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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植物,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素有“植物黄金”、“植物大熊猫”之称,因其果实外红里艳,宛如南国的红豆(又称相思豆),故而得名红豆杉。由于在自然条件下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因而很长时间以来,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红豆杉原料林基地,世界上一半的红豆杉资源储量都在中国。野生红豆杉对生长条件要求极为苛刻,生长地域窄小,对气候条件要求严格。它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的珍贵树种。红豆杉是提取抗癌药物“紫杉醇”的唯一原料,被当今世界称为癌症的最后一道防线。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红豆杉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它被人们称为“国宝”。
红豆杉在全世界共有十一种,我国有四个种和一个变种,即云南红豆杉、西藏红豆杉、东北红豆杉、中国红豆杉和南方红豆杉(变种)。在江西省分布的主要是南方红豆杉。
世界上最长寿的红豆杉有5000多年树龄。专家认为,如果在现代城市大面积种植红豆杉,空气质量、生活环境将会大幅提升。这些珍贵的植物也将成为城市历史的积淀,成为留给子孙后代的巨大财富,真正造福人类,功德无量。
野生红豆杉资源十分珍贵,它全身都是宝,根、茎、叶、皮及果籽均含有紫杉醇(紫杉醇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治癌药物,广谱、低毒、高效),而红豆杉的嫩枝、叶制作的紫杉茶,具有抗癌、利尿、通经、降血压、降血糖等多种保健功效,净化空气功能尤为突出。由于市场货源短缺,在市场价格每日见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野生红豆杉屡屡遭到盗伐、剥皮,令人痛心。
目前江苏红豆集团通过近20年的技术攻关,成功研究出红豆杉种子发芽和人工栽培快繁技术(2005年“红豆杉的人工栽培”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12973.0),还掌握了红豆杉全株采集提取紫杉醇新技术(2009年“红豆杉全株提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097622.6)。目前,红豆集团的红豆杉实生苗繁育基地——红豆杉科技示范区已成功培育红豆杉5000万株,并且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紫杉醇提炼厂房。大面积栽培红豆杉,使紫杉醇的大量提取成为可能。
红豆集团的这两项技术在世界红豆杉栽培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使原来需要几十年成材的红豆杉缩短到6年左右,解决了红豆杉种苗严重短缺的问题。
2009年,红豆集团充分利用红豆杉净化空气的功效,首创性地将红豆杉制作成盆景,把它们送到千家万户,时刻守护人类的健康,并为产品取名为“红豆”。 在欧洲城市绿化、公园花园种植红豆杉比较多,但还没有用作室内装饰的,红豆集团开发盆栽红豆杉是世界首创。不仅如此,红豆集团还携手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开展“通过化学和物理手段,改变红豆杉种子的基因序列,从而缩短红豆杉生长周期,提高植株内紫杉醇的含量和红豆杉的成活率,美化植株形态等”项目合作,志在提高盆栽红豆杉的成活率、观赏性等。
链接:国家保护红豆杉的具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红豆杉是禁止出售、收购的;如果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红豆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非法采集、出售、收购红豆杉及其制品,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刊记者 仪方)
红豆杉在全世界共有十一种,我国有四个种和一个变种,即云南红豆杉、西藏红豆杉、东北红豆杉、中国红豆杉和南方红豆杉(变种)。在江西省分布的主要是南方红豆杉。
世界上最长寿的红豆杉有5000多年树龄。专家认为,如果在现代城市大面积种植红豆杉,空气质量、生活环境将会大幅提升。这些珍贵的植物也将成为城市历史的积淀,成为留给子孙后代的巨大财富,真正造福人类,功德无量。
野生红豆杉资源十分珍贵,它全身都是宝,根、茎、叶、皮及果籽均含有紫杉醇(紫杉醇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治癌药物,广谱、低毒、高效),而红豆杉的嫩枝、叶制作的紫杉茶,具有抗癌、利尿、通经、降血压、降血糖等多种保健功效,净化空气功能尤为突出。由于市场货源短缺,在市场价格每日见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野生红豆杉屡屡遭到盗伐、剥皮,令人痛心。
目前江苏红豆集团通过近20年的技术攻关,成功研究出红豆杉种子发芽和人工栽培快繁技术(2005年“红豆杉的人工栽培”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12973.0),还掌握了红豆杉全株采集提取紫杉醇新技术(2009年“红豆杉全株提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097622.6)。目前,红豆集团的红豆杉实生苗繁育基地——红豆杉科技示范区已成功培育红豆杉5000万株,并且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紫杉醇提炼厂房。大面积栽培红豆杉,使紫杉醇的大量提取成为可能。
红豆集团的这两项技术在世界红豆杉栽培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使原来需要几十年成材的红豆杉缩短到6年左右,解决了红豆杉种苗严重短缺的问题。
2009年,红豆集团充分利用红豆杉净化空气的功效,首创性地将红豆杉制作成盆景,把它们送到千家万户,时刻守护人类的健康,并为产品取名为“红豆”。 在欧洲城市绿化、公园花园种植红豆杉比较多,但还没有用作室内装饰的,红豆集团开发盆栽红豆杉是世界首创。不仅如此,红豆集团还携手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开展“通过化学和物理手段,改变红豆杉种子的基因序列,从而缩短红豆杉生长周期,提高植株内紫杉醇的含量和红豆杉的成活率,美化植株形态等”项目合作,志在提高盆栽红豆杉的成活率、观赏性等。
链接:国家保护红豆杉的具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红豆杉是禁止出售、收购的;如果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红豆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非法采集、出售、收购红豆杉及其制品,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刊记者 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