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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从传统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过渡,而目前职务犯罪所涉行业日趋多样化,手段越来越隐蔽且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犯罪嫌疑人也呈现出高智商、高学历等新特点,传统的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要求,文章认为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彻底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不断变革和完善,逐渐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运用多种侦查方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型侦查模式。
【关键词】司法改革;自侦案件;侦查模式
一、我国自侦案件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把收集口供、获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这种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能够提高办案效率。但面对新形势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高智能性、高隐秘性等特点,由供到证式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着以下弊端。
(一)过分依赖口供导致案件侦查的局限性
我国刑事诉讼呈现“线形结构”,侦查行为左右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向和进展,在传统的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下,案件的侦查方向是建立在“涉案者是理所当然的证据来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获取有罪证据的基本手段”的基础之上,认为获取口供是获取其他证据的基础和源泉,即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线索之后,经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的犯罪证据后,便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其供述,进而以此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这种侦查模式引领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讯问必然成为获取直接的有罪证据,并使案件得以突破的基本手段,但是这种以点带面的侦查思路容易使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不仅降低了办案效率,有可能还会导致侦查方向的错误,遗漏犯罪嫌疑人其他的犯罪事实。
(二)传统侦查模式容易忽视程序正义
在传统侦查模式中,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的开展特别依赖口供的获取,为了较快突破案件或者为了获取对案件比较关键的言词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自侦人员容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及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正义的措施。
(三)侦查技术缺乏,严重制约了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的日益发达,职务犯罪凸显出新的特征:采取反侦查行为、实行高智能犯罪方法、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所涉行业多样化等。而目前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仍然主要是依靠由供到证式传统侦查方法,对于证据的搜集方式严重滞后。有的案件一经接触犯罪嫌疑人,与之有关的涉案人就闻风而逃,甚至相互串供、建立攻守同盟,毁灭相关证据材料,这对于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应提高使用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如电子侦听、电子监听等进行侦查,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实物证据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的自侦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的现实。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侦查模式的总体导向是让侦查工作跟上社会形势的发展,适应职务犯罪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特点,从侦查实践中逐步改变侦查模式,突破原有侦查模式的局限性,增强自侦工作中证据收集的方法、方式,从由供到证式向由证到供式的转换。
(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收集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传统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过渡,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搜集要求审判为标准,“以审判为中心”对于证据的判定标准是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使案卷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中充分展现,最后验证证据的证明力,而职务犯罪案件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特点在这种诉讼改革大背景下,使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对于证据的搜集标准达不到审判的标准,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对言词证据的质询。跟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注重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改变以口供为主导决定案件侦查方向的侦查模式,确立侦查活动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收集标准。
(二)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技术侦查手段的革新
新形势下,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落后的侦查技术和陈旧的案件突破方式等这些旧有的侦查模式已经远远落后于自侦工作的需要,与“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只需要在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相比,“由证到供”模式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各方面的司法投入。而且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其侦破难度更大,取证更加困难,对于检察机关提高高科技侦查手段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新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先使用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侦查手段实施秘密侦查,从而获取其他证据,再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验证其他证据的有效性和深挖犯罪事实的辅助手段,变之前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三)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改变自侦工作人员的侦查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中,至今仍有少数干警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忽视案件的诉讼程序,甚至违法调查,违法取证。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侦查工作的程序合法性特别是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逐渐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点,而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这就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人员改变侦查理念,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有观念,严格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路径选择
(一)侦查理念的转变
职务犯罪侦查理念的转变,首先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忽视程序法的执法观念,真正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培养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其次要求自侦部门干警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主导型的办案模式,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实现从套取口供向着重初查、秘密取证方向转变。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尽可能多的获取外围全面证据,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从而提高“12小时”的突破成功率。第三是加快实现静态取证向动态取证侦查模式的转变。要强调同步侦查,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以供找证,以证促供,及时固定证据。
(二)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标准
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标准需要侦查人员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要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供述、辩解和有关此类证据,应当注意收集,切不可为了能够尽快定案,对此类证据视而不见。很多情况下,由于不重视此类证据的收集,会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的应用
加强职务犯罪侦察技术手段的应用适应职务犯罪技术化、高智能化、组织化等态势,解决实物证据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犯罪的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利用计算机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社情走向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决定取证方向。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国外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所采取的诸如监听、窃听和使用线人等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使得依靠科技手段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成为可能,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服务。
