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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于2016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000元。几个月后,我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少很多。经了解才知道。原来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工资分为两个等级:普通操作工每月工资为3500元。技术人员与科室管理人员每月工资为4000元。而我从事的岗位属于技术人员,每月工资应为4000元。我向公司提出按照集体合同增加工资。公司回答说与我签订劳动合的同时工资已有约定,不予增加。请问。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