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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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未采取少年刑法与刑法的“二元分离”制度.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用一部刑法的条件下,如何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追究未成年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个人责任论的基础上引入社会责任论,将保护主义与刑罚主义相结合,在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基础上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可以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追究未成年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辨认控制能力上具有本质区别,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必须在“非难可能性”的基础上增加“需保护性”的概念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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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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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未采取少年刑法与刑法的“二元分离”制度.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用一部刑法的条件下,如何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追究未成年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个人责任论的基础上引入社会责任论,将保护主义与刑罚主义相结合,在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基础上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可以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追究未成年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辨认控制能力上具有本质区别,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必须在“非难可能性”的基础上增加“需保护性”的概念.需保护性的概念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是再犯可能性;第二是矫正可能性;第三为保护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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