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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从概念入手,探讨了影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内外现状,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同时,介绍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最后,就加强网络警察建设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网络警察 立法
一、引言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推动世界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活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这就是计算机网络犯罪。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下面笔者就计算机网络与犯罪的问题进行阐述和讨论。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内外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很短的时间内急剧上升。据统计,中国从1986年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逐年大幅上升,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在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传播非法信息、黄色内容,还有网络陷阱钓鱼。
在国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同样猖狂。在美国,甚至网络可能被恐怖份子用来瘫痪美国的经济和攻击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巴西,因互联网金融诈骗损失的资金已经超过了银行抢劫造成的损失,巴西数码科技和通讯专家研究院(IPDI)近日公布的报告称,2006年巴西网民因网络诈骗损失近3亿雷亚尔(约合1.4亿美元),有记录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达19.7万起,约为2005年的3倍;计算机网络犯罪在世界各国势头猖獗,并有严重的危害性和不可预计性。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完善
1.网络犯罪立法的不足之处
根据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现象与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足之处。首先是现有的关于计算机网络保护的刑法规定出现了保护不足的情况。这个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对信息系统的保护相当有限。《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立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当有限。其中第285条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虽然说“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也越来越依赖网络及其信息处理,如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信息系统同样也很重要,但依现有的刑法规定,若黑客只是侵入该企业的信息系统而不作任何破坏,依罪行法定原则则无法对其定罪论罚,导致不能有效惩治。因此,从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对今后我国网络犯罪的预测看,有必要扩大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保护的范围。
另外,对网络犯罪量刑偏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第286条第三款规定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刑法没有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司法机关也没有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大量的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绝不比其他犯罪小,有些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甚至无法用金钱来计算,有的网络犯罪不仅造成巨大损失,行为人还获名获利。因此,对网络犯罪的量刑作适当调整,增加适当的财产刑,并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方能更好地起到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的作用。
2.网络犯罪立法完善
我国刑罚体系中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网络犯罪一般与网络操作直接有关,规定禁止从事与网络有关的行业,能有效地起到特殊的预防作用,这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种资格刑对于以破坏网络为乐趣的黑客们来说是一种痛苦的惩罚。而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并不含有“剥夺上网”的内容。因此,对于这种新出现的网络犯罪来说,不妨借鉴国外的立法,增加此种资格刑,对于那些利用网络进行色情、恐怖、黑客等危害活动的严重罪犯设立“禁网令”,这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结合,也是刑罚体系的完善。
另外,通过以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引发的刑法学问题的分析,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我们要注意将重点从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转移到惩治新型的“网络犯罪”。虽然计算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这两者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有所不同的,所以要针对“网络犯罪”立法,就必须立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而不能立足于传统的“计算机犯罪”。其次是提高立法技术,吸收技术人员参与立法。与科技相关的法律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出现就是基于高科技的发明,涉及网络的许多问题不是普通使用者所能理解。所以,为了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提高立法技术、吸收技术人员参与立法也是必要的。
四、加强网络警察建设
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手段是一部法律得以实施的强有力的保障。由于历史传统等问题,我国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掺杂了过多的人为因素等。因此,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猖獗的今天,仅仅通过立法还不能够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还必须规范司法程序,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首当其冲的是加强网络警察的建设,早在多年前,我国就有学者提出“成立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其实,公安部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专门处理计算机犯罪的部门:公安部电脑管理监察司。但是,面临日益频繁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我国势必还要充实反计算机网络犯罪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适合中国的“网络警察”队伍,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网络警察的全称是“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警察”,这是中国最年轻的警种。由于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目前这种特殊人才在全国不足千人,要健全我国网络警察制度,应当做到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各个类型而建立各种不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分工明确,提高效率,注意反计算机网络犯罪人才的培养。
五、结语
自从网络诞生至今,我们目睹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些犯罪行为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探讨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问题,并系统讨论了国内外目前计算机网络与犯罪的现状,说明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最后阐述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司法建设,相信会对进一步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
