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学生商量《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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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一时间社会各界莫衷一是,众说纷纭,讨论的热浪也波及到大学校园。本刊编辑部特别在本刊网站论坛开窗纳言,先别忙着妄下结论,让我们用点耐心侧耳倾听,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声音——
  
  法律上允许
  
  刘 军(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都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结婚。登记机构无需过问申请人的职业身份及个人隐私,因此在校大学生如果提出申请,按照法律条件同样可以给予承认,并允许结婚。
  吴 明(南昌大学学生):虽然从法律的角度允许大学生结婚,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许多高校的校纪校规都规定,在校学生不允许结婚,违者将给予处分。
  林少岩(四川大学学生):国家给了学生结婚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实现却离现实有一段距离。
  
  应理性面对
  
  胡 杨(燕山大学文法院学生):虽然法律上允许,但作为大学生自己应该有个清醒认识。因为学生是消费者,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理性地选择婚姻也许是最好的办法。
  兰 寒(上海同济大学学生): “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平增了几分活力。相信不久的将来,父子同校、兄弟同堂的情形会成为大学校园的一个亮点。但反过来,大学生在校期间就不应该结婚。大学生恋爱多为了心理和生理上的满足,对婚姻的义务缺乏理性的思考,过早盛开的爱情之花结出的只会是青涩的果子。其实,大学生结婚恐怕对校方造成的麻烦最多。首当其冲的就是住宿,为了照顾这些“学生夫妻”,学校难道要建几幢“学生夫妻楼”或者是给这些学生发放住房补贴以解决其安家问题吗?如果“学生夫妻”发生争执、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校方如何处置,难道还要在行政大楼里另设一个“学生家庭调解办公室”吗?如果“学生夫妻”不慎做了“学生爸爸、学生妈妈”,学校是不是还要给她们放几个月产假呢?学校的功能是科研和教育,如果允许大学生结婚,势必会对学校的人力、财力分配产生影响,在目前我国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其带来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作为新世纪大学生,理性告诉我们:远离婚姻!
  王石川(安徽大学中文系学生): 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大校长时说:“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诸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一语道破了学府与社会上其他机构的本质区别。由此深入体味作为天之骄子的在校大学生可否自由选择结婚这个话题,就会顿悟:大学,应该让结婚走开!时值花样年华的大学生,正处于学好本领的宝贵岁月,把精力过分倾洒于儿女情长,未免有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之嫌。
  江子璇(安徽师大新闻系学生): 在校大学生当然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只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就这个群体的特殊性而言,选择结婚是不可行的。在我国,大学生们的学费多由家长负担,他们在经济上没有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离开了物质基础谈结婚,是小孩玩“过家家”似的轻率和不负责任。教育部一再放宽对参加高考考生的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构建终身教育体制,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望,而大学生自己如果不珍惜学习机会玩起了“过家家”,实在是本末倒置。
  张 顺(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婚姻,感情和物质缺一不可。虽说如今校园里爱情泛滥,一对对恋人爱得死去活来,可一毕业,有几个不是各奔东西?海枯石烂的承诺早化作过眼云烟随风飘散,曾经的浪漫转眼间都成了往事。物质基础就更薄弱了,当今有几个在校生真正能自食其力?一旦真的成了家,油盐柴米的烦恼就接踵而至,最终的结局恐怕是学业荒废,婚姻死亡。结婚是权利,但暂时放弃这项权利也未尝不可。因为放弃并不意味着失去,而是为了将来收获更多。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方能成大事。
  张先君(浙江大学学生):说句实话,婚姻是每个人的头等大事,但如果和读书放在一起,就有着极大的摩擦,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进入一个极其尴尬、极其糟糕的境地,因为在校大学生结婚或已婚的高龄青年攻读高等学历,是不可能做到兼顾家庭和学业两个方面的。所以我说一句真心话:在校生谈论婚姻问题是极其不明智的。
  汪雪梅(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大学时代结婚实在太早了!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大学时代是读书的黄金时代,不要为了一时痛快,留下终身的遗憾。
  
  不妨与学校换位思考
  
  罗 伟(某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我们学校有一名女生成绩非常优秀,各方面都很出色,大二的时候认识了一名也很出色的男孩,两人相恋了。不久,两个人在校外租了一间房,开始同居。两人各付一半房租,大约是每月共五百元。女孩的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也不太敢向家里人要钱,不知怎么就起了偷窃的心。随着女生宿舍里发生的几起失窃案的破获,女孩被学校毫不犹豫地开除了。这个女孩并不是因为同居被开除,但是同居的高消费却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这同样也是结婚所会引起的。在现有的物质和经济条件下,结婚是一种权利,却不见得是一种可以兑现的权利。
  
