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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借鉴马克思主义地价理论,通过对我国征地价格补偿现状的的分析,以成都市的实践为例,总结完善我国征地价格补偿的方向。
关键词:地租理论土地征用价格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
一、国内农村土地征用现状的分析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农民拥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国家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实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转移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现代化、城市化发展迅猛,建设用地逐年激增。土地呈现迅速升值状态,在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农村经济关系中出现由于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土地关系的调整,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矛盾。
基于征地实践层面而言,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并经营,就有没有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全部用地项目进行征用,但进行土地补偿的时候,针对原用途实施补偿,农民集体以及农户会被排斥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外的范围,造成土地价格呈现低进高出状态,土地征用管理过程内很大利益空间得以产生,此类利益驱动让国家和失地农民二者间的博弈关系得以产生,也出现了许多社会不稳定要素。现在农村征地补偿出现的不足有:征地补偿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农民没有积极地参与。进行实际征地之中,用地单位往往未批先征,和农村基层组织自主给出土地征用的有关事项,并没有依法向失地农民公开并大量征求建议。在个别村级组织内部,没有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与其账目,进行暗箱操作这类的行为;同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也不高,不能完全确保农民基本生活。当今我国法规在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上尚有不足,补偿费用与土地及劳动力安置的具体情形不相符与往往出现补偿标准不高的情形;征用补偿方式不全面,未合理的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当今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定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而进行实际征地的时候,农民得以补偿的标准一般不高,虽然我国取消了之前的“最高不超过30倍”的规定,此类“产值倍数法”很难确保失地农民之前的生活水平。利用使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单一化安置方式,致使很多失地农民变成了“三无”人员。
二、以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为例看我国征地价格补偿如何确立
(一)合理确定征地价格的理论模型
马克思认为,实际之上土地价格即为地租的资本化。在以下的公式中有所体现:土地价格=地租/土地还原利率。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产生创造的价值如下:总价值=C+V+M
此处,C与V分别属于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M属于剩余价值。V+M属于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农民的自耕地,土地所有者拥有全部V+M价值,进而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得以实现。土地进行征用以前,农民们通过土地拥有本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时候,导致本身劳动力的价值得以实现,导致劳动力的成本有了合理补偿,同时此类占有关系属于永恒的状态。但是要重视在使用不变资本的土地,不会由于出现磨损导致价值量变少。国家一旦通过土地征用的利用,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出现转移,土地的用途于是产生变化。农民劳动力价值有了实现经常通过土地资本进行,土地进行征用让农民本身劳动力价值实现的路径切断。根据马克思主义里面的地价这一理论,土地价格即为剩余价值M资本化,未对农民当成交易主体的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实施重视——劳动力价格V的实现和不变资本C的增值性,这种没有被考虑到的劳动力价格V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成本,现在由于农民们的综合劳动素质及其技能较低,当土地失去之后,再就业较难实现,虽然再就业实现了,再失业也较容易,更要因为生活方式发生的改变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不考虑农村土地征用对农民这项补助是不适合的。那么,C的增值性,主要指农地转化用途后的升值,这样的增值其实和城市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但因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确,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的一份子,往往无法实现这种收益。
(二)成都市的实践经验总结
1.级差土地收入的意义
需要大力学习并运用土地级差收益这一规律,从而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国民经济做贡献。土地级差收入是什么?地处不同位置的土地存在较大的市场价差,这是因为当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积聚后,分工更加精确,收入于是变多。此动向促使人们要竞争存在优越性位置的土地。在成都进行的改革这一实践说明,积极运用级差土地收益规律,能让城乡的空间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更能给城乡统筹给予牢固的资金基础。城乡居民联建和统规自建、统建的差异较大。城乡居民联建属于商业性质的开发利用,原所有者得到居民建设资金;统规自建、统建则依靠政府的统筹规划,帮助受灾居民进行新村或者新家的建设。以上对策都属于使农民使用自己的土地存量,换取一些资金流量,以助灾后进行家园的重新建设。
2.“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
土地资源的流转会产生级差收入,今后应充分发挥级差地租的作用,开发土地流转工作。成都的实践说明,土地资源流转得以实现以前,我国依然有许多更基础的工作应搞,需要就农村许多土地及其房产资源实施确权、登记及其颁证。只有明确交易主体,才能交易公平开始的前提。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提出确权不容易,认真执行更艰难。成都进行的实践探究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确权制度。典型的代表是“村庄评议会”制度,即由村民推举拥有村庄管理经验的人借助其丰富的土地及房产工作经验,来对入户产权调查及结果进行评价,特别是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作出裁决,并公式评议的结果。评议结果作为确权预案在相关各方接受后,再向上级政府部门上报。这一制度导致确权由抽象口号逐渐变成由取证、评议、公式、政府颁证等具体环节组成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3.创新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成都市大力改进极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大了政府对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征地补偿。在保证土地剩余价值地租化得以补偿外,借助占补平衡以及挂钩项目等,从土地所得中逐渐得出日益变大的份额,返还到农村里面,保证农民们的生活。基于市场经济理论,提高征地的补偿比例,使得征地的成本增高,进而抑制了征地需求,有助于实现“收缩征地范围”的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春,蒋和胜,《市场价格机制与生产要素价格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
[2] 周其仁,《还权赋能——成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经济观察报/2009年/6月/29日/第041版
