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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支农服务方式,是农业现代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服务。各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称呼是不一样的,有的称之为“农业服务”,有的称之为“农村服务”,世界银行和粮农组织称之为“支持服务”[1]。归根结底,农业社会化服务就是为农民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提供劳务、技术及信息咨询等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种网络,包括各类农业服务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各种公益性、专业性的专项或综合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依托政府或社会组织为平台,构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标准,能够为一国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力,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且运作效率较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公益性,对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基于对美国、日本及法国3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考察,分析其现状及特点,总结经验,为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与支持。
一、美国、日本、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状
(一)美国
1.服务主体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成是多层次性的,主要有国家层面的政府系统,也有社会层面的合作服务机构及私人公司等系统。
(1)政府服务系统。政府服务系统主要是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局、农业推广部门及州际合作部门,还有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州立农业试验站及各县农业推广等部门共同构成,其职能是在联邦财政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农业科技、金融及信息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美国政府很少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农业发展,其对农业的支持主要是通过服务实现的,比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发展提供信贷资金,创造完善发达的流通体系等。在政府服务系统中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服务,农学院与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紧密结合,形成了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及农业推广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农学院的教师必须同时负有教学、科研及农业推广职能,3 种职能相互促进,关注农业生产实践,在农业生产实践中提升农业科研质量,进而更好地培养农业人才。
(2) 私人公司。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私人公司也承担了重要的职能,这些企业为农业发展提供全面而完善的加工、运输、物流及购销服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及教育的职能。私人服务系统是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后续加工及销售服务将其与农场主结合为一体。在为农业服务过程中,私人系统能够及时客观为农场主提供市场信息,可以有效地调节农业生产结构,保证农场主少走弯路。
(3) 农业合作社。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类型多样化,主要是营销及流通领域,可以分为供销、信贷及服务合作社等,每一种合作社的功能是单一的,不具有综合性。在这3 种类型中,供销合作社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实力的。供銷合作社又可以分为3 种形式:供应合作社,专门提供农业物资采购;销售合作社,专门负责农产品的销售;供销服务合作社,专门提供农产品供销社会化服务[2]。此外,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体系发达,该系统主要是由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及联邦中期信用银行3 大银行系统组成, 接受联邦政府农业信贷管理局(NCUA) 的领导。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当一些收入较低的农民以及小型农场主无力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时候,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较低利率的农业贷款,还向这些群体传授金融理财知识,帮助这些群体提供理财能力。在其组织运行的形式及机制上也体现了互助合作的精神,通过会员入股来吸收存款,体现了一种人合性质的金融管理体制。
2.服务形式
“公司+ 农场”、“公司+ 农户”与合作供销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3 种形式[3]。这3种形式涵盖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共同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其中,“公司+ 农场”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由私人公司或国有公司负责经营,农场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农产品来源,实际上是农场自身已经被纳入到公司之中,就好比是公司众多生产车间中的一个环节,公司与农场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公司+农户”的形式可以存在于多种领域之中,既可以在生产前的生产资料购买上,也可以体现在生产后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上,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公司+农场”。“公司+ 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基于合同形成的互惠互利的商业关系,公司基于合同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或农户基于合同为公司提供农产品等。合作供销主要是由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其中专业合作社一般只负责采购、销售及物流服务;综合性合作社业务对象广泛,不但可以提供采购、销售、物流服务,还提供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服务。
(二)日本
1.服务主体
日本是一个国土面积狭小但是农业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农业生产方式与欧洲、美国不一样,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但是其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与较高的效率,为日本农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主要是日本政府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在日本,农协是提供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主体力量,在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之中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日本农协是日本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农村综合性合作社,日本全国大概有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农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服务内容也很广泛。