[2]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王云斌.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网络警察 立法
一、引言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推动世界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活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这就是计算机网络犯罪。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下面笔者就计算机网络与犯罪的问题进行阐述和讨论。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内外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很短的时间内急剧上升。据统计,中国从1986年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逐年大幅上升,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在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传播非法信息、黄色内容,还有网络陷阱钓鱼。
在国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同样猖狂。在美国,甚至网络可能被恐怖份子用来瘫痪美国的经济和攻击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巴西,因互联网金融诈骗损失的资金已经超过了银行抢劫造成的损失,巴西数码科技和通讯专家研究院(IPDI)近日公布的报告称,2006年巴西网民因网络诈骗损失近3亿雷亚尔(约合1.4亿美元),有记录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达19.7万起,约为2005年的3倍;计算机网络犯罪在世界各国势头猖獗,并有严重的危害性和不可预计性。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完善
1.网络犯罪立法的不足之处
根据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现象与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足之处。首先是现有的关于计算机网络保护的刑法规定出现了保护不足的情况。这个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对信息系统的保护相当有限。《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立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当有限。其中第285条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虽然说“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也越来越依赖网络及其信息处理,如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信息系统同样也很重要,但依现有的刑法规定,若黑客只是侵入该企业的信息系统而不作任何破坏,依罪行法定原则则无法对其定罪论罚,导致不能有效惩治。因此,从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对今后我国网络犯罪的预测看,有必要扩大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保护的范围。
另外,对网络犯罪量刑偏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第286条第三款规定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刑法没有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司法机关也没有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大量的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绝不比其他犯罪小,有些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甚至无法用金钱来计算,有的网络犯罪不仅造成巨大损失,行为人还获名获利。因此,对网络犯罪的量刑作适当调整,增加适当的财产刑,并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方能更好地起到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的作用。
2.网络犯罪立法完善
我国刑罚体系中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网络犯罪一般与网络操作直接有关,规定禁止从事与网络有关的行业,能有效地起到特殊的预防作用,这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种资格刑对于以破坏网络为乐趣的黑客们来说是一种痛苦的惩罚。而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并不含有“剥夺上网”的内容。因此,对于这种新出现的网络犯罪来说,不妨借鉴国外的立法,增加此种资格刑,对于那些利用网络进行色情、恐怖、黑客等危害活动的严重罪犯设立“禁网令”,这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结合,也是刑罚体系的完善。
另外,通过以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引发的刑法学问题的分析,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我们要注意将重点从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转移到惩治新型的“网络犯罪”。虽然计算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这两者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有所不同的,所以要针对“网络犯罪”立法,就必须立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而不能立足于传统的“计算机犯罪”。其次是提高立法技术,吸收技术人员参与立法。与科技相关的法律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出现就是基于高科技的发明,涉及网络的许多问题不是普通使用者所能理解。所以,为了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提高立法技术、吸收技术人员参与立法也是必要的。
四、加强网络警察建设
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手段是一部法律得以实施的强有力的保障。由于历史传统等问题,我国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掺杂了过多的人为因素等。因此,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猖獗的今天,仅仅通过立法还不能够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还必须规范司法程序,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首当其冲的是加强网络警察的建设,早在多年前,我国就有学者提出“成立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其实,公安部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专门处理计算机犯罪的部门:公安部电脑管理监察司。但是,面临日益频繁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我国势必还要充实反计算机网络犯罪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适合中国的“网络警察”队伍,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网络警察的全称是“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警察”,这是中国最年轻的警种。由于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目前这种特殊人才在全国不足千人,要健全我国网络警察制度,应当做到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各个类型而建立各种不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分工明确,提高效率,注意反计算机网络犯罪人才的培养。
五、结语
自从网络诞生至今,我们目睹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些犯罪行为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探讨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问题,并系统讨论了国内外目前计算机网络与犯罪的现状,说明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最后阐述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司法建设,相信会对进一步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
[2]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王云斌.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