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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两大重要主体是政府及民间组织。与国外的此项保护工作相比,我国在规模、数量和职能发挥等方面都处于不足的态势。因此,借鉴国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经验,对我国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大有裨益。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是成功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证。本文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中国应建立以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为基础的多重主体合作机制,并将其衍生出的活动和产品加以推广,提高本土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发;保护;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表现形式的传统文化,或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它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具体主要包括:各种富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体育和游艺及相关实物、建筑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意在维护文化的多样性。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着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保护。一、借鉴国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经验
在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两大重要主体是政府及民间组织。其中,政府是主体,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发挥导向、扶持作用,主要表现为资金和政策两方面的扶持;民间组织主要是负责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例如,韩国于1962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1976年通过了《民俗保护法案》,为本国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设立专项补贴,并将其衍生出的活动和产品加以推广,提高本土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在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法国的文化部承担,其下属的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具体负责实施这项工作。英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机构是文化、媒体与运动部,但英格兰遗产和英格兰皇家历史遗迹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日本政府曾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每年投入巨资用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英国在保护传统文化方面,其基本活动方式是招收会员和志愿者、筹募资金、宣传协会宗旨和思想、定期组织会员活动等,较大的组织还会设立奖金进行相关培训和鼓励个人保护行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出版自己的书籍和电子期刊等。
二、依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探讨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
民间组织是传统文化延续所依赖的主体之一,在开发保护传统文化中作用不可磨灭。与国外的此项保护工作相比,我国在规模、数量和职能发挥等方面都处于不足的态势,仅仅在某些特定地域内,拥有规模小、职能单一的开发与保护协会,对整个保护工作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而且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参与此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与国外无法比及,水平居下。尤其是在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我国主要强调以行政力量来推动其实施。例如在文章开头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突出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能,并将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确定为各级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能是: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组织、开展调查,确定传统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
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其它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用以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鼓励、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且开发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从这个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模式,以政府为主,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发参与,政府给予适当的扶持。而这种扶持以何种方式出现,法规没有明确表述,这就使得具体落实时,出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非物质文化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应采取将非物质文化产业化的政策,对我国的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定位和发展。例如,可以以旅游开发为背景,将开发商或经营户纳入到非物质文化保护系统中,并将其作为保护开发的主体,与政府、民间组织同等地位。而当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的主体主要是商业组织,商业组织主要利用有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具体开发的形式有:展示、传承民族文化资源;游客参与体验民族文化;开发民族文化产品等等。旅游项目的运营模式多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对旅游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接待任务分散给农户执行,旅游公司和农户按照协议约定分享经营收入。这种形式,容易出现两种效果:对于有较好市场效益的传统文化遗产,主体会竭尽全力挤入保护行列;而那些市场效益不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则不闻不问。这种简单化、利益化的开发,不仅不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反而会使开发主体为追求短期效益而过度开发,可谓得不偿失。
综上,保护开发中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政府、组织及个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好,笔者建议应建立以政府与民间组织协作为基础的多重保护主体的联合机制:政府为主体,商业组织、社区为协作组织,多渠道、多途径并举。
参考文献:
[1]吴育标.陈方正.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辩证关系及保护主体的选择[J].贵族民族研究,2009(6).
[2]党红星.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模式探析[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3]李发耀.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及其形式——当前立法焦点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发;保护;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表现形式的传统文化,或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它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具体主要包括:各种富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体育和游艺及相关实物、建筑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意在维护文化的多样性。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着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保护。一、借鉴国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经验
在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两大重要主体是政府及民间组织。其中,政府是主体,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发挥导向、扶持作用,主要表现为资金和政策两方面的扶持;民间组织主要是负责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例如,韩国于1962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1976年通过了《民俗保护法案》,为本国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设立专项补贴,并将其衍生出的活动和产品加以推广,提高本土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在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法国的文化部承担,其下属的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具体负责实施这项工作。英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机构是文化、媒体与运动部,但英格兰遗产和英格兰皇家历史遗迹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日本政府曾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每年投入巨资用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英国在保护传统文化方面,其基本活动方式是招收会员和志愿者、筹募资金、宣传协会宗旨和思想、定期组织会员活动等,较大的组织还会设立奖金进行相关培训和鼓励个人保护行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出版自己的书籍和电子期刊等。
二、依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探讨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
民间组织是传统文化延续所依赖的主体之一,在开发保护传统文化中作用不可磨灭。与国外的此项保护工作相比,我国在规模、数量和职能发挥等方面都处于不足的态势,仅仅在某些特定地域内,拥有规模小、职能单一的开发与保护协会,对整个保护工作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而且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参与此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与国外无法比及,水平居下。尤其是在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我国主要强调以行政力量来推动其实施。例如在文章开头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突出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能,并将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确定为各级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能是: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组织、开展调查,确定传统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
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其它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用以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鼓励、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且开发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从这个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模式,以政府为主,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发参与,政府给予适当的扶持。而这种扶持以何种方式出现,法规没有明确表述,这就使得具体落实时,出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非物质文化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应采取将非物质文化产业化的政策,对我国的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定位和发展。例如,可以以旅游开发为背景,将开发商或经营户纳入到非物质文化保护系统中,并将其作为保护开发的主体,与政府、民间组织同等地位。而当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的主体主要是商业组织,商业组织主要利用有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具体开发的形式有:展示、传承民族文化资源;游客参与体验民族文化;开发民族文化产品等等。旅游项目的运营模式多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对旅游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接待任务分散给农户执行,旅游公司和农户按照协议约定分享经营收入。这种形式,容易出现两种效果:对于有较好市场效益的传统文化遗产,主体会竭尽全力挤入保护行列;而那些市场效益不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则不闻不问。这种简单化、利益化的开发,不仅不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反而会使开发主体为追求短期效益而过度开发,可谓得不偿失。
综上,保护开发中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政府、组织及个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好,笔者建议应建立以政府与民间组织协作为基础的多重保护主体的联合机制:政府为主体,商业组织、社区为协作组织,多渠道、多途径并举。
参考文献:
[1]吴育标.陈方正.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辩证关系及保护主体的选择[J].贵族民族研究,2009(6).
[2]党红星.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模式探析[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3]李发耀.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及其形式——当前立法焦点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