2.服务内容
(1)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为了改变农户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的弱势地位,日本农协在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扮演中间人角色。农协代表农户与生产资料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结束后,农协直接购入生产资料,然后再将农业生产资料按照原来购入时候的价格卖给农户,这样就避免了农民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一般而言,通过农协谈判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比农民自己购买价格上要便宜。除了在价格上的谈判之外,农协还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农协在购买生产资料之前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购买,如果不合格,会与厂家协商,提出改进意见,否则,农协可以拒绝购买,从而保证了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2)农产品流通服务。日本有着发达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且农产品市场需求量大。但是日本是家庭小农式经营,农户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往往对市场行情不了解,此时农协就承担了农产品流通的职能,成为流通服务的提供者。农协在流通领域的服务主要是通过以下2 种方式实现的:①通过遍布全国的中央拍卖市场销售,一些保质期较短的水果、蔬菜往往是通过此种方式;②通过全国各地的农协分会直接购买,再转手卖给超市及商贩。当然,农民也可以自己直接到市场出售农产品,但是一些保质期短的农产品,路途遥远的农户还是得依赖农协。
(3)农业金融服务。当一般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业生产发放贷款时,农协可以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日本农协有自己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在信用合作的过程中吸收农民及城市小生产者的一些闲散资金,通过这种吸收存款的方式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信用合作社还可以在证券市场发行“农林债券”募集资金为农户提供贷款。除了信贷服务之外,日本农协还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日本农协的保险体系分为2个层次:①第一级是基层的村、町、市的农业共济会,是基层的一种农业合作组织;②第二级是县、府、道、都的农业共济联合会,这也是一种农业合作组织,但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机构,一方面是接受基层共济组织的再保险业务,同时又将一定比例的保费上缴上一级的农林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进行再保险,它的职能是从事对上、下两级进行再保险业务。
3.服务形式
对农业生产进行直接的资金补贴是日本政府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形式,其中最直接的補贴方式就是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制度。日本政府预算中,有专门的“农田基本建设款”,由政府出面直接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除此之外,其他的农田水利工程,如果有农民或者是农业团体参与修建,各级政府将会承担70%~80%的工程费用。另外,农业设备补贴也是一项直接补贴。日本法律规定,农民个人或者是农业团体购买大型的现代化农业机械,政府将会承担30%~50%的费用。在农业生产融资方面,日本政府通过专门的农林银行,长期向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使得日本农民能有资金扩大生产,改进农业技术和应对自然灾害。
二、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完善,服务水平高,与其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关的。但是在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内容的丰富化,不同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服务内容在政策与法律的指导下贴近农村、农业与农民,这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加快农业合作组织建设。中国于2006 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发展农业合作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农民数量多且比较分散,像发达国家那样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在农村地区发展合作组织,组织农户参与,让农户实行自我管理,建立互助合作式的帮扶体系。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依托,将公共服务机构、涉农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联合起来,积极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政府为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便利,从而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农业现代化提供动力。
(二)鼓励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达国家私人企业为农业提供的服务在日益增多且质量较高。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伴随其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自然会影响到其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带有营利性的服务,是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农民是非常欢迎的。目前中国涉农企业参与农业服务还比较少,服务的水平也比较低,没有完全发挥其优势,应该鼓励中国涉农企业参与为农服务,国家也可适当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此提升中国农业发展水平。
(三)重视农业科技、融资及信息服务。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金融及信息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涵盖农业生产全过程,这些服务对农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农业的发展需要依靠科技的力量,有效地提供农业金融融资服务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信息化服务体系能够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判断,提高农业生产的针对性。在中国,这方面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应积极提升农业教育科研水平,加快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融资及信息化服务的平台,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四)加快农业生产及产后的综合性服务。农业生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产前到产后,时间跨度大,每一个环节皆不可缺少,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涵盖农业生产及产后的全过程,真正体现了农业的一体化水准。中国目前在产前、产中的服务发展较快,但是产后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①产后的服务未能与产前、产中衔接起来;②产后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很多的农产品附加值低,销售困难。当前中国需要在产前、产中、产后3个阶段加强衔接与支持,注重3 个阶段的一体化建设,提升产前、产中服务的专业性,提升产后服务的综合性,加快农工一体化建设,实现工业发展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步提升。
