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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强对农业领域的资金投入,农村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在资金大量涌入村级自治组织的同时,职务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今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甘肃兰州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表明检察系统在村级自治组织内有所作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为贯彻“十三五”规划中“精准”扶贫的精神,我院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对案件的大量调查研究分析基层村级自治组织职务犯罪的特征,找出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提出村级自治组织中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落实党中央政策,兑现老百姓的承诺。
关键词: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3-01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州区检察院查办基层村、组、社干部犯罪人数、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接近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一半。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基层干部人员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所以基层干部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直接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涉农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在老百姓心中的廉洁形象严重,所以加大对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利州区检察院在查办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办案情况,发现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涉案罪名以受贿罪为主,逐渐复杂化。
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利州区院查办的犯罪嫌疑人仅涉嫌受贿罪这一个罪名,2015年以后查办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和贪污罪等多种罪名。其中,以贪污罪定罪的占42.9%,以受贿罪定罪的占42.9%,以行贿罪定罪的占14.2%。而今年,从已结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全部是涉嫌贪污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其他行政区的基层干部还实施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罪名。
其二,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犯罪人数急剧上升,不同部门之间窝案、串案严重。
从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犯罪人数占总查办人数的比例来看,从以前的10%左右上升到40%以上,上升速度快。在2013年到2015年这两年间,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作案手法简单,仅仅是同村、同组、同社区人员之间串通勾结。而2015年至今,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人数共10人,有9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协调办、拆迁办等其他部门人员。
其三,案发方式以外部举报为主,自行发现为辅。
我院从2014年起,在所有的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中,发现案件的方式全部都是外部发现,纪委移送案件多达83.3%,群众举报案件 达到17.7%。严重依靠外部监督、群众社会监督来对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其四,不同地区的基层干部因同一涉农惠农资金、项目而触犯法律。
我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时间段、同一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兄弟检察院也查办有基层村、组、社干部实施的职务犯罪。比如,2015年,在“地震灾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我院和相邻兄弟院在同一时间段,经过初查发现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的事实。
其五,实刑判决率低,自首率高,对行贿方打击力度偏弱。
2015年,我院查办的7名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中,仅有1人判处实刑,判决缓刑率达到85.7%;有3人被认定自首,自首率为42.9%,2013年,自首率50%。被查处后自首、立功的认定不规范,导致犯罪分子认为可以先贪先受,东窗事发后上缴,这样反而鼓励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实施犯罪。2013年以来,12名罪犯中,只处罚1名行贿人,而至少有3个行贿案件。
要解决问题需要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完善监督体系,丰富监督内容,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发现案源。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部门,应该充分利用侦查权力,主动贴近群众,主动走街串巷,深入研究老百姓疾苦,从细枝末节自行发现案源,同时国家财政需要重点投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手段,使技侦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形成常态,将科学手段使用到初查、侦查等阶段,科技与法律相辅相成。同时,群众举报、纪委发现等方式是案件发现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二,严厉打击行贿人,遏制行贿犯罪源头。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说明严厉打击行贿人是当务之急。对于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贿人要坚决立案,坚决打击。
其三,检、法两家多进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的沟通,严格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
在实务中,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允诺不翻供就认定自首的行为应该坚决禁止。纪检部门提供自首资料检察机关应该严格审查,法院对纪检部门提供,检察机关认定的自首资料更要严格证据标准,必须要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检、法两家对自首等标准的应该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来认定,对于疑难案件应该开检委会、审委会来认定、决定,不能为了从快处理案件,单独追求破案率而认定自首。
其四,定期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养。
基层村、组、社人员犯罪手段日益复杂,涉嫌罪名日益增多,案件难度增加,随时都可能出现新类型案件。实务中需要检察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需要主动专研司法解释出台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新增罪名,积极学习终身监禁等刑罚的适用条件。在以后,基层检察机关面对的案件肯定越来越复杂,罪名也来越多,这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驾驭。
其五,连同所有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长效机制,对于重点项目重点预防。
