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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拆迁是拆迁人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通过新建、购置等方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居住或使用的一种活动。由于种种原因,拆迁过程中存在强制拆迁与不合理安置、“灯下黑”现象、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字:拆迁;安置 ; 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土地等待开发,拆迁便成为了其中的关键。拆迁关系到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的稳定、区域经济发展等众多现实问题,利益错综复杂,各级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一、拆迁的概念
在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拆迁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只有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什么是拆迁。能够全面解释拆迁的法规便是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拆迁定义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
根据《条例》的规定,其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是《条例》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应该首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进而实施安置与补偿。
广义上的拆迁不仅仅是将土地上的房屋给予拆除的行为,还包括拆迁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与补偿。拆迁安置与补偿是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对被拆迁人及其承租人给予的补偿和安置,安置是通过提供房屋为实现方式,补偿是通过给予货币为实现方式。安置和补偿构成了拆迁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途径。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安置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1.由拆迁人一次性提供安置房;2.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3.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用房。
综上所述,可以将拆迁定义为:拆迁人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通过新建、购置等方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居住或使用的一种活动。
二、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强制拆迁与不合理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是城镇改造的必然举措,拆除旧的,建设新的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近几年许多地方的拆迁已经步入了“强制拆迁的怪圈”,因强制拆迁导致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依照规定,拆迁人在强制拆迁时应该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如果拆迁人不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被拆迁人及其财产将无处安放。然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并没有尚未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或周转房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拆迁的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利益被侵害不仅仅因为拆迁人没有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还表现在拆迁人虽然提供了安置房或周转房,但其提供的房屋不能让被拆迁人满意,甚至因为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使被拆迁人原有的住房标准下降。许多被拆迁人因为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而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被扣上了“钉子户”的帽子,被拆迁人的维权行为被认为是没有全局意识的违法行为。
(二)“灯下黑”现象普遍存在
古时侯,人们多用碗,碟,盏等器皿注入动、植物油,点燃灯芯,用于照明。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离光源很近,致使这些区域处于被遮挡的状态,因此引申为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的事物和事件难以看见和察觉,被称为“灯下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到处呈现出“旧貌换新颜”的繁荣景象,这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但是,在这大好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即被形象的称为“拆迁灯下黑”——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很多被拆迁人却无家可归。
先安置后拆迁应该是拆迁的首要准则,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拆迁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致使被拆迁人失去了其安身立命之所。可查的一组数据显示:仅2002年1—8月,建设部受理来信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的占28%,上访1730批次,涉及拆迁的占70%,集体上访123批次,涉及拆迁的占83.7%;同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迁纠纷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这组数据足以表明拆迁中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三)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如果上访事件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拆迁中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则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2010年3月28日江苏九旬翁携子自焚阻强拆;2009年10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张霞自焚阻强拆;2009年11月成都唐福珍自焚阻强拆死亡;2009 年2月13日内蒙古赤峰发生“自焚阻强拆事件”;2008年4月3日福建泉州市发生“自焚阻强拆事件”,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拆迁规模的扩大,拆迁中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得不到全面维护的前提下,无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被拆迁人的意愿。在这些极端的事件中,不仅被拆迁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也受到了质疑。如何来解决拆迁引发的公平及稳定的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黄武双,朱平.《房屋拆迁法律原理与案例精点》.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关键字:拆迁;安置 ; 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土地等待开发,拆迁便成为了其中的关键。拆迁关系到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的稳定、区域经济发展等众多现实问题,利益错综复杂,各级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一、拆迁的概念
在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拆迁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只有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什么是拆迁。能够全面解释拆迁的法规便是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拆迁定义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
根据《条例》的规定,其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是《条例》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应该首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进而实施安置与补偿。
广义上的拆迁不仅仅是将土地上的房屋给予拆除的行为,还包括拆迁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与补偿。拆迁安置与补偿是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对被拆迁人及其承租人给予的补偿和安置,安置是通过提供房屋为实现方式,补偿是通过给予货币为实现方式。安置和补偿构成了拆迁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途径。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安置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1.由拆迁人一次性提供安置房;2.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3.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用房。
综上所述,可以将拆迁定义为:拆迁人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通过新建、购置等方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居住或使用的一种活动。
二、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强制拆迁与不合理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是城镇改造的必然举措,拆除旧的,建设新的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近几年许多地方的拆迁已经步入了“强制拆迁的怪圈”,因强制拆迁导致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依照规定,拆迁人在强制拆迁时应该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如果拆迁人不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转房,被拆迁人及其财产将无处安放。然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并没有尚未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或周转房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拆迁的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利益被侵害不仅仅因为拆迁人没有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还表现在拆迁人虽然提供了安置房或周转房,但其提供的房屋不能让被拆迁人满意,甚至因为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使被拆迁人原有的住房标准下降。许多被拆迁人因为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而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被扣上了“钉子户”的帽子,被拆迁人的维权行为被认为是没有全局意识的违法行为。
(二)“灯下黑”现象普遍存在
古时侯,人们多用碗,碟,盏等器皿注入动、植物油,点燃灯芯,用于照明。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离光源很近,致使这些区域处于被遮挡的状态,因此引申为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的事物和事件难以看见和察觉,被称为“灯下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到处呈现出“旧貌换新颜”的繁荣景象,这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但是,在这大好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即被形象的称为“拆迁灯下黑”——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很多被拆迁人却无家可归。
先安置后拆迁应该是拆迁的首要准则,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拆迁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致使被拆迁人失去了其安身立命之所。可查的一组数据显示:仅2002年1—8月,建设部受理来信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的占28%,上访1730批次,涉及拆迁的占70%,集体上访123批次,涉及拆迁的占83.7%;同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迁纠纷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这组数据足以表明拆迁中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三)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如果上访事件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拆迁中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则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2010年3月28日江苏九旬翁携子自焚阻强拆;2009年10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张霞自焚阻强拆;2009年11月成都唐福珍自焚阻强拆死亡;2009 年2月13日内蒙古赤峰发生“自焚阻强拆事件”;2008年4月3日福建泉州市发生“自焚阻强拆事件”,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拆迁规模的扩大,拆迁中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得不到全面维护的前提下,无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被拆迁人的意愿。在这些极端的事件中,不仅被拆迁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也受到了质疑。如何来解决拆迁引发的公平及稳定的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黄武双,朱平.《房屋拆迁法律原理与案例精点》.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