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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连带责任源于商鞅变法,目的在于用法治强行制止国民违反国家法律。目前,新中国成立之后,连带责任制度仍然存在于我国的民事立法之中,可以说,运用这种连带责任制度,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然而,我国目前的民商法中虽然涉及连带责任制,但是在总体上却是缺乏整体系统的引导。因此,本文主要对现代民商法中的典型连带责任进行进行简要叙述,着重分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问题;对策
1、带责任制度的起源及其变迁
马克思主义讲的矛盾,指的是事物自身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辩证法的矛盾范畴不同于平时说的逻辑矛盾,逻辑矛盾则是由于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则而出现的逻辑错误,是思维混乱的表现。所以说,对于一个问题来说,我们首先要抓住问题的来源,抓住其问题的发展动态,以便于我们去抓住问题的本质,顺利解决问题。
1.1连带责任制度的起源
从商鞅变法开始,中国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连坐,又称为株连、缘坐、族诛,其中也存在着些许差异,但却都是连带刑事责任的确实表现。历代学者一般都认为,首次将连坐实施为制度化的就是商鞅。从商鞅开始,连带责任上升为一种“集体性惩罚”,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和官员之间负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国,凡政治、经济独立,法律系统较为健全的国家的法律中,无不出现连带责任制度的身影。可以说,连带责任制虽非中国特有,但在人类历史上,中国却可能是有史以来的在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的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力度最为严厉、对这一手段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
1.2连带责任制度的变迁
在古代、近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在其刑事法、民法中都有连带责任制度的体现,其惩罚措施一般较为严格,实施过程中过于呆板呆滞,变通性很小,不够灵活,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民主意识增强,连带责任制度也随着时代变化出现新的改变。由民主带动连带,使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不是单单无意识的或者消极接受连带责任制度所带来的结果,而是在明白法律所带来的意义基础上愿意去自主去形成维权意识、守法意识,这也是现代民主较为缺失的地方,法律强制力和实施力度都可以达标,但是在公民自主性和维权意识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由呆板呆滞变得灵活变通,由被迫客观接受变成主观接受成为信仰准则,融入道德手段,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2、连带责任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中国解决问题讲究对症下药,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抓住主要矛盾。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起源和變迁已经清晰明了,接下来关于主要问题的挖掘和锁定就是第一位的,解决主要矛盾的根本方法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问题并对其进行重点分析,才能为解决问题提供高效合理的治理措施。
2.1连带责任制度出现的问题
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在民商事法律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许多的民商法,其中包含了债权法、公司法等,其中无不叙规定了连带责任,并且指明了这类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但是,目前很多法律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一个清晰明了的含义的阐释,并且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比较零散,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弱,这样可能对犯罪者来说形成一种法律空白而钻了法律的空子,对于债权者的维权来说是不利的;此外,法律对于连带制度的相关监督体制还不尽完善,这也是导致连带制度出现问题的外部力量的最薄弱环节。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是内部和外部的联动不足,内部缺少系统化,不够灵活等问题是根本问题,外部监督力度不足,系统不完善,外部物质保证过于强硬顽固,不能很好的和内部连带法制度精神有效结合,使得民商法显得死板呆滞,是连带责任制度出现问题的物质因素和可塑造性最强的一个因素。
2.2连带责任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民事连带责任制是民法中具有特殊意义的责任制度,民事连带责任制的根本价值在于對民众合法权益更为彻底的维护。大陆法系中,各个主要的国家民法中都有详尽而系统的规定,但在我国,由于国情的特殊、民事立法的先天不足及民法文化的缺乏,民事连带责任制度虽然也在各民商法中有所体现,但却颇有任意和混乱之嫌,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出现误解与滥用的情形,导致债务与责任一再脱节,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责任仅看成是为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权利领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不是责任就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必然出现。
3、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我们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捋清问题只是为了让我们有一个清晰明了的思路,解决问题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下面就是关于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3.1完善有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含义阐释
目前为止,我国的民商法中还没有对连带责任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从一些学者的研究的角度出发,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概括:在一个或者多个主体的内部,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清还共同体的全部债务。
3.2将道德意识融入法律法规
这对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来说都很通用,用法律来将公民强制在一个范围之内,不如用道德给予公民更多的自主意愿,对于法律的维护来说降低成本,对于公民来说也是自由的体现。
3.3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为连带责任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清晰的外部环境
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度,都要依赖一定的监督体制,它可以保证法律在社会的“轨道”上顺利运行不至于“越轨”、“脱轨”,监督体系的实施,正是法律有效性的有力证明。
参考文献:
【1】 刘军 .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 [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4,(7) .