  高劲华(某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主任):大学生结婚是一件很不现实的事。从学校管理方面看,大学生结婚会给学校的日常管理带来很多新的问题,不说别的,单是住房就有很大问题。如果允许大学生结婚,怎么安排他们的住宿问题?如果安排他们自己在校外租房,学校就不好管理,如果学校安排住房,就会给本来紧张的学生宿舍增加压力。
  
  杨 晓(某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应该有这么一个课程或者经常开这样的讲座,关于青春、家庭和性。让学生们能够比较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家庭的责任,正确的婚姻观念和正确的性观念。免得有的学生一时头脑发昏,什么都不知道就走上了一条人生的后悔路。
  
  林克俭(某理工大学书记):学校总之还是为学生好。不管怎么样,总想把所有的危害减小到最轻的程度。
  
  可怜天下父母心
  
  吴 简(家长):我不同意大学生结婚。大学时代结婚,婚姻的基础可能不会很牢固,以后生活的变数还很多,过早结婚只能导致最后婚姻破裂的悲剧。为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家庭生活的和谐美满,应提倡大学生不结婚。
  
  韩丹丹(家长):从法律的观点出发,我认为没什么不可以,只要满足新《婚姻法》的规定,就没理由反对。但我不支持我女儿这么做,如果她真的愿意我也不会干涉,但在她做这个决定之前,我们一定会跟她把话说清楚,摆明利害关系,我相信在和女儿深谈后,她一定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周贻海(家长): 如果允许高校在校生结婚,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必将给学校、社会和大学生自己带来无限的尴尬、困惑和烦恼,由此引发的校园问题乃至社会问题都是难以预料的。允许已婚人士到高校学习,与“允许高校在校生结婚”不可同日而语,已婚人士到了高校仍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仍要遵守“大学生守则”。
  
  法与情的思考
  
  任 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是受社会道德影响的,它与社会主流的道德标准息息相关,道德标准在变,法律也在变。不管学校的纪律还是国家的法律都需要社会环境的变化,这需要一个过程。
  
  王立松(某省民政厅干部):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如果男女双方适合婚姻年龄,且没有什么传染性疾病,自由恋爱,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们的婚姻自由。至于说高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只能说校方有权在制定校规时提及这个问题。
  
  李 玉(某农业大学校长):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法所明令的,但校方出于对学生自身学业考虑,绝大多数不提倡学生结婚。其实我想任何学生乃至家长都会理解校方的良苦用心:完全为学生着想。
  
  法的尊严问题
  
  刘兴树(本刊法律顾问):现在的大学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开放式的终身教育,大学招生年龄放宽,学生自费就读,大学教育也不再是义务教育的范畴,不像过去读大学是国家公助、毕业包分配,大学生与国家存在一种教管关系,要读书就应该放弃一部分权利。另外,高等院校也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也应该随之相应调整。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下,硬性规定大学生不准结婚已显得苍白无力和毫无意义,与法律相冲突的过时规定应该废止。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遵从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则,应尽快调整“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 “婚姻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通过规章来限制。在宪法的精神下,全国人大无论1980年颁布的,还是最近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都有这样的内容: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土政策”不管出于怎样的好意,都是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关涉结婚的特定问题上,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法律体系的统一。
  
  新闻链接
  ●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 深圳大学2003年6月份公布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
  ● 2003年6月15日,华中某大学23岁的四年级男生陈某和武汉市一家公司24岁的女职员张某在酒店举办婚宴,成为武汉市第一例大学生公开举行婚礼。
  ● 2003年9月,同济大学率先为同在本校读研的“夫妻学生”提供单独的宿舍,此举开了上海高校的先河。
  ● 即将出台的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用法律用语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诸如“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道德评论。
  
  编后语:
  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开放,每个公民都将获得越来越多的“法律允许上的”自由。但自由也是一面双刃剑,一方面它将赋予人更多的选择权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它也会让一些人在路多的地方无所适从,乃至迷失方向。从法律上来说,在校大学生结婚也许是“自由”,但从自己人生的事业发展、价值取向来看,我们是不是马上要兑现这种“自由”呢?这恐怕是每一个大学生应该审慎思考的问题,因为,毕竟结婚不是吃一餐饭那么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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