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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素来是一对矛盾体,从严的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金融创新,放松的金融创新可能会因增加风险而驱动金融监管。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协调对风险管控,金融发展至关重要。英国监管沙盒的运行有效地缓解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本文在简单介绍以英国为代表所推行的监管沙盒的基础上,将结合法律不完备,政府俘获等理论分析该行为的亮点与局限性,并且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一 监管沙盒简介
1.英国监管沙盒
“沙盒”源于计算机术语,指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不会对操作系统造成损失。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首次提出监管沙箱;2016年FCA推出了“监管沙盒”项目,旨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升级,协调鼓励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平衡,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的优质服务。该项目对沙盒评估标准,申请流程,退出机制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2.世界各国进展
自英国监管沙盒问世以来,在国际上备受好评。日本,中国香港,澳大利亚都推出了自己的沙盒计划。许多国家在稍作更改的基础上,合理的移植为本国所用。例如:“在监管主体方面,相较于英国对测试主体较严的限制相比,新加坡金融主体对申请主体类型的限制较少;中国香港则结合自身目的,规定申请机构必须为香港本地银行。在监管内容方面,相较于英国严格的监管时间,通常为3-6个月,澳大利亚更为灵活,测试时间为12个月,对于运营期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二 监管沙盒积极作用
1.适当的弥补了法律不完备的缺陷
沙盒机制中限制性授权,单独指导意见,豁免或修改规定的激励政策既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又有利于弥补法律不完备的缺陷。“法律不完备”取决于人们的知识不完备,许成钢教授提到“法律是面对无穷代的国民,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所以立法人怎么可能预料所有将来发生的事件呢;当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例如:“当测试结果不符合FCA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适当修改相关规定。”
2.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一直以来,金融监管存在“钟摆效应”现象,在发展与稳定之间循环往复,通常金融危机后强化监管,事后放松,这种轻事前监管的现象体现了种种弊端,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英国监管沙盒的推出,测试流程要求测试公司主动向FCA提交相关测试说明,产品的各项细节,随后由FCA对材料进行审核,而且要求先测试公司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这使得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公司以及产品有了基础的理解。
3.推动了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服务于金融消费者毋庸置疑,对于被监管的金融企业等其他组织不能只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监管,,也要当好服务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单纯的猫捉老鼠的关系,二者也可以携手合作,实现共赢。对于测试公司,经FCA审查提案,若符合标准,则由FCA与公司合作建立最佳沙盒选项。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者借助创新者了解了创新,创新者也可以得到监管者的支持。
三 局限性
1.FCA监管者的主观性
FCA也是由每个个体的监管者组成,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对于准许哪些企业进入测试会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而在准入方面会诱发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政府俘获理论”便形象的诠释了这一现象。现实中的政府管制有时是出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甚至政府会被其监管的企业收买,根据被监管的企业利益制定监管措施,如同成为被监管企业的利益代言人,相较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大型企业人脉广,资本雄厚,会由此拉大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差距。
2.消费者利益保护
消费者是金融发展的动力,如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对于金融监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监管沙盒”虽然一再强调要保障消费者获知权,求偿求助权等权益,但是监管沙盒处于起步阶段,也可能会使一些不太成熟的产品进入真实市场。而且沙盒测试针对的是知情的消费者,基于知情的消费者所获得的测试结果与真实的市场反应会存在怎样的偏差,是沙盒机制所需考虑的。
3.效率问题
英国监管沙盒一年审批两次,而且企业参与测试的成本较高。目前而言,运转效率并不太高。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若纷纷等待FCA的授权参加监管沙盒的测试,可能会错过时机,减缓金融发展。虽说现在金融企业行业协会主张设立非营利性的“沙盒伞”公司充当FCA与测试公司的中介。但是缺乏营利性,容易使沙盒伞公司缺乏动力,怠于行使其义务,阻碍金融发展。
四 建议
1.严格推进法治化,加强信息披露
监管沙盒通常都是以金融监管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应该明确是否授予FCA更多的权力,对于创新的法律豁免应仅限于监管部门自身颁布的规章和制度,不能与上位法抵触,严格依法办事。监管沙盒的法律豁免包含机构准入和业务规范两个方面,相关规定应该清晰明确。同时,应确保沙盒筛选的透明度,使企业便于找到对应的监管机构,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测试用户有义务对测试的信息进行披露。
