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进入了信息化社会,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网络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文化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文化传播方面,信息网络使得各种文化和作品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这在促进文化大繁荣的同时,也对著作权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对著作权领域的影响有利也有弊,有利的影响是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使得各位作者的作品有了更多宣传和展示的平台,也有了更多的受众,同时也有利于作者自身的学习沉淀和积累,而不利影响则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与网络著作权
要谈论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首先要从著作权说起。著作权指是著作人基于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是指艺术、文学、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著作权除作者对作品拥有的权利外,还包括邻接权,也就是除作者之外其他的主体,如作品的传播者和表演者等对作品之外的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比较局限,仅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是基于所处环境的变化由传统著作权引申而来的,具体概念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网络著作权的特点主要有地域性,专有性,法定性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简而言之,就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四个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这四个特点所导致的。
第一个特点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范围广,具有无国界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作品的无国界性,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发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只要登录国际互联网,就可以浏览到网络上各类作品的内容。
第二个特点是侵犯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更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更大。当今网络传播的速度十分迅速,当今网民人数众多,侵权而不自知,往往会造成反复侵权,如此一来,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二者相较而言,前者用时时间短,但波及的范围更大,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更大。
第三个特点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网络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空间,没有实质客体的表现形式,也不需要违法者身处犯罪现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拥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能力。而一旦不法分子实施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很难找到他们的踪迹,所以说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第四个特点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的多样性和集体性。随着网络的大范围普及,网络的使用者越来越多,而这些网络使用者都有成为网络侵权主体的可能性,是网络侵权队伍的“后备军”。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危害
网络环境下文化作品的传播十分简单快捷,在网络上下载复制和使用他人的作品十分容易,并不需要多大的成本,而且还会获得利益。财帛动人心,这就极大的助长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但是如果著作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付出劳动无法得到应该得到的收获,那么著作者的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消耗,积极性会遭遇创伤,如此一来不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要积极采取手段,制止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保护著作者的网络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关于著作权的理论众多,影响着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实践。各国著作权法的差异导致了著作权法适用的冲突。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存在着多种观点。
(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许多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中都采用或倾向于采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优点是:由于著作权的获得在很多国家内都采用“无手续主义”,即不在取得的程序上面作出繁多的规定,因而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可行性较高,而且有利于被请求保护国国家及其社会的利益,但他不适用于解决诸如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与国籍联系较密切的问题。
(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这一观点适用第一次出版或者第一次发表作品,著作者拥有著作权的国家的法律。著作者的作品一经正式发表,著作者即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品就开始为著作者创造物质利益。就此来看,发表地和该著作权的关系十分重要。
(3)综合适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法律
根据这一观点,应根据著作权的不同特点,对涉外著作权适用不同的适用法律
(二)传统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局限
以上几种观点充分体现了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但是由于虚拟的互联网没有国界性,很难判断网络上作品的首次发表地是哪里以及断定其为侵权行为。当一部作品未经许可就以数字化的形式进入网络世界时,作品最开始上传的地点究竟是不是接收地,这很难断定。
五、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制作国际统一实体法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无国界性,网络作品一旦在网上发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浏览到网络上各类作品的内容。但是法域不同,每个法域适用的法律存在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制约是十分不利的,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快各国著作权法一体化进程,因此,提倡采用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该问题。
(二)国家本位向国际本位转换当前我们正处于网络社会,网络使得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不断缩短。地球成为了地球村,所以当今社会的国际性正在增强。但是只一味的注重保护本国的利益,过分着重于法院地的法律适用,不合理的坚持国家本位,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是行不通的。突破以国家本位为出发点的传统,努力实现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样有利于网络著作權侵权行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胡颖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复旦大学2012
[2]《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研究》《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29期
[3]杨加明《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7
[4]黄月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黑龙江大学2004
作者简介:
肖寒月(1999—),女,籍贯:山东省济南市,单位:临沂大学。
临沂大学法学院 肖寒月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与网络著作权
要谈论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首先要从著作权说起。著作权指是著作人基于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是指艺术、文学、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著作权除作者对作品拥有的权利外,还包括邻接权,也就是除作者之外其他的主体,如作品的传播者和表演者等对作品之外的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比较局限,仅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是基于所处环境的变化由传统著作权引申而来的,具体概念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网络著作权的特点主要有地域性,专有性,法定性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简而言之,就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四个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这四个特点所导致的。
第一个特点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范围广,具有无国界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作品的无国界性,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发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只要登录国际互联网,就可以浏览到网络上各类作品的内容。
第二个特点是侵犯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更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更大。当今网络传播的速度十分迅速,当今网民人数众多,侵权而不自知,往往会造成反复侵权,如此一来,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二者相较而言,前者用时时间短,但波及的范围更大,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更大。
第三个特点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网络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空间,没有实质客体的表现形式,也不需要违法者身处犯罪现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拥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能力。而一旦不法分子实施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很难找到他们的踪迹,所以说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第四个特点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的多样性和集体性。随着网络的大范围普及,网络的使用者越来越多,而这些网络使用者都有成为网络侵权主体的可能性,是网络侵权队伍的“后备军”。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危害
网络环境下文化作品的传播十分简单快捷,在网络上下载复制和使用他人的作品十分容易,并不需要多大的成本,而且还会获得利益。财帛动人心,这就极大的助长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但是如果著作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付出劳动无法得到应该得到的收获,那么著作者的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消耗,积极性会遭遇创伤,如此一来不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要积极采取手段,制止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保护著作者的网络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关于著作权的理论众多,影响着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实践。各国著作权法的差异导致了著作权法适用的冲突。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存在着多种观点。
(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许多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中都采用或倾向于采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优点是:由于著作权的获得在很多国家内都采用“无手续主义”,即不在取得的程序上面作出繁多的规定,因而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可行性较高,而且有利于被请求保护国国家及其社会的利益,但他不适用于解决诸如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与国籍联系较密切的问题。
(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这一观点适用第一次出版或者第一次发表作品,著作者拥有著作权的国家的法律。著作者的作品一经正式发表,著作者即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品就开始为著作者创造物质利益。就此来看,发表地和该著作权的关系十分重要。
(3)综合适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法律
根据这一观点,应根据著作权的不同特点,对涉外著作权适用不同的适用法律
(二)传统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局限
以上几种观点充分体现了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但是由于虚拟的互联网没有国界性,很难判断网络上作品的首次发表地是哪里以及断定其为侵权行为。当一部作品未经许可就以数字化的形式进入网络世界时,作品最开始上传的地点究竟是不是接收地,这很难断定。
五、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制作国际统一实体法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无国界性,网络作品一旦在网上发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浏览到网络上各类作品的内容。但是法域不同,每个法域适用的法律存在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制约是十分不利的,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快各国著作权法一体化进程,因此,提倡采用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该问题。
(二)国家本位向国际本位转换当前我们正处于网络社会,网络使得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不断缩短。地球成为了地球村,所以当今社会的国际性正在增强。但是只一味的注重保护本国的利益,过分着重于法院地的法律适用,不合理的坚持国家本位,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是行不通的。突破以国家本位为出发点的传统,努力实现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样有利于网络著作權侵权行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胡颖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复旦大学2012
[2]《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研究》《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29期
[3]杨加明《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7
[4]黄月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黑龙江大学2004
作者简介:
肖寒月(1999—),女,籍贯:山东省济南市,单位:临沂大学。
临沂大学法学院 肖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