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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息息相关,一旦该利益受到了侵犯,则所有人均应付出一定代价。而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意义,便是维护和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但由于法律功能的不同,其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如经济法就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文章主要讲述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宏观调控;《农业法》
前言:经济法早在三十年以前就已诞生,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于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核心和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和保证社会的整体效益。该利益与人们的发展和生存具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但由于管理部门的千差万别,进而导致利益在维护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差异性。经济法的出台,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经济干预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付诸于实践。
1.经济法的产生
该法律是产生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垄断时期,由于各类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进而直接导经济致发展出现滞后问题,如此便需要国家出面进行经济调控,并通过法律的手段给资本资本主义施加压力,以此缓解社会矛盾。正因如此,经济法才应运而生,其出现之初,社会大众对其尚未形成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常将其与古代的财税法相提并论。但从实质角度看,古代社会中的财税法与当今时代的财税法具有着一定的差别,前者剥削了劳动人民的生产成果,以此来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后者的出现并非为了满足个体需求,而是通过政府的手段和措施,对资金进行分配和管理,再通过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整体需求。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对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为适应该状况,经济法尝试着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关系。现如今社会发展十分迅速,但凭借当前的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力度还远远不够,而经济法的实施,可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也十分必要[1]。
2.经济法的特殊性
2.1手段多样化
目前,对于经济法的所属法域,很多人仍持不同观点,但相同点在于均认为其具有司法调整手段,同时也具备公法的特征。一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了冲突问题,经济法便会发挥自身职能,其不会像公法一样去制约权力,以免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它可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契合点与平衡点,运用“中庸”的解决之道,促社会整体利益的进步[2]。
2.2独特路径
经济法并不完全属于法学领域,其主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虽然其他类型的法律也同样具备该功能,但经济法相对独立。该法律在实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也同时维护了个体的利益,故该法律的维护路径为“从整体到个体”,这一点则与司法和公法的路径完全不同。但公法与司法之间也同样存在差别,前者属于政府法律,要求个体按照一定的方式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后者则限定个体的行动方式,并允许其追求自身应得的利益。
3.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对策
3.1强化经济法运行宗旨
经济法对社会发展中的商品经济可进行系统、全面、整体的分类和研究,但均需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来进行。为此,若想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维护,有必要加强经济法立法的整体性,以此实现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重要宗旨。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主要受到社会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在时代发展的今天,各种经济机构和体系都已逐渐成型,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经济立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经济利益,首先就应该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此基础上,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运行过程进行规范,以此更好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3.2强化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整体调节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是从其本质上出发,结合社会整体利益保障的具体要求来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的调节功能,一般都是以社会的宏观调控为基础,重点调节社会与单独经济体之间的矛盾。但从微观角度分析,对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并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供给,不仅是经济法对社会效益的贡献,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对于经济体制所施加的保护措施。
国家干预也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过程中一个关键性的途径。例如,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会因为经济运转方面的问题,而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种现象常以客观状态存在于社会中,需要借助外来市场的力量为本地市市场提供一系列的供应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将经济法落实于社会市场中,以此避免在同一时期出现相同的市场环境,进而导致一系列的失灵问题发生。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应用,可在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将本地市场向外扩张,并同时吸纳外来市场,保证本地经济流动畅通。同时,个体也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个人市场流程简单,故后期维护也更为方便,故无论是任何情况下,通过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均可对当地的经济风貌进行有效改善,进而也能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
3.3以政府为核心、强化宣传
通过经济法进行市场调控的目的与政府制定各项政策的目的,从某种程度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其中经济法的市场调控方式,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通常可将其分为裁判规则和政策基准,前者处理的案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而后者在处理很多特殊案件的过程中,需充分表明自身在本次案件中的主要观点。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各领域均应对农业的发展状况加以关注,从当前的《农业法》具体规定中可看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各行业、各领域,均需时刻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并在保证整体的前提下,切实维护个人較为关心的利益问题[3]。
3.4完善责任制度
当部分群体或个体影响了整体利益时,一般需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行为进行严厉判决和处罚,这一措施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经济法的发展和实施,督促了相应责任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并督促国家使用刑事和民事手段对民众的不正当行为加以制止和约束,相应的责任形态也逐渐形成,为其他法律部门的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结束语:
送上所述,经济法的出现和应用,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为国家干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遏制了市场的失灵和垄断问题,为今后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提供了保障。文章主要对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并重点提出了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稳定协调的建议措施。在此过程中,国家也应把控当前时事,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和功能,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蔡先红.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5:163.
[2]马小洁.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体现[J].法制与社会,2014,07:93-94.