2.落实金融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拓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内涵,提高金融诉讼的可执行性。长久以来,我国金融诉讼处于虚位,制度层面的缺位使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救济。一方面应完善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落实金融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不仅要求商业机构能证明有足够的资产确保赔偿,也可以尝试要求企业提前支付一些补偿金以赔偿消费者损失,在测试完成后或是投入市场一段时间后,在未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时再返还其全部预支付金,并且可以以颁发荣誉证书等激励形式给予肯定。
3.推动虚拟沙盒的建立
英国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盒,有助于提升效率。虚拟沙盒是指不在现实世界中测试项目,使用历史数据构建虚拟环境对金融产品服务进行测试。在该虚拟沙盒中,进行金融产品服务测试则无需FCA授权。这对于不能构建自己的沙盒的小型企业来说是有益的,而且可以促进多个企业与其他感兴趣的主体建立合作,以更快速和更可靠的方式开发出新的解决方案,从而提升效率。
结语
英国监管沙盒的推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监管体制,为我们探索新型有效的监管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增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关系,加强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风险监管的管控,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是我们新时代的重要追求之一。我国早期的“试点改革”与“监管沙盒”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经验,推进传统金融工具及时更新,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将有利于推动金融业的平稳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冠华. 英国监管沙盒项目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J]. 中国物价, 2017(8).
[2] 李爱君. 《沙盒监管》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J]. 中国品牌, 2017(3):22-24.
[3] 张景智. “监管沙盒”的国际模式和中国内地的发展路径[J]. 金融监管研究, 2017(5):22-35.
[4] 赵杰, 牟宗杰, 桑亮光. 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 金融发展研究, 2016(12):56-61.
[5] 邓建鹏, 李雪宁. 英国监管沙盒对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借鉴价值分析[J]. 中国农村金融, 2017(11):92-94.
[6] 宋佳儒. 金融監管在Fintech兴起背景下的制度选择——以“沙盒模式”的移植与本土化为进路[J]. 福建金融, 2017(7):22-25.
[7] 许成钢. 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介绍“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1(5):1-12.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一 监管沙盒简介
1.英国监管沙盒
“沙盒”源于计算机术语,指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不会对操作系统造成损失。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首次提出监管沙箱;2016年FCA推出了“监管沙盒”项目,旨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升级,协调鼓励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平衡,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的优质服务。该项目对沙盒评估标准,申请流程,退出机制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2.世界各国进展
自英国监管沙盒问世以来,在国际上备受好评。日本,中国香港,澳大利亚都推出了自己的沙盒计划。许多国家在稍作更改的基础上,合理的移植为本国所用。例如:“在监管主体方面,相较于英国对测试主体较严的限制相比,新加坡金融主体对申请主体类型的限制较少;中国香港则结合自身目的,规定申请机构必须为香港本地银行。在监管内容方面,相较于英国严格的监管时间,通常为3-6个月,澳大利亚更为灵活,测试时间为12个月,对于运营期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二 监管沙盒积极作用
1.适当的弥补了法律不完备的缺陷
沙盒机制中限制性授权,单独指导意见,豁免或修改规定的激励政策既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又有利于弥补法律不完备的缺陷。“法律不完备”取决于人们的知识不完备,许成钢教授提到“法律是面对无穷代的国民,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所以立法人怎么可能预料所有将来发生的事件呢;当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例如:“当测试结果不符合FCA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适当修改相关规定。”
2.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一直以来,金融监管存在“钟摆效应”现象,在发展与稳定之间循环往复,通常金融危机后强化监管,事后放松,这种轻事前监管的现象体现了种种弊端,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英国监管沙盒的推出,测试流程要求测试公司主动向FCA提交相关测试说明,产品的各项细节,随后由FCA对材料进行审核,而且要求先测试公司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这使得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公司以及产品有了基础的理解。
