法案”,固然要义无反顾地积极推动,更要智慧、周密和审慎,因为,如果法案由于设计上的疏漏、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保障手段的缺乏。匆忙出台只能徒有形式而没有实际威力。只要有空子可钻,有,岔道“可变通,法律将会沦为,没牙的老虎”,“阳光”变成“荧光”。
总之,官员财产申报,既要坚决推进,更要创造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环境。如此的“阳光法案”,就不会重蹈一些“好经被念歪’的覆辙。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许多国家已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也是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阳光法案”目前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其最终目标是让官员不想贪、不敢贪和不能贪。
1988年,我国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申报内容“不向社会公布”。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的党规15条,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时,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从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至今,虽经十几年的酝酿,但《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制定仍停留在论证和试点阶段,足见其障碍重重。
而民众对这一制度在全国正式出台一直充满期待。早在去年“两会”期间,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2008年5月,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从目前的社会公众心理期待层面来看,通过完善包括财产申报立法等制度建设,整治滋生腐败的“制度生态环境”,正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在全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显然已经有了雄厚的民意基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会不会出台已不是問题,关键是何时出台,怎样出台。
在我国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管民众的呼声很高,高层也频繁表态,但短期内正式出台全国性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一制度的推行,在操作层面将会遇到不少现实难题。
中国人的财产关系不像西方那样明确,财产申报虽然各地都在做,但还需要配套措施的积极跟进,需要技术手段创新和相应的理论准备,例如金融方面的储蓄实名制真正实行、克服现金流通量大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后的公开制度、对当事人虚报、谎报、漏报和拒不申报等行为的严格监督和惩处手段,在配套制度建设中,还需要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仅凭政府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官员财产申报说到底只是一个手段,公开是“为了发现问题”。
国外的经验表明,单次的官员财产申报往往并不能发现什么,只有官员财产申报年复一年地持续,反腐部门和公众才可以从官员财产的变动中,发现异常,找到腐败案件的线索。
目前有些地方官员财产申报内容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足。例如,按照当地规定,除了工资、福利以及劳务性收入需要向社会公开外,其他如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大宗财产。只需进行秘密申报,无需公开。这就意味着,官员财产公之子众的只是“可以公开”的一部分而已,官员财产的总体情况仍不明朗清晰,这容易让人对其申报是否“动真格”产生怀疑。
秘密申报、内部掌控的原意是保护官员的隐私,但是,官员手握权力,其隐私权的界限不可等同于普通人。恩格斯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牺牲官员的部分“一般人权利”,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始终是必须的手段。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防腐反腐途径,这已为国际经验和我们的反腐实践所证明。对于此项制度的全面实施,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论证”、小范围“试点”的层面上,应在整体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实质性突破。
的确,被寄予厚望的“阳光法案”,固然要义无反顾地积极推动,更要智慧、周密和审慎,因为,如果法案由于设计上的疏漏、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保障手段的缺乏。匆忙出台只能徒有形式而没有实际威力。只要有空子可钻,有,岔道“可变通,法律将会沦为,没牙的老虎”,“阳光”变成“荧光”。
总之,官员财产申报,既要坚决推进,更要创造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环境。如此的“阳光法案”,就不会重蹈一些“好经被念歪’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