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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表现出滞后性,且报表本身的价值也仅在于表述当时的情况,使得年度报告在时效上已难有效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中期报告作为会计信息及时披露的中介便应运而生,也是势在必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相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于1998年2月发布了IAS34“中期财务报告”,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动态经济对加快信息披露频率的强烈需求,我国证监会于1999年5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及紧随其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