3.推动了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服务于金融消费者毋庸置疑,对于被监管的金融企业等其他组织不能只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监管,,也要当好服务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单纯的猫捉老鼠的关系,二者也可以携手合作,实现共赢。对于测试公司,经FCA审查提案,若符合标准,则由FCA与公司合作建立最佳沙盒选项。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者借助创新者了解了创新,创新者也可以得到监管者的支持。
三 局限性
1.FCA监管者的主观性
FCA也是由每个个体的监管者组成,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对于准许哪些企业进入测试会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而在准入方面会诱发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政府俘获理论”便形象的诠释了这一现象。现实中的政府管制有时是出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甚至政府会被其监管的企业收买,根据被监管的企业利益制定监管措施,如同成为被监管企业的利益代言人,相较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大型企业人脉广,资本雄厚,会由此拉大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差距。
2.消费者利益保护
消费者是金融发展的动力,如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对于金融监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监管沙盒”虽然一再强调要保障消费者获知权,求偿求助权等权益,但是监管沙盒处于起步阶段,也可能会使一些不太成熟的产品进入真实市场。而且沙盒测试针对的是知情的消费者,基于知情的消费者所获得的测试结果与真实的市场反应会存在怎样的偏差,是沙盒机制所需考虑的。
3.效率问题
英国监管沙盒一年审批两次,而且企业参与测试的成本较高。目前而言,运转效率并不太高。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若纷纷等待FCA的授权参加监管沙盒的测试,可能会错过时机,减缓金融发展。虽说现在金融企业行业协会主张设立非营利性的“沙盒伞”公司充当FCA与测试公司的中介。但是缺乏营利性,容易使沙盒伞公司缺乏动力,怠于行使其义务,阻碍金融发展。
四 建议
1.严格推进法治化,加强信息披露
监管沙盒通常都是以金融监管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应该明确是否授予FCA更多的权力,对于创新的法律豁免应仅限于监管部门自身颁布的规章和制度,不能与上位法抵触,严格依法办事。监管沙盒的法律豁免包含机构准入和业务规范两个方面,相关规定应该清晰明确。同时,应确保沙盒筛选的透明度,使企业便于找到对应的监管机构,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测试用户有义务对测试的信息进行披露。
2.落实金融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拓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内涵,提高金融诉讼的可执行性。长久以来,我国金融诉讼处于虚位,制度层面的缺位使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救济。一方面应完善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落实金融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不仅要求商业机构能证明有足够的资产确保赔偿,也可以尝试要求企业提前支付一些补偿金以赔偿消费者损失,在测试完成后或是投入市场一段时间后,在未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时再返还其全部预支付金,并且可以以颁发荣誉证书等激励形式给予肯定。
3.推动虚拟沙盒的建立
英国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盒,有助于提升效率。虚拟沙盒是指不在现实世界中测试项目,使用历史数据构建虚拟环境对金融产品服务进行测试。在该虚拟沙盒中,进行金融产品服务测试则无需FCA授权。这对于不能构建自己的沙盒的小型企业来说是有益的,而且可以促进多个企业与其他感兴趣的主体建立合作,以更快速和更可靠的方式开发出新的解决方案,从而提升效率。
结语
英国监管沙盒的推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监管体制,为我们探索新型有效的监管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增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关系,加强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风险监管的管控,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是我们新时代的重要追求之一。我国早期的“试点改革”与“监管沙盒”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经验,推进传统金融工具及时更新,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将有利于推动金融业的平稳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冠华. 英国监管沙盒项目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J]. 中国物价, 2017(8).
[2] 李爱君. 《沙盒监管》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J]. 中国品牌, 2017(3):22-24.
[3] 张景智. “监管沙盒”的国际模式和中国内地的发展路径[J]. 金融监管研究, 2017(5):22-35.
[4] 赵杰, 牟宗杰, 桑亮光. 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 金融发展研究, 2016(12):56-61.
[5] 邓建鹏, 李雪宁. 英国监管沙盒对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借鉴价值分析[J]. 中国农村金融, 2017(11):92-94.
[6] 宋佳儒. 金融監管在Fintech兴起背景下的制度选择——以“沙盒模式”的移植与本土化为进路[J]. 福建金融, 2017(7):22-25.
[7] 许成钢. 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介绍“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