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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对华纺织品贸易摩擦不断,纺织品出口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外贸企业带来很大困扰。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原因复杂,其中最主要的是今年纺织品实现贸易一体化后,成员方可以继续依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1--242条,对中国纺织品出口加以特别限制,此种措施就是纺织品特别保障条款,简称242条款。为妥善解决我国纺织品出口潜力与有限国际市场容量这一矛盾,实现我国纺织品出口持续、有序、健康发展,避免大范围贸易摩擦,国家连续出台了10多项纺织品出口措施,其中6月出台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尤其引起行业内高度关注。
准确理解242条款作用
当前不少外贸企业因为242条款原因不敢贸然接单,尤其不敢接大单,害怕遭受特保措施后货物进不了进口国海关,造成客户流失,特别是那些长期、稳定、量大、规范的优质客户,一旦流失,对今后发展极为不利。实际上,对于目前还没有提起特保措施申请的产品,贸易公司还是可以比较放心接单,因为纺织品贸易流程一般3个月可以完成,如果采用快速通关、飞机运输。时间还可以大大缩短。而特保措施不是一旦提起就一定采取限制措施,一般先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且是否与中方提起磋商请求。按照正常程序,从提出申请到向中方提起正式磋商请求,同时开始实施限制措施要在60天以后才能出现,其一般办法是进口国海关先来先报,总量报满后封关,因此在实施措施的最初几个月基本不受影响。外贸公司还可以在合同中制定防护性条款,如加保政治风险,作为不可抗力,减低供货方责任;对于可能报关受阻的货物,预先议定改走空运及封关情况下损失分担方式。对于目前已经遭受限制的纺织品,贸易公司可以通过查询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或者海关统计咨询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以及进口国海关网站,了解受限产品清关情况。根据措施期限和清关率测算安全出运时间。
为了降低242条款的负面影响,国家与成员方进行广泛接触,特别是加强了对具有领头示范作用的欧美国家的交涉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早在部分纺织品配额对我放开的2002年底,美国纺织品委员会就已经酝酿要对我国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我国以对该措施缺少程序性立法,未经过公开评议和收集意见,未向WTO成员方公开透明,阻止了措施的过早实施。随美国之后又有8个成员方就242条款进行了程序性立法,这些成员方虽追随美国对我国纺织品设限进行了法律准备,却也减缓了这些成员方实施措施的脚步、增加了其立案的难度并增加了措施的可预见性。同时为我国纺织品出口放量增长争取到了时间,为在比较有利的基础上进行双边交涉创造了条件。近期《中欧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达成,就是在放量增长后的基础上达成的数量限额,这为我国输欧纺织品创造了较好市场条件。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剖析
1.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被列入《管理商品目录》: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可见,《管理商品目录》是一个开放的文件,会随着对外谈判的结果随时变动。实施出口数量管理的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并且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
2.管理方式: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外贸经营者应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作为灵活处理,《管理办法》也做出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
3.以金额为分配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所谓纺织企业的业绩是以企业在办法实施前的12个月(2004年后7个月和2005年的前5个月)的出口金额为基数;并且按照“前一体化时代”30%的权重,“后一体化时代”70%的权重来评价。由于是按照金额作为出口业绩评估依据,一些有量无价的企业将处于劣势。
4.强化纪律:《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据分析,某些纺织品经营者为了避开《管理办法》,有可能将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管理办法》中明确,一经查实,商务部除将对经营者予以公告外,还将禁止该经营者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不过,需指出的是,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我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
新办法将首次实施中国海关通关凭证、进口国海关通关凭证的双证管理,实行商务部许可证管理系统与中国海关的网上数据交换、实时联网核查,一旦发现违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有效杜绝许可证的转让、倒卖。
准确理解《管理办法》
1.不是恢复配额制:过去的纺配管理,很大程度上是进口国为主导的被动配额管理,配额的范围、数量、增长率、实施年限主要由进口国决定,我方可谈判的余地不大;新的《管理办法》是在我国政府与进口国政府双边谈判基础上制订的,具体管理的商品、数量、增长率、年限由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通过磋商决定,中方有很充分的自主空间,企业也可以通过协会、地方政府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最终使这些要求通过双边谈判形式明确下来。
2.数量和增长率远高于配额制在过去单边决定的配额体制下,配额数量与我出口能力不相称;而此次依据新办法即将实施管理的对欧出口的10类商品数量,是一体化后我在上述纺织品出口能力得到释放的起点上确定的,其数量基础远远大于配额体制下给予我的出口数量。以今年为例,协议涉及的10类输欧盟产品获得数量除棉布和桌布各增80%和90%外,其余8类的增长率均超过100%。
3.管理的方式公开、公正、透明一是完全以企业的出口实绩计算申请数量,且总量、计算公式、分配方案全部在网上公布,企业也可根据上述信息计算出可申领数量,做到完全公开、透明;二是过去的配额相当一部分是有偿使用,现在全部无偿使用。企业将无偿获得可出口数量,只是在申领出口临时许可证时收取证书的工本费;三是对所有类型的企业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今年企业获得的出口数量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业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详见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企业可以自己算出可获得的出口数量;四是充分考虑到一体化后企业相关产品对相关国别的出口实绩,使真正有实力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获得出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