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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目前中国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较多,但大多都限于其概念、原则等基本问题的探讨,总体的理论性、系统性不强,表现为主要还是针对税法的具体条文进行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较少有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系统的理论实践分析,与企业的整体战略协调方面也较为欠缺。因此,对增值税纳税筹划进一步的理论化、系统化就成了当前纳税筹划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变化趋势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04-01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必然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的之一。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减轻经济主体的税负;相对减轻经济主体的税负,如当经济主体的应纳税额有所增加,而其增加幅度比经济增加的幅度小,则实际税负减轻。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交纳的税款延期缴纳,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地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要举借贷款。这笔“无息贷款”的获得为企业的筹资活动省去了不少麻烦,尤其是对于那些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不会出现各种涉税损失(包括资产、名誉等方面),还可以使企业帐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加有条不紊,有利于企业控制成本费用,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由于我国“依法治税”还不需要不断提高,人治的因素还存在一定的市场,权力的越位的现象要求纳税人会利用纳税筹划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只知道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税务机关根本不依法征税,这时,无论纳税人进行多么周详的纳税筹划,都不会达到“避免企业额外税负、优化企业税务策略、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效果。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的纳税办法和税率存在着差别。,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常人们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不完全如此。税负的轻重实际上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额,在某一特定的增值比例下,二者的税负是一致的。
(二)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决定了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企业应在不减少销售额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不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在目前常见的销售方式中,预收货款、交款提货等方式下,企业在确认销售时已经收到了款项,所以不需要垫付税款;而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销售方式下,企业就必须垫付税款。为了尽可能地少垫付税款,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防范;在求得购货方支付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方式;而采取货款收不到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和赊销方式,企业可以将发出的尚未收到货款的商品先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采取收到多少款,开多少专用发票的方式,从而避免垫付税款。如果企业为扩大销售不得不采取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也应考虑扩大销售带来的收益是否以弥补垫付税款的时间价值。
一些特殊销售方式也对企业纳税产生影响。如代销方式的不同、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等。
(三)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少税负支出,创造更多的现金流量。在此主要讲述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三、税负链的纳税筹划
如果说税负链的优化是基于理论的研究,业务平台的调整则是对实践操作的探讨。业务平台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想获取进项滞留,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想转化“溢价利润”,最重要的都是掌握最终消费市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优势、难于取舍,所以一个业务主体的
最佳的业态组合是二者资质都具备。这种设想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的业务能力可以支持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企业来说是“由小做大”的能力;做大以后还想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实现,是谓“由大做小”。这种模式下,可以灵活地安排企业业务,找到一条有本企业特色的最佳税负链。
(3)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尽量降低交易额可以节税。例如当小规模纳税人为买方时,采取代购方式,仅收取相应手续费;当小规模纳税人为卖方时,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仅收取加工费。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减小增值税的税基,达到减小税负的目的。
(4)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将本业务与其它低税率的业务混合销售或兼营,并创造满足认定的条件,争取套用低税率。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趋势
第一,重复征税。现行税制对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并使之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形成重复征税。另外,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办法,广泛地对第二产业征收营业税。这就使得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增值额中包括了大量来自第二产业的费用,这也造成重复征税。其结果,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企业产品出口,不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不公平。当前增值税法规造成许多企业不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金融、保险、交通、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我国还没有推行增值税,而是征收营业税。第二,把增值税的税率划分成不同的档次。第三,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等。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主要两个方向是:
第一,增值税转型,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通常定义,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除扣掉购进的生产原料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外,还可以把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第二,扩大征收范围。即逐步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可喜的是,新一轮的中国税制改革今年已经开始,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在我国东北的一些行业开始试点。当试点工作完成后,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参考文献:
[1]凌学军.现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探究[J],山西财税,2015(01).
[2]詹政国.有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几点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4(09).
[3]孙淑兰.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工程经济,2014(06).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变化趋势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04-01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必然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的之一。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减轻经济主体的税负;相对减轻经济主体的税负,如当经济主体的应纳税额有所增加,而其增加幅度比经济增加的幅度小,则实际税负减轻。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交纳的税款延期缴纳,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地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要举借贷款。这笔“无息贷款”的获得为企业的筹资活动省去了不少麻烦,尤其是对于那些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不会出现各种涉税损失(包括资产、名誉等方面),还可以使企业帐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加有条不紊,有利于企业控制成本费用,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由于我国“依法治税”还不需要不断提高,人治的因素还存在一定的市场,权力的越位的现象要求纳税人会利用纳税筹划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只知道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税务机关根本不依法征税,这时,无论纳税人进行多么周详的纳税筹划,都不会达到“避免企业额外税负、优化企业税务策略、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效果。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的纳税办法和税率存在着差别。,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常人们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不完全如此。税负的轻重实际上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额,在某一特定的增值比例下,二者的税负是一致的。
(二)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决定了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企业应在不减少销售额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不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在目前常见的销售方式中,预收货款、交款提货等方式下,企业在确认销售时已经收到了款项,所以不需要垫付税款;而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销售方式下,企业就必须垫付税款。为了尽可能地少垫付税款,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防范;在求得购货方支付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方式;而采取货款收不到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和赊销方式,企业可以将发出的尚未收到货款的商品先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采取收到多少款,开多少专用发票的方式,从而避免垫付税款。如果企业为扩大销售不得不采取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也应考虑扩大销售带来的收益是否以弥补垫付税款的时间价值。
一些特殊销售方式也对企业纳税产生影响。如代销方式的不同、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等。
(三)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少税负支出,创造更多的现金流量。在此主要讲述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三、税负链的纳税筹划
如果说税负链的优化是基于理论的研究,业务平台的调整则是对实践操作的探讨。业务平台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想获取进项滞留,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想转化“溢价利润”,最重要的都是掌握最终消费市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优势、难于取舍,所以一个业务主体的
最佳的业态组合是二者资质都具备。这种设想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的业务能力可以支持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企业来说是“由小做大”的能力;做大以后还想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实现,是谓“由大做小”。这种模式下,可以灵活地安排企业业务,找到一条有本企业特色的最佳税负链。
(3)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尽量降低交易额可以节税。例如当小规模纳税人为买方时,采取代购方式,仅收取相应手续费;当小规模纳税人为卖方时,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仅收取加工费。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减小增值税的税基,达到减小税负的目的。
(4)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将本业务与其它低税率的业务混合销售或兼营,并创造满足认定的条件,争取套用低税率。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趋势
第一,重复征税。现行税制对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并使之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形成重复征税。另外,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办法,广泛地对第二产业征收营业税。这就使得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增值额中包括了大量来自第二产业的费用,这也造成重复征税。其结果,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企业产品出口,不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不公平。当前增值税法规造成许多企业不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金融、保险、交通、建筑、安装等服务行业我国还没有推行增值税,而是征收营业税。第二,把增值税的税率划分成不同的档次。第三,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等。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主要两个方向是:
第一,增值税转型,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通常定义,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除扣掉购进的生产原料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外,还可以把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第二,扩大征收范围。即逐步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可喜的是,新一轮的中国税制改革今年已经开始,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在我国东北的一些行业开始试点。当试点工作完成后,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参考文献:
[1]凌学军.现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探究[J],山西财税,2015(01).
[2]詹政国.有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几点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4(09).
[3]孙淑兰.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工程经济,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