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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云南明清时期黑井的盐课核定与缴纳为中心,研究云南井盐生产的资源评估方法与国家盐课的核定,说明传统盐业的盐课核定是以灶户的产权为依据而确立的,认为当时的盐业资源不是一种完全绝对的官方垄断形式.论文阐述了盐课缴纳中的缺乏性(盐课拖欠)与过剩性(官盐滞销)两种制度性指标的失衡与私盐产生的关系,梳理了盐业垄断行业中制度性指标的制定、失衡与调整,提出有限竞争机制以及自由贸易的引入在盐业垄断中的积极作用,以冀对我国的垄断行业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