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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慈善立法极其发达,以慈善法人为基础、导入公司组织形态,把义工组织纳入慈善法和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实现了国家对义工组织有效的法律约束与控制,同时,以契约方式确立了政府与义工组织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仅明确了政府支持、辅导、监管的地位和责任,而且实现了义工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福利社会建设的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