[3]雒彬.公益救济路径探析——以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为视角[J].理论观察,2014,09:92-93.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宏观调控;《农业法》
前言:经济法早在三十年以前就已诞生,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于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核心和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和保证社会的整体效益。该利益与人们的发展和生存具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但由于管理部门的千差万别,进而导致利益在维护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差异性。经济法的出台,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经济干预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付诸于实践。
1.经济法的产生
该法律是产生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垄断时期,由于各类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进而直接导经济致发展出现滞后问题,如此便需要国家出面进行经济调控,并通过法律的手段给资本资本主义施加压力,以此缓解社会矛盾。正因如此,经济法才应运而生,其出现之初,社会大众对其尚未形成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常将其与古代的财税法相提并论。但从实质角度看,古代社会中的财税法与当今时代的财税法具有着一定的差别,前者剥削了劳动人民的生产成果,以此来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后者的出现并非为了满足个体需求,而是通过政府的手段和措施,对资金进行分配和管理,再通过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整体需求。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对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为适应该状况,经济法尝试着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关系。现如今社会发展十分迅速,但凭借当前的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力度还远远不够,而经济法的实施,可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也十分必要[1]。
2.经济法的特殊性
2.1手段多样化
目前,对于经济法的所属法域,很多人仍持不同观点,但相同点在于均认为其具有司法调整手段,同时也具备公法的特征。一旦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了冲突问题,经济法便会发挥自身职能,其不会像公法一样去制约权力,以免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它可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契合点与平衡点,运用“中庸”的解决之道,促社会整体利益的进步[2]。
2.2独特路径
经济法并不完全属于法学领域,其主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虽然其他类型的法律也同样具备该功能,但经济法相对独立。该法律在实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也同时维护了个体的利益,故该法律的维护路径为“从整体到个体”,这一点则与司法和公法的路径完全不同。但公法与司法之间也同样存在差别,前者属于政府法律,要求个体按照一定的方式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后者则限定个体的行动方式,并允许其追求自身应得的利益。
3.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对策
3.1强化经济法运行宗旨
经济法对社会发展中的商品经济可进行系统、全面、整体的分类和研究,但均需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来进行。为此,若想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维护,有必要加强经济法立法的整体性,以此实现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重要宗旨。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主要受到社会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在时代发展的今天,各种经济机构和体系都已逐渐成型,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经济立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经济利益,首先就应该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此基础上,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运行过程进行规范,以此更好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3.2强化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整体调节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是从其本质上出发,结合社会整体利益保障的具体要求来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的调节功能,一般都是以社会的宏观调控为基础,重点调节社会与单独经济体之间的矛盾。但从微观角度分析,对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并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供给,不仅是经济法对社会效益的贡献,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对于经济体制所施加的保护措施。
国家干预也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过程中一个关键性的途径。例如,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会因为经济运转方面的问题,而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种现象常以客观状态存在于社会中,需要借助外来市场的力量为本地市市场提供一系列的供应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将经济法落实于社会市场中,以此避免在同一时期出现相同的市场环境,进而导致一系列的失灵问题发生。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应用,可在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将本地市场向外扩张,并同时吸纳外来市场,保证本地经济流动畅通。同时,个体也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个人市场流程简单,故后期维护也更为方便,故无论是任何情况下,通过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均可对当地的经济风貌进行有效改善,进而也能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
3.3以政府为核心、强化宣传
通过经济法进行市场调控的目的与政府制定各项政策的目的,从某种程度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其中经济法的市场调控方式,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通常可将其分为裁判规则和政策基准,前者处理的案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而后者在处理很多特殊案件的过程中,需充分表明自身在本次案件中的主要观点。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各领域均应对农业的发展状况加以关注,从当前的《农业法》具体规定中可看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各行业、各领域,均需时刻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并在保证整体的前提下,切实维护个人較为关心的利益问题[3]。
3.4完善责任制度
当部分群体或个体影响了整体利益时,一般需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行为进行严厉判决和处罚,这一措施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经济法的发展和实施,督促了相应责任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并督促国家使用刑事和民事手段对民众的不正当行为加以制止和约束,相应的责任形态也逐渐形成,为其他法律部门的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结束语:
送上所述,经济法的出现和应用,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为国家干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遏制了市场的失灵和垄断问题,为今后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提供了保障。文章主要对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并重点提出了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稳定协调的建议措施。在此过程中,国家也应把控当前时事,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和功能,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蔡先红.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5:163.
[2]马小洁.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体现[J].法制与社会,2014,07:93-94.
[3]雒彬.公益救济路径探析——以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为视角[J].理论观察,2014,09: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