【关键词】司法改革;自侦案件;侦查模式
一、我国自侦案件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把收集口供、获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这种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能够提高办案效率。但面对新形势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高智能性、高隐秘性等特点,由供到证式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着以下弊端。
(一)过分依赖口供导致案件侦查的局限性
我国刑事诉讼呈现“线形结构”,侦查行为左右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向和进展,在传统的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下,案件的侦查方向是建立在“涉案者是理所当然的证据来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获取有罪证据的基本手段”的基础之上,认为获取口供是获取其他证据的基础和源泉,即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线索之后,经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的犯罪证据后,便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其供述,进而以此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这种侦查模式引领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讯问必然成为获取直接的有罪证据,并使案件得以突破的基本手段,但是这种以点带面的侦查思路容易使侦查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不仅降低了办案效率,有可能还会导致侦查方向的错误,遗漏犯罪嫌疑人其他的犯罪事实。
(二)传统侦查模式容易忽视程序正义
在传统侦查模式中,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的开展特别依赖口供的获取,为了较快突破案件或者为了获取对案件比较关键的言词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自侦人员容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及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正义的措施。
(三)侦查技术缺乏,严重制约了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的日益发达,职务犯罪凸显出新的特征:采取反侦查行为、实行高智能犯罪方法、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所涉行业多样化等。而目前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仍然主要是依靠由供到证式传统侦查方法,对于证据的搜集方式严重滞后。有的案件一经接触犯罪嫌疑人,与之有关的涉案人就闻风而逃,甚至相互串供、建立攻守同盟,毁灭相关证据材料,这对于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应提高使用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如电子侦听、电子监听等进行侦查,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实物证据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的自侦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的现实。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职务侦查模式的总体导向是让侦查工作跟上社会形势的发展,适应职务犯罪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特点,从侦查实践中逐步改变侦查模式,突破原有侦查模式的局限性,增强自侦工作中证据收集的方法、方式,从由供到证式向由证到供式的转换。
(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收集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传统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过渡,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搜集要求审判为标准,“以审判为中心”对于证据的判定标准是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使案卷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中充分展现,最后验证证据的证明力,而职务犯罪案件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特点在这种诉讼改革大背景下,使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对于证据的搜集标准达不到审判的标准,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对言词证据的质询。跟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注重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改变以口供为主导决定案件侦查方向的侦查模式,确立侦查活动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收集标准。
(二)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技术侦查手段的革新
新形势下,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落后的侦查技术和陈旧的案件突破方式等这些旧有的侦查模式已经远远落后于自侦工作的需要,与“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只需要在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相比,“由证到供”模式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各方面的司法投入。而且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其侦破难度更大,取证更加困难,对于检察机关提高高科技侦查手段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新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先使用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侦查手段实施秘密侦查,从而获取其他证据,再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验证其他证据的有效性和深挖犯罪事实的辅助手段,变之前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三)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改变自侦工作人员的侦查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中,至今仍有少数干警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忽视案件的诉讼程序,甚至违法调查,违法取证。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侦查工作的程序合法性特别是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逐渐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点,而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这就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人员改变侦查理念,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有观念,严格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路径选择
(一)侦查理念的转变
职务犯罪侦查理念的转变,首先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忽视程序法的执法观念,真正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培养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其次要求自侦部门干警彻底改变以往“口供”主导型的办案模式,重视言词证据而不依赖言词证据,实现从套取口供向着重初查、秘密取证方向转变。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尽可能多的获取外围全面证据,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从而提高“12小时”的突破成功率。第三是加快实现静态取证向动态取证侦查模式的转变。要强调同步侦查,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做法,建立起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以供找证,以证促供,及时固定证据。
(二)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标准
树立客观、全面的证据收集标准需要侦查人员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既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要善于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或者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中捕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供述、辩解和有关此类证据,应当注意收集,切不可为了能够尽快定案,对此类证据视而不见。很多情况下,由于不重视此类证据的收集,会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的应用
加强职务犯罪侦察技术手段的应用适应职务犯罪技术化、高智能化、组织化等态势,解决实物证据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犯罪的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利用计算机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社情走向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决定取证方向。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国外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所采取的诸如监听、窃听和使用线人等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使得依靠科技手段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成为可能,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