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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宪法确立了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国宪政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民族区域自治所处地方的自治权,可以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在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授权下,各自治地方具有了广泛的自治权。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民族区域地方的自治权在利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重点探讨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基本内涵,阐述了自治权在行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策略。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新疆
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2010年新疆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汉族人口8746148人,占总人口的40.1%,各少数民族人口13067186人,占总人口的59.9%。新疆现有47个民族成分,主要居住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锡伯、塔吉克、满、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随着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将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纳入当前全国工作的重点之一,要发展新疆就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点睛之笔。在这个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在加紧,所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很有意义的。
一、自治权的基本内涵
自治权的本质是一种平等和民主权利。在社会生活和彼此交往中,不相同的民族地位同等,主要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地位、利益和权益等,这就是民族平等。从新疆的特殊情况来说,民族平等也就是在新疆的地域之内,每个民族不管人口数量多少、先进还是落后,都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不管哪一个民族,在参加和管理国度事务及地方事务的时候,也都享有平等的地位。民族平等的真正落实需要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国家的法律及执政党的党规要对民族平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在处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践当中,要保证其能够切实有效得到贯彻。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所处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它要紧表现在履行民族区域所处地方的民族自主管理权方面。而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所处的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是自治机关,并且又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它们不仅仅代表自治地方管理本地区内一切事宜,并且又代表着全部民族的利益,这种双重性决定了自治机关所享有的是自治民族自立办理的权力,自治权也显示出民族的平等与民主。
二、行使自治权的现实状况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新疆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截至2014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150余件,作出具有法规性决议、决定30余件,批准各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9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20余件。主要有:《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等等。近年来,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规涉及到自治区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二)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疆是多宗教地区。主要宗教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其中伊斯兰教为维吾尔、哈萨克、回、塔吉克、乌兹别克、塔塔尔等十多个民族所信奉。伊斯兰教在新疆社会生活中有着较大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新疆多民族多宗教的实际状况,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充分保证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同时还制定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各宗教团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宗教活动。各民族信教群众都过着正常的宗教生活,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三)自主发展教育、文化、民生工程等社会事业
多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作为新疆教育工作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大力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在南疆地区,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及阿克苏地区已经全部实现普通高中免费。新疆各民族文化交相辉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继和发展。新疆政府不断拓宽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先后在欧洲、中亚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成功举办“中国新疆文化周”活动,与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交流。回族的“花儿”,维吾尔族的“麦西来甫”、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的“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锡伯族的“西迁节”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弘扬和传承,知名度越来越高。自2010年开始,新疆连续五年开展“民生建设年”。民生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每年保持在70%以上。2014年实施了25类100项重点民生工程,全区财政用于民生支出2355.3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71%。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14元,比2009年增长78.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24元,比2009年增长1.1倍。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在自治权行使的过程中受到了部分国家机关的影响
在自治权运用的过程当中,存在部分国家机关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事务,部分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有时会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本区域内的发展规划时,会下达一些文件,要求自治地方按其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施行。
(二)有时不能够正确处理好自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命令以及指示,有变通实行的权利。有的国家机关决策也许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有的不太适用于这些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需要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灵活执行。 (三)经济自治权没有更加有效的利用
经济发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党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高度重视,但总体而言,新疆等地区经济和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导致这一问题不乏历史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的原因,这些地区主动发展的意识不是很强,自身发展能力还比较弱。有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机关在观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产生了一些依赖思想。
四、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和完善
(一)加强自治机关的职能
自治机关不但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并且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必须要服从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相对应的,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重视,要了解到自治机关的实际,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认识到宪法和法令赋予了自治机关变通的权力,对于其命令、指示等,遵照本民族、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同时,从法律上为自治机关确实拥有自治权提供保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奖惩的机制,逐步实现法制体系化和配套化,尽量避免产生“人治”的现象,而作为自治机关,也要不断加强自治意识,依法主动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利,积极发挥自治机关的作用。
(二)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治,享有自治权,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中央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何,与地方和上级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对自治权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要处理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自治机关既要履行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也要履行自治权,二者不能孤立地的行使。同时,也不可将自治权完全依赖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处理好自身和中央、上级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关键,首先,要努力做到法制化,在调整相互关系之时有法律依据可循;其次,一旦出现了职责权限上的冲突,就要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第三,要理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以保证自治权的实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对上级机关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
(三)大力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
经济是基础,要想使自治权的行使得到充分的保障,就要具备坚实的经济和物质基础。近年来,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各项事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了很大的转变。有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领导干部在观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需要中央的补给,没有主动积极的发展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地方经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成长即需要国家帮忙和支持,更需要自己的拼搏和奋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抓住国家政策转变的有利时机,充分行使自治权,尤其是经济上的自治权,凭借国家给予的各方面的支持优势,再加上当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等重点支持和优势产业,力争实现产品优势的多次转化升值,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施的关键和重点所在。从这些年新疆自治权的实践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取得斐然的成绩,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一些问题也是存在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也在不断向前,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与国际间的互动和交流不断加强,如何使自治权不断完善以及确保其在实际中的行使得到有效落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国家、政府以及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春辉《民族区域自治权论》民族出版社 2011年