(来源:《世界农业》2014年第4期 )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标准,能够为一国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力,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且运作效率较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公益性,对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基于对美国、日本及法国3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考察,分析其现状及特点,总结经验,为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与支持。
一、美国、日本、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状
(一)美国
1.服务主体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成是多层次性的,主要有国家层面的政府系统,也有社会层面的合作服务机构及私人公司等系统。
(1)政府服务系统。政府服务系统主要是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局、农业推广部门及州际合作部门,还有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州立农业试验站及各县农业推广等部门共同构成,其职能是在联邦财政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农业科技、金融及信息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美国政府很少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农业发展,其对农业的支持主要是通过服务实现的,比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发展提供信贷资金,创造完善发达的流通体系等。在政府服务系统中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服务,农学院与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紧密结合,形成了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及农业推广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农学院的教师必须同时负有教学、科研及农业推广职能,3 种职能相互促进,关注农业生产实践,在农业生产实践中提升农业科研质量,进而更好地培养农业人才。
(2) 私人公司。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私人公司也承担了重要的职能,这些企业为农业发展提供全面而完善的加工、运输、物流及购销服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及教育的职能。私人服务系统是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后续加工及销售服务将其与农场主结合为一体。在为农业服务过程中,私人系统能够及时客观为农场主提供市场信息,可以有效地调节农业生产结构,保证农场主少走弯路。
(3) 农业合作社。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类型多样化,主要是营销及流通领域,可以分为供销、信贷及服务合作社等,每一种合作社的功能是单一的,不具有综合性。在这3 种类型中,供销合作社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实力的。供銷合作社又可以分为3 种形式:供应合作社,专门提供农业物资采购;销售合作社,专门负责农产品的销售;供销服务合作社,专门提供农产品供销社会化服务[2]。此外,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体系发达,该系统主要是由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及联邦中期信用银行3 大银行系统组成, 接受联邦政府农业信贷管理局(NCUA) 的领导。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当一些收入较低的农民以及小型农场主无力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时候,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较低利率的农业贷款,还向这些群体传授金融理财知识,帮助这些群体提供理财能力。在其组织运行的形式及机制上也体现了互助合作的精神,通过会员入股来吸收存款,体现了一种人合性质的金融管理体制。
2.服务形式
“公司+ 农场”、“公司+ 农户”与合作供销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3 种形式[3]。这3种形式涵盖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共同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其中,“公司+ 农场”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由私人公司或国有公司负责经营,农场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农产品来源,实际上是农场自身已经被纳入到公司之中,就好比是公司众多生产车间中的一个环节,公司与农场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公司+农户”的形式可以存在于多种领域之中,既可以在生产前的生产资料购买上,也可以体现在生产后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上,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公司+农场”。“公司+ 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基于合同形成的互惠互利的商业关系,公司基于合同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或农户基于合同为公司提供农产品等。合作供销主要是由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其中专业合作社一般只负责采购、销售及物流服务;综合性合作社业务对象广泛,不但可以提供采购、销售、物流服务,还提供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服务。
(二)日本
1.服务主体
日本是一个国土面积狭小但是农业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农业生产方式与欧洲、美国不一样,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但是其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与较高的效率,为日本农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主要是日本政府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在日本,农协是提供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主体力量,在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之中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日本农协是日本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农村综合性合作社,日本全国大概有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农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服务内容也很广泛。
2.服务内容