[3] 刘慧,《房价调控良策是改革现行土地制度》.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3月/5日/第003版财经评论
关键词:地租理论土地征用价格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
一、国内农村土地征用现状的分析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农民拥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国家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实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转移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现代化、城市化发展迅猛,建设用地逐年激增。土地呈现迅速升值状态,在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农村经济关系中出现由于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土地关系的调整,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矛盾。
基于征地实践层面而言,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并经营,就有没有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全部用地项目进行征用,但进行土地补偿的时候,针对原用途实施补偿,农民集体以及农户会被排斥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外的范围,造成土地价格呈现低进高出状态,土地征用管理过程内很大利益空间得以产生,此类利益驱动让国家和失地农民二者间的博弈关系得以产生,也出现了许多社会不稳定要素。现在农村征地补偿出现的不足有:征地补偿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农民没有积极地参与。进行实际征地之中,用地单位往往未批先征,和农村基层组织自主给出土地征用的有关事项,并没有依法向失地农民公开并大量征求建议。在个别村级组织内部,没有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与其账目,进行暗箱操作这类的行为;同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也不高,不能完全确保农民基本生活。当今我国法规在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上尚有不足,补偿费用与土地及劳动力安置的具体情形不相符与往往出现补偿标准不高的情形;征用补偿方式不全面,未合理的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当今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定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而进行实际征地的时候,农民得以补偿的标准一般不高,虽然我国取消了之前的“最高不超过30倍”的规定,此类“产值倍数法”很难确保失地农民之前的生活水平。利用使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单一化安置方式,致使很多失地农民变成了“三无”人员。
二、以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为例看我国征地价格补偿如何确立
(一)合理确定征地价格的理论模型
马克思认为,实际之上土地价格即为地租的资本化。在以下的公式中有所体现:土地价格=地租/土地还原利率。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产生创造的价值如下:总价值=C+V+M
此处,C与V分别属于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M属于剩余价值。V+M属于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农民的自耕地,土地所有者拥有全部V+M价值,进而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得以实现。土地进行征用以前,农民们通过土地拥有本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时候,导致本身劳动力的价值得以实现,导致劳动力的成本有了合理补偿,同时此类占有关系属于永恒的状态。但是要重视在使用不变资本的土地,不会由于出现磨损导致价值量变少。国家一旦通过土地征用的利用,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出现转移,土地的用途于是产生变化。农民劳动力价值有了实现经常通过土地资本进行,土地进行征用让农民本身劳动力价值实现的路径切断。根据马克思主义里面的地价这一理论,土地价格即为剩余价值M资本化,未对农民当成交易主体的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实施重视——劳动力价格V的实现和不变资本C的增值性,这种没有被考虑到的劳动力价格V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成本,现在由于农民们的综合劳动素质及其技能较低,当土地失去之后,再就业较难实现,虽然再就业实现了,再失业也较容易,更要因为生活方式发生的改变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不考虑农村土地征用对农民这项补助是不适合的。那么,C的增值性,主要指农地转化用途后的升值,这样的增值其实和城市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但因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确,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的一份子,往往无法实现这种收益。
(二)成都市的实践经验总结
1.级差土地收入的意义
需要大力学习并运用土地级差收益这一规律,从而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国民经济做贡献。土地级差收入是什么?地处不同位置的土地存在较大的市场价差,这是因为当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积聚后,分工更加精确,收入于是变多。此动向促使人们要竞争存在优越性位置的土地。在成都进行的改革这一实践说明,积极运用级差土地收益规律,能让城乡的空间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更能给城乡统筹给予牢固的资金基础。城乡居民联建和统规自建、统建的差异较大。城乡居民联建属于商业性质的开发利用,原所有者得到居民建设资金;统规自建、统建则依靠政府的统筹规划,帮助受灾居民进行新村或者新家的建设。以上对策都属于使农民使用自己的土地存量,换取一些资金流量,以助灾后进行家园的重新建设。
2.“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
土地资源的流转会产生级差收入,今后应充分发挥级差地租的作用,开发土地流转工作。成都的实践说明,土地资源流转得以实现以前,我国依然有许多更基础的工作应搞,需要就农村许多土地及其房产资源实施确权、登记及其颁证。只有明确交易主体,才能交易公平开始的前提。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提出确权不容易,认真执行更艰难。成都进行的实践探究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确权制度。典型的代表是“村庄评议会”制度,即由村民推举拥有村庄管理经验的人借助其丰富的土地及房产工作经验,来对入户产权调查及结果进行评价,特别是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作出裁决,并公式评议的结果。评议结果作为确权预案在相关各方接受后,再向上级政府部门上报。这一制度导致确权由抽象口号逐渐变成由取证、评议、公式、政府颁证等具体环节组成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3.创新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成都市大力改进极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大了政府对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征地补偿。在保证土地剩余价值地租化得以补偿外,借助占补平衡以及挂钩项目等,从土地所得中逐渐得出日益变大的份额,返还到农村里面,保证农民们的生活。基于市场经济理论,提高征地的补偿比例,使得征地的成本增高,进而抑制了征地需求,有助于实现“收缩征地范围”的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春,蒋和胜,《市场价格机制与生产要素价格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
[2] 周其仁,《还权赋能——成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经济观察报/2009年/6月/29日/第041版
[3] 刘慧,《房价调控良策是改革现行土地制度》.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3月/5日/第003版财经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