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社会取得了显著进步,各领域成就斐然。但纵观当前社会现实,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尚不成熟,一系列弊端亟待改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仍未真正实现。在新老社会矛盾的交织缠绕下,社会不稳定因素骤然增加,社会风险急剧上升,必须革新当前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治国家建设相统一的新型管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63-01
一、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加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会管理立法要从我国现实出发,做好立法规划,循序渐进地展开。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对当前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分析,明确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立足长远,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立法结合思考。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应先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础和框架工作,继而针对框架内的空白制定相关规范,充实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使其结构完整、功能齐备,既能覆盖全社会,又契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现状;在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领域,要制定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过基本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正确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社会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二)及时修改滞后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
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之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也随之变化,这就对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少都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管理的弊端,对于此,就应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滞后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体现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进步性。譬如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领域,及其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整合各类繁杂的解决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确保矛盾纠结能够彻底解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强化社会管理执法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当前执法中,执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将权力置于崇高位置,执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以权谋私现象突出。执法机关尚未从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对于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由管制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将科学执法内化为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
(二)重塑程序规则
现实中,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则。为了规范执法,保证执法效果,约束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肆意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必须重塑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执法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限,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则意识,将依据程序规则执法内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避免随意执法现象和不当执法行为的产生。
三、最大化发挥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与否,针对当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受缚现象,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执政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打破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过度行政化,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尊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论是裁决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决方案,避免因裁决方案的缺失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判决一旦生效,对于当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此时对于权益争议,必须依据判决执行,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再次审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强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认知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营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这就需通过大力的宣传,积极送法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身权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不仅存在泯灭了法律的人性温情,还浇灭了公众对于法律的炽热情感,使得法律难以成为公众所认同、尊重和信仰的对象。针对此,必须彻底摒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将法律视为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体现法律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使得法律成为公民拥护和尊重的对象,在社会管理中树立起法律的至上威严,建立广泛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J].法学,2013(10).
[2]贾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8).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63-01
一、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加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会管理立法要从我国现实出发,做好立法规划,循序渐进地展开。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对当前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分析,明确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立足长远,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立法结合思考。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应先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础和框架工作,继而针对框架内的空白制定相关规范,充实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使其结构完整、功能齐备,既能覆盖全社会,又契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现状;在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领域,要制定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过基本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正确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社会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二)及时修改滞后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
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之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也随之变化,这就对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少都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管理的弊端,对于此,就应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滞后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体现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进步性。譬如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领域,及其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整合各类繁杂的解决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确保矛盾纠结能够彻底解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强化社会管理执法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当前执法中,执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将权力置于崇高位置,执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以权谋私现象突出。执法机关尚未从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对于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由管制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将科学执法内化为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
(二)重塑程序规则
现实中,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则。为了规范执法,保证执法效果,约束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肆意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必须重塑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执法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限,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则意识,将依据程序规则执法内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避免随意执法现象和不当执法行为的产生。
三、最大化发挥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与否,针对当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受缚现象,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执政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打破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过度行政化,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尊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论是裁决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决方案,避免因裁决方案的缺失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判决一旦生效,对于当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此时对于权益争议,必须依据判决执行,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再次审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强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认知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营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这就需通过大力的宣传,积极送法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身权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不仅存在泯灭了法律的人性温情,还浇灭了公众对于法律的炽热情感,使得法律难以成为公众所认同、尊重和信仰的对象。针对此,必须彻底摒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将法律视为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体现法律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使得法律成为公民拥护和尊重的对象,在社会管理中树立起法律的至上威严,建立广泛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J].法学,2013(10).
[2]贾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