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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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在人们便利使用的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然而由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复杂而多样,缺乏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难以得到维护。本文就目前出现的多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从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难以维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2)不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目前我国已经有人提出,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中,不必再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一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也就是说,不需要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可以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3)因果關系。这个构成要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是必备要件,因为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此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4)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是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轻于有过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也许是故意而为之,也有可能是无意间侵犯了网络知识产权。
  因此,综合以上的构成要件和非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得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为:违法性。这是所有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都需要的构成要件,而其余的则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则,我们需要有进行一定的解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负责人)应当与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网站负责人和网络使用者,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者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但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被侵权人一般只知道侵权的网站,很难确切知道侵权的网络使用者是谁,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只起诉网站负责人,而不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直接侵权人。
  (2)网站负责人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本人的观点是,因为网站负责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渠道,由于网站负责人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因此属于间接的侵权行为,而这样的间接侵权方式虽然不一定有侵权的故意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由于被侵权人不易确定直接侵权人身份,网站负责人的责任才会被规定为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站负责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的一个较为严格的责任,这也是立法者考虑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4)既然是连带责任,那么就一定会产生赔偿责任份额的问题。网站责任人的行为由于只是间接行为,因而其承担责任应该是非主要责任,应当根据网站负责人行为的过错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5)网站负责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并不是要自己吞掉所有的苦水,而是有权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使用者追偿。这也是侵权责任法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若没有此项规定,恐怕没有人愿意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了。
  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难以维权的原因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难以维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案件的取证难度大。网络上的信息量异常庞大,其真实性和时效性都需要进行验证。想要解决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就必须要经过调查取证这个环节,而当时涉及侵权的网页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更改,而被侵权人又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那么很难取得有效的侵权证据。
  (2)知识产权专有性逐渐淡化。知识产权本身在没有进入互联网时具有专有性,但是一旦知识产权进入了互联网之后,这种专有性被淡化了很多,许多侵权行为人利用特殊先进的破解技术手段,秘密破译被侵权人设立的密码,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再具有专有性了。
  (3)极易复制性,随意的复制黏贴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异常巨大,复制出来的产品能够做到与原本的作品一模一样,这就大大增加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4)网络侵权人难以确认。如果不知道侵权网站所有人的身份信息,我们就无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花极少的金钱注册一个新的域名,在电脑城购买一个虚拟主机,便可以随意编制一个网站程序,建立一个新的信息发布网站。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得非法网站的数量不断在增加。而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网络管理部门仅仅要求信息产业部登记非营利网站的ICP备案号。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网站都没有进行备案工作,即使我们已经获得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的网站,但由于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系统没有要求网站主一定要上传身份证原件照片,而只是要求申请者填一个身份证号和名字,其他身份信息完全可以随意填写,名字和身份证也不要求对应一致,我们并不能确认其在信息产业部提交的个人信息就是真实的。很多网站主利用这个管理漏洞,可以随便用身边的人的身份证号填写甚至在网上随便找个身份证号填写。由此可见,在我们在现有水平下根本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手段找到网站的负责人,除非公安机关的介入。当发生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被侵权人会因为没有明确被告人或者无法查清被告的身份而无法进行诉讼。
  四、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我个人认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从技术的角度,第二个方面是法律维权的角度。
  1.技术保护的角度
  权利人应当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被侵权之前就主动采取一定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说目前比较有效的防范技术手段有:智能识别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签名、加密技术、数字指纹技术等。除此之外,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这些单一的保密识别技术综合起来,加上现有的科技水平研究出更有效的保密维护技术,那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将会更加便利容易。   2.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保护
  (1)完善有关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全国人大应尽快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任何上网的行为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一旦发现新的网络侵权方式或者问题,一定要及时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颁布有关的法律修正案。
  (2)国家行政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设立网站的程序不完善,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设立完善的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建议国家网络管理部门更改网站登记备案的制度,严格要求网站负责人上传真实的身份信息,杜绝用假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以便日后发生纠纷能找到对应的侵权行为人。
  (3)各高校应专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开设相关课程,培养更多专业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人才。
  (4)司法机关应提高法官审判队伍的素质。法官作为案件纠纷的审理判决者,自身必须有有足够的网絡知识以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知识。此外,各级法院应多引进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以应对频频发生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时,全国各级法院应尝试建立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审判庭的试点并逐步推广。
  (5)在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各级法院应更多的采用电子证据。取证难一直是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大障碍。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备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便利高效的特点。被侵权人如果不采取电子证据,将会面临无法提供侵权证据的尴尬局面。电子证据的采用将会极大地促进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迅速高效解决。
  五、总结目前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对未来的期望
  宏观我国的发展现状,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数量不多,也并不完善,更没有取得预计的效果。互联网仍旧在从根本上侵蚀着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并对现实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产生不良影响。一些网民缺乏知识产权观念,抱着占小便宜的心态,疯狂地掠夺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
  然而我们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人绝大部分是一些匿名侵权者,我们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要制裁这些匿名侵权者,需要花费巨高的法律成本,而对技术的要求之高也非一般人能达到。
  我以为,直接打击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有两点原因:①一般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缺乏必要的经费,巨额的维权成本使得权利人宁可忍气吞声。②同时权利人缺乏追查网络侵权者的专业技术。③侵权人可能只有一台电脑、一条连接网线外身无分文,权利人除了能赢取一纸判决外毫无现实利益。
  面对这样棘手的局面,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和政府部分务必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遏制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但又很紧迫的工程,除了依靠法律规制之外,还必须从其他多个方面共同努力保护网络的知识产权,希望这一方面不再成为法律的空白和保护的遗漏。
  参考文献:
  [1]廖钰《如何认定网络侵权法律责任》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10月14日第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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