[2] 邹敏《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源与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嵇雷《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13年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新疆
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2010年新疆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汉族人口8746148人,占总人口的40.1%,各少数民族人口13067186人,占总人口的59.9%。新疆现有47个民族成分,主要居住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锡伯、塔吉克、满、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随着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将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纳入当前全国工作的重点之一,要发展新疆就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点睛之笔。在这个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在加紧,所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很有意义的。
一、自治权的基本内涵
自治权的本质是一种平等和民主权利。在社会生活和彼此交往中,不相同的民族地位同等,主要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地位、利益和权益等,这就是民族平等。从新疆的特殊情况来说,民族平等也就是在新疆的地域之内,每个民族不管人口数量多少、先进还是落后,都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不管哪一个民族,在参加和管理国度事务及地方事务的时候,也都享有平等的地位。民族平等的真正落实需要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国家的法律及执政党的党规要对民族平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在处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践当中,要保证其能够切实有效得到贯彻。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所处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它要紧表现在履行民族区域所处地方的民族自主管理权方面。而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所处的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是自治机关,并且又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它们不仅仅代表自治地方管理本地区内一切事宜,并且又代表着全部民族的利益,这种双重性决定了自治机关所享有的是自治民族自立办理的权力,自治权也显示出民族的平等与民主。
二、行使自治权的现实状况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新疆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截至2014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150余件,作出具有法规性决议、决定30余件,批准各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9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20余件。主要有:《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等等。近年来,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规涉及到自治区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二)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疆是多宗教地区。主要宗教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其中伊斯兰教为维吾尔、哈萨克、回、塔吉克、乌兹别克、塔塔尔等十多个民族所信奉。伊斯兰教在新疆社会生活中有着较大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新疆多民族多宗教的实际状况,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充分保证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同时还制定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各宗教团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宗教活动。各民族信教群众都过着正常的宗教生活,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三)自主发展教育、文化、民生工程等社会事业
多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作为新疆教育工作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大力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在南疆地区,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及阿克苏地区已经全部实现普通高中免费。新疆各民族文化交相辉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继和发展。新疆政府不断拓宽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先后在欧洲、中亚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成功举办“中国新疆文化周”活动,与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交流。回族的“花儿”,维吾尔族的“麦西来甫”、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的“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锡伯族的“西迁节”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弘扬和传承,知名度越来越高。自2010年开始,新疆连续五年开展“民生建设年”。民生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每年保持在70%以上。2014年实施了25类100项重点民生工程,全区财政用于民生支出2355.3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71%。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14元,比2009年增长78.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24元,比2009年增长1.1倍。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在自治权行使的过程中受到了部分国家机关的影响
在自治权运用的过程当中,存在部分国家机关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事务,部分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有时会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本区域内的发展规划时,会下达一些文件,要求自治地方按其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施行。
(二)有时不能够正确处理好自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命令以及指示,有变通实行的权利。有的国家机关决策也许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有的不太适用于这些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需要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灵活执行。 (三)经济自治权没有更加有效的利用
经济发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党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高度重视,但总体而言,新疆等地区经济和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导致这一问题不乏历史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的原因,这些地区主动发展的意识不是很强,自身发展能力还比较弱。有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机关在观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产生了一些依赖思想。
四、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和完善
(一)加强自治机关的职能
自治机关不但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并且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必须要服从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相对应的,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重视,要了解到自治机关的实际,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认识到宪法和法令赋予了自治机关变通的权力,对于其命令、指示等,遵照本民族、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同时,从法律上为自治机关确实拥有自治权提供保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奖惩的机制,逐步实现法制体系化和配套化,尽量避免产生“人治”的现象,而作为自治机关,也要不断加强自治意识,依法主动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利,积极发挥自治机关的作用。
(二)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治,享有自治权,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中央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何,与地方和上级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对自治权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要处理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自治机关既要履行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也要履行自治权,二者不能孤立地的行使。同时,也不可将自治权完全依赖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处理好自身和中央、上级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关键,首先,要努力做到法制化,在调整相互关系之时有法律依据可循;其次,一旦出现了职责权限上的冲突,就要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第三,要理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以保证自治权的实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对上级机关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
(三)大力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
经济是基础,要想使自治权的行使得到充分的保障,就要具备坚实的经济和物质基础。近年来,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各项事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了很大的转变。有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领导干部在观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需要中央的补给,没有主动积极的发展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地方经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成长即需要国家帮忙和支持,更需要自己的拼搏和奋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抓住国家政策转变的有利时机,充分行使自治权,尤其是经济上的自治权,凭借国家给予的各方面的支持优势,再加上当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等重点支持和优势产业,力争实现产品优势的多次转化升值,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施的关键和重点所在。从这些年新疆自治权的实践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取得斐然的成绩,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一些问题也是存在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也在不断向前,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与国际间的互动和交流不断加强,如何使自治权不断完善以及确保其在实际中的行使得到有效落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国家、政府以及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春辉《民族区域自治权论》民族出版社 2011年
[2] 邹敏《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源与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嵇雷《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