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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集资诈骗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尽管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对于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却很欠缺,因此两者的界限很难把控。本文试反其道而行之从投资者的主观目,同时配合集资参与主体这两个着手点,比较明确的寻求出两者之间的差别。从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金融秩序,也为企业和个人合法合理融资寻求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