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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做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5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就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发文,强调“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阐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尊重和重视律师的作用,呼吁“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此后,最高检察院也曾有过“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都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的表态。此次《指导意见》富有针对性地提防冤假错案,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可见一斑,譬如,为防刑讯逼供,重申“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在审判阶段,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些颇具行为规范色彩的要求,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尤为关键,但更让人期待的则在于《指导意见》提及的“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样的要求其实并不新颖。从行为规范角度看,它显然将警醒公务人员,从而利于避免错误,促成社会公正;从现实纠偏的角度看,则有利于后续问责。此次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对问责环节的强调之所以值得关注,主要因为在强调负责的基础上,还突出了“终身”二字,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人调离责任也随之抛弃的现象有望得到改观。回顾过去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迟迟未予纠正,不仅缘于案件本身条件的限制,还与当前“问责制度”暧昧不清的现状有关。
一旦案件得以纠正,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当初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理应为此担责。但从过去的经验看,问责难以展开。此前包括“浙江叔侄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在内的陈年冤案得以纠正,但错案责任人却鲜被问责。为何问责难以展开,这与当前公检法等部门的办案机制有关。7月底,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专题座谈,首次系统反思杭州错案,该厅厅长刘力伟说,“不可能是一个人办,也不只是公安一家办”,个中苦衷道出了一定的实情: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环节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客观上说,目前各单位责任不明确,冤假错案多是兄弟单位相互“配合”的结果。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早先曾表态,称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错案必纠、有错必罚的问责体系”。对公安部门的特殊要求,可能基于当前侦查阶段部分行为不规范现象。然而,在当前的机制环境下,从长远看,单独强调规范各办案环节,最终只能避免相应的技术性错误,而冤假错案的出现,纯粹的技术性错误只是诱因,甚至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现象不具备典型意义,更多的冤假错案源自外力的干预,如果侦查、公诉以及审判阶段各部门的职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领导的批示左右审判,到最后,问责所指向的往往只是具体的办案人员,这样的问责无疑回避了最关键同时也隐秘的责任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问责就是简单揪出某个干预司法的领导。避免冤假错案,关键要从机制上排除外力的干预,尤其要保障法官独立断案。在此基础上,厘清各部门的权责,强调各环节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落实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唯有如此,问责才能切实展开。纠错及问责影响司法公信,而此目标的实现路径,必将遭遇当下的司法困境,就此而言,强调司法的专业与独立尽管略显陈旧,但从来都未过时。
(摘自《南方都市报》社论)
5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就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发文,强调“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阐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尊重和重视律师的作用,呼吁“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此后,最高检察院也曾有过“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都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的表态。此次《指导意见》富有针对性地提防冤假错案,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可见一斑,譬如,为防刑讯逼供,重申“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在审判阶段,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些颇具行为规范色彩的要求,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尤为关键,但更让人期待的则在于《指导意见》提及的“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样的要求其实并不新颖。从行为规范角度看,它显然将警醒公务人员,从而利于避免错误,促成社会公正;从现实纠偏的角度看,则有利于后续问责。此次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对问责环节的强调之所以值得关注,主要因为在强调负责的基础上,还突出了“终身”二字,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人调离责任也随之抛弃的现象有望得到改观。回顾过去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迟迟未予纠正,不仅缘于案件本身条件的限制,还与当前“问责制度”暧昧不清的现状有关。
一旦案件得以纠正,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当初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理应为此担责。但从过去的经验看,问责难以展开。此前包括“浙江叔侄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在内的陈年冤案得以纠正,但错案责任人却鲜被问责。为何问责难以展开,这与当前公检法等部门的办案机制有关。7月底,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专题座谈,首次系统反思杭州错案,该厅厅长刘力伟说,“不可能是一个人办,也不只是公安一家办”,个中苦衷道出了一定的实情: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环节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客观上说,目前各单位责任不明确,冤假错案多是兄弟单位相互“配合”的结果。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早先曾表态,称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错案必纠、有错必罚的问责体系”。对公安部门的特殊要求,可能基于当前侦查阶段部分行为不规范现象。然而,在当前的机制环境下,从长远看,单独强调规范各办案环节,最终只能避免相应的技术性错误,而冤假错案的出现,纯粹的技术性错误只是诱因,甚至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现象不具备典型意义,更多的冤假错案源自外力的干预,如果侦查、公诉以及审判阶段各部门的职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领导的批示左右审判,到最后,问责所指向的往往只是具体的办案人员,这样的问责无疑回避了最关键同时也隐秘的责任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问责就是简单揪出某个干预司法的领导。避免冤假错案,关键要从机制上排除外力的干预,尤其要保障法官独立断案。在此基础上,厘清各部门的权责,强调各环节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落实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唯有如此,问责才能切实展开。纠错及问责影响司法公信,而此目标的实现路径,必将遭遇当下的司法困境,就此而言,强调司法的专业与独立尽管略显陈旧,但从来都未过时。
(摘自《南方都市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