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苏价费[2008]301号2008年9月10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 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及时组织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