(1)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为了改变农户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的弱势地位,日本农协在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扮演中间人角色。农协代表农户与生产资料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结束后,农协直接购入生产资料,然后再将农业生产资料按照原来购入时候的价格卖给农户,这样就避免了农民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一般而言,通过农协谈判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比农民自己购买价格上要便宜。除了在价格上的谈判之外,农协还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农协在购买生产资料之前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购买,如果不合格,会与厂家协商,提出改进意见,否则,农协可以拒绝购买,从而保证了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2)农产品流通服务。日本有着发达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且农产品市场需求量大。但是日本是家庭小农式经营,农户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往往对市场行情不了解,此时农协就承担了农产品流通的职能,成为流通服务的提供者。农协在流通领域的服务主要是通过以下2 种方式实现的:①通过遍布全国的中央拍卖市场销售,一些保质期较短的水果、蔬菜往往是通过此种方式;②通过全国各地的农协分会直接购买,再转手卖给超市及商贩。当然,农民也可以自己直接到市场出售农产品,但是一些保质期短的农产品,路途遥远的农户还是得依赖农协。
(3)农业金融服务。当一般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业生产发放贷款时,农协可以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日本农协有自己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在信用合作的过程中吸收农民及城市小生产者的一些闲散资金,通过这种吸收存款的方式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信用合作社还可以在证券市场发行“农林债券”募集资金为农户提供贷款。除了信贷服务之外,日本农协还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日本农协的保险体系分为2个层次:①第一级是基层的村、町、市的农业共济会,是基层的一种农业合作组织;②第二级是县、府、道、都的农业共济联合会,这也是一种农业合作组织,但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机构,一方面是接受基层共济组织的再保险业务,同时又将一定比例的保费上缴上一级的农林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进行再保险,它的职能是从事对上、下两级进行再保险业务。
3.服务形式
对农业生产进行直接的资金补贴是日本政府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形式,其中最直接的補贴方式就是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制度。日本政府预算中,有专门的“农田基本建设款”,由政府出面直接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除此之外,其他的农田水利工程,如果有农民或者是农业团体参与修建,各级政府将会承担70%~80%的工程费用。另外,农业设备补贴也是一项直接补贴。日本法律规定,农民个人或者是农业团体购买大型的现代化农业机械,政府将会承担30%~50%的费用。在农业生产融资方面,日本政府通过专门的农林银行,长期向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使得日本农民能有资金扩大生产,改进农业技术和应对自然灾害。
二、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完善,服务水平高,与其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关的。但是在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内容的丰富化,不同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服务内容在政策与法律的指导下贴近农村、农业与农民,这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加快农业合作组织建设。中国于2006 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发展农业合作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农民数量多且比较分散,像发达国家那样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在农村地区发展合作组织,组织农户参与,让农户实行自我管理,建立互助合作式的帮扶体系。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依托,将公共服务机构、涉农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联合起来,积极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政府为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便利,从而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农业现代化提供动力。
(二)鼓励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达国家私人企业为农业提供的服务在日益增多且质量较高。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伴随其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自然会影响到其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带有营利性的服务,是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农民是非常欢迎的。目前中国涉农企业参与农业服务还比较少,服务的水平也比较低,没有完全发挥其优势,应该鼓励中国涉农企业参与为农服务,国家也可适当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此提升中国农业发展水平。
(三)重视农业科技、融资及信息服务。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金融及信息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涵盖农业生产全过程,这些服务对农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农业的发展需要依靠科技的力量,有效地提供农业金融融资服务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信息化服务体系能够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判断,提高农业生产的针对性。在中国,这方面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应积极提升农业教育科研水平,加快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融资及信息化服务的平台,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四)加快农业生产及产后的综合性服务。农业生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产前到产后,时间跨度大,每一个环节皆不可缺少,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涵盖农业生产及产后的全过程,真正体现了农业的一体化水准。中国目前在产前、产中的服务发展较快,但是产后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①产后的服务未能与产前、产中衔接起来;②产后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很多的农产品附加值低,销售困难。当前中国需要在产前、产中、产后3个阶段加强衔接与支持,注重3 个阶段的一体化建设,提升产前、产中服务的专业性,提升产后服务的综合性,加快农工一体化建设,实现工业发展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步提升。
(来源:《世界农业》2014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