实践表明,只要有资金注入基层,基层干部就会因为抵不住诱惑,不同区域的基层村、组、社干部,因同名资金、同名政策而犯错。所以应该,资金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同所有相关部门一起建立大预防格局。2016年4月,我院为了积极响应打赢扶贫攻坚战,连同区内的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共同举办了精准扶贫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希望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在全区形成预防长效机制。
关键词: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3-01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州区检察院查办基层村、组、社干部犯罪人数、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接近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一半。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基层干部人员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所以基层干部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直接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涉农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在老百姓心中的廉洁形象严重,所以加大对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利州区检察院在查办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办案情况,发现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涉案罪名以受贿罪为主,逐渐复杂化。
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利州区院查办的犯罪嫌疑人仅涉嫌受贿罪这一个罪名,2015年以后查办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和贪污罪等多种罪名。其中,以贪污罪定罪的占42.9%,以受贿罪定罪的占42.9%,以行贿罪定罪的占14.2%。而今年,从已结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全部是涉嫌贪污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其他行政区的基层干部还实施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罪名。
其二,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犯罪人数急剧上升,不同部门之间窝案、串案严重。
从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犯罪人数占总查办人数的比例来看,从以前的10%左右上升到40%以上,上升速度快。在2013年到2015年这两年间,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作案手法简单,仅仅是同村、同组、同社区人员之间串通勾结。而2015年至今,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人数共10人,有9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协调办、拆迁办等其他部门人员。
其三,案发方式以外部举报为主,自行发现为辅。
我院从2014年起,在所有的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中,发现案件的方式全部都是外部发现,纪委移送案件多达83.3%,群众举报案件 达到17.7%。严重依靠外部监督、群众社会监督来对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其四,不同地区的基层干部因同一涉农惠农资金、项目而触犯法律。
我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时间段、同一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兄弟检察院也查办有基层村、组、社干部实施的职务犯罪。比如,2015年,在“地震灾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我院和相邻兄弟院在同一时间段,经过初查发现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的事实。
其五,实刑判决率低,自首率高,对行贿方打击力度偏弱。
2015年,我院查办的7名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中,仅有1人判处实刑,判决缓刑率达到85.7%;有3人被认定自首,自首率为42.9%,2013年,自首率50%。被查处后自首、立功的认定不规范,导致犯罪分子认为可以先贪先受,东窗事发后上缴,这样反而鼓励基层村、组、社干部人员实施犯罪。2013年以来,12名罪犯中,只处罚1名行贿人,而至少有3个行贿案件。
要解决问题需要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完善监督体系,丰富监督内容,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发现案源。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部门,应该充分利用侦查权力,主动贴近群众,主动走街串巷,深入研究老百姓疾苦,从细枝末节自行发现案源,同时国家财政需要重点投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手段,使技侦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形成常态,将科学手段使用到初查、侦查等阶段,科技与法律相辅相成。同时,群众举报、纪委发现等方式是案件发现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二,严厉打击行贿人,遏制行贿犯罪源头。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说明严厉打击行贿人是当务之急。对于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贿人要坚决立案,坚决打击。
其三,检、法两家多进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的沟通,严格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
在实务中,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允诺不翻供就认定自首的行为应该坚决禁止。纪检部门提供自首资料检察机关应该严格审查,法院对纪检部门提供,检察机关认定的自首资料更要严格证据标准,必须要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检、法两家对自首等标准的应该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来认定,对于疑难案件应该开检委会、审委会来认定、决定,不能为了从快处理案件,单独追求破案率而认定自首。
其四,定期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养。
基层村、组、社人员犯罪手段日益复杂,涉嫌罪名日益增多,案件难度增加,随时都可能出现新类型案件。实务中需要检察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需要主动专研司法解释出台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新增罪名,积极学习终身监禁等刑罚的适用条件。在以后,基层检察机关面对的案件肯定越来越复杂,罪名也来越多,这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驾驭。
其五,连同所有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长效机制,对于重点项目重点预防。
实践表明,只要有资金注入基层,基层干部就会因为抵不住诱惑,不同区域的基层村、组、社干部,因同名资金、同名政策而犯错。所以应该,资金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同所有相关部门一起建立大预防格局。2016年4月,我院为了积极响应打赢扶贫攻坚战,连同区内的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共同举办了精准扶贫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希望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在全区形成预防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