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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代表将事先介入政府重要决策
中共北京市委近日转发《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须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通报,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也要在确定前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代表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后,送交市政府用于决策参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的这个《意见》,规定人大代表可以事先介入政府的重要决策,这与以往政府一般都是在重要决策已经初步做出之后才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由于时间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限制,人大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常常无法落实相比,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积极变化。现在,人大代表事先介入政府的重要决策,可以对政府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应有的影响,政府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不再是“走形式”,人大代表提出意见也不再是“说了白说”,一方面体现了人大代表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另一方面,这也是人大履行监督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说,人大代表在这个层面上的介入是对政府的“软约束”,那么,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上提出议案、进行表决,“借助”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履行监督职能的形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政府重要决策的有效介入。人大代表以个人或部分代表的名义事先介入政府重要决策,与人大常委会以权力机关的名义加强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监督,既是两个层面的工作,又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无缝衔接”,逐渐发展成为以监督为核心、以“硬约束”为导向的制度常态。据了解,今年9月份,市政府起草2008年实事项目之初,市人大代表就开始介入,其中部分拟办的实事项目还直接源自代表建议。而以往市政府都在初步确定了实事项目后才来征求代表的意见,由于时间和工作程序的限制导致代表们提出的部分意见无法落实。
福建: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机关督查工作的意见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督查工作,健全督查机制,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效果,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议定的需督办事项以及常委会领导批办件等三类情况的督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督查件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未能按时办结反馈的督查件,应及时予以催办。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要阶段性报告办理情况。同时,该意见还规定,要定期对督查件的办理工作进行汇总通报和小结点评,对违反规定,延误工作的,依规追究责任。
中共北京市委近日转发《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须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通报,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也要在确定前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代表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后,送交市政府用于决策参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的这个《意见》,规定人大代表可以事先介入政府的重要决策,这与以往政府一般都是在重要决策已经初步做出之后才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由于时间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限制,人大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常常无法落实相比,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积极变化。现在,人大代表事先介入政府的重要决策,可以对政府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应有的影响,政府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不再是“走形式”,人大代表提出意见也不再是“说了白说”,一方面体现了人大代表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另一方面,这也是人大履行监督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说,人大代表在这个层面上的介入是对政府的“软约束”,那么,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上提出议案、进行表决,“借助”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履行监督职能的形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政府重要决策的有效介入。人大代表以个人或部分代表的名义事先介入政府重要决策,与人大常委会以权力机关的名义加强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监督,既是两个层面的工作,又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无缝衔接”,逐渐发展成为以监督为核心、以“硬约束”为导向的制度常态。据了解,今年9月份,市政府起草2008年实事项目之初,市人大代表就开始介入,其中部分拟办的实事项目还直接源自代表建议。而以往市政府都在初步确定了实事项目后才来征求代表的意见,由于时间和工作程序的限制导致代表们提出的部分意见无法落实。
福建: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机关督查工作的意见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督查工作,健全督查机制,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效果,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议定的需督办事项以及常委会领导批办件等三类情况的督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督查件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未能按时办结反馈的督查件,应及时予以催办。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要阶段性报告办理情况。同时,该意见还规定,要定期对督查件的办理工作进行汇总通报和小结点评,对违反规定,延误工作的,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