【2】林花 . 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J]. 法制博览, 2016,(1) .
【3】 张航 .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J]. 法制博览, 2015,(23) .
【4】赵志豪 .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J]. 法制博览, 2013,(4) .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问题;对策
1、带责任制度的起源及其变迁
马克思主义讲的矛盾,指的是事物自身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辩证法的矛盾范畴不同于平时说的逻辑矛盾,逻辑矛盾则是由于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则而出现的逻辑错误,是思维混乱的表现。所以说,对于一个问题来说,我们首先要抓住问题的来源,抓住其问题的发展动态,以便于我们去抓住问题的本质,顺利解决问题。
1.1连带责任制度的起源
从商鞅变法开始,中国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连坐,又称为株连、缘坐、族诛,其中也存在着些许差异,但却都是连带刑事责任的确实表现。历代学者一般都认为,首次将连坐实施为制度化的就是商鞅。从商鞅开始,连带责任上升为一种“集体性惩罚”,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和官员之间负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国,凡政治、经济独立,法律系统较为健全的国家的法律中,无不出现连带责任制度的身影。可以说,连带责任制虽非中国特有,但在人类历史上,中国却可能是有史以来的在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的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力度最为严厉、对这一手段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
1.2连带责任制度的变迁
在古代、近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在其刑事法、民法中都有连带责任制度的体现,其惩罚措施一般较为严格,实施过程中过于呆板呆滞,变通性很小,不够灵活,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民主意识增强,连带责任制度也随着时代变化出现新的改变。由民主带动连带,使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不是单单无意识的或者消极接受连带责任制度所带来的结果,而是在明白法律所带来的意义基础上愿意去自主去形成维权意识、守法意识,这也是现代民主较为缺失的地方,法律强制力和实施力度都可以达标,但是在公民自主性和维权意识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由呆板呆滞变得灵活变通,由被迫客观接受变成主观接受成为信仰准则,融入道德手段,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2、连带责任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中国解决问题讲究对症下药,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抓住主要矛盾。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起源和變迁已经清晰明了,接下来关于主要问题的挖掘和锁定就是第一位的,解决主要矛盾的根本方法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问题并对其进行重点分析,才能为解决问题提供高效合理的治理措施。
2.1连带责任制度出现的问题
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在民商事法律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许多的民商法,其中包含了债权法、公司法等,其中无不叙规定了连带责任,并且指明了这类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但是,目前很多法律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一个清晰明了的含义的阐释,并且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比较零散,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弱,这样可能对犯罪者来说形成一种法律空白而钻了法律的空子,对于债权者的维权来说是不利的;此外,法律对于连带制度的相关监督体制还不尽完善,这也是导致连带制度出现问题的外部力量的最薄弱环节。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是内部和外部的联动不足,内部缺少系统化,不够灵活等问题是根本问题,外部监督力度不足,系统不完善,外部物质保证过于强硬顽固,不能很好的和内部连带法制度精神有效结合,使得民商法显得死板呆滞,是连带责任制度出现问题的物质因素和可塑造性最强的一个因素。
2.2连带责任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民事连带责任制是民法中具有特殊意义的责任制度,民事连带责任制的根本价值在于對民众合法权益更为彻底的维护。大陆法系中,各个主要的国家民法中都有详尽而系统的规定,但在我国,由于国情的特殊、民事立法的先天不足及民法文化的缺乏,民事连带责任制度虽然也在各民商法中有所体现,但却颇有任意和混乱之嫌,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出现误解与滥用的情形,导致债务与责任一再脱节,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责任仅看成是为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权利领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不是责任就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必然出现。
3、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我们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捋清问题只是为了让我们有一个清晰明了的思路,解决问题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下面就是关于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3.1完善有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含义阐释
目前为止,我国的民商法中还没有对连带责任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从一些学者的研究的角度出发,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概括:在一个或者多个主体的内部,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清还共同体的全部债务。
3.2将道德意识融入法律法规
这对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来说都很通用,用法律来将公民强制在一个范围之内,不如用道德给予公民更多的自主意愿,对于法律的维护来说降低成本,对于公民来说也是自由的体现。
3.3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为连带责任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清晰的外部环境
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度,都要依赖一定的监督体制,它可以保证法律在社会的“轨道”上顺利运行不至于“越轨”、“脱轨”,监督体系的实施,正是法律有效性的有力证明。
参考文献:
【1】 刘军 .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 [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4,(7) .
【2】林花 . 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J]. 法制博览, 2016,(1) .
【3】 张航 .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J]. 法制博览, 2015,(23) .
【4】赵志豪 .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J]. 法制博览, 20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