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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梅在《学术交流》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在20世纪50年代苏联法广泛而深入地影响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企业”作为法律表达开始进入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并一度呈现泛滥之势. 在《民法通则》中,我国民事立法开始正式使用“法人”之表达,但仔细观之可以发现,立法者更为青睐“企业”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