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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笔者主要阐述了当前高校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法对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义,提出了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学“讨论式”教学的关键点。
关键词:高校;宪法学教学;讨论式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學专业本科生就业成才的重要途径,自2018年开始,实施了十六年的司法考试变革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和方式都作出了重大调整,这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学立起了新标准新要求。笔者拟通过剖析当前高校宪法学教育现实状况,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经验,探讨交流运用“讨论式”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思维,更好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大趋势,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要求。
一、当前高校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历来是法学专业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宪法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教学中却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地方。从法学的自身特点看,案例分析法是法学教学最常运用并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也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具代表性的考察方式,该方法在部门法教学中得到广泛采用,但因为宪法具有高度权威性、原则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征,宪法学授课必须对照宪法典来进行,加之我国还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相关案件大多以部门法为裁决依据,宪法诉讼和宪法案例很少,案例分析法无法经常采用,宪法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主要采用教师讲解的方法,单向灌输多,双向互动少,这是宪法学教学亟待改进的问题。从以前司法考试的试题结构来看,宪法学涉及的分值不多,导致有的学生看重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对宪法学专业课程重视不够、学习兴趣不浓。实际授课中,教师依据宪法学基本原理和宪法典来设计授课内容,往往也是教师阐述讲解多,课堂提问少,即便教师有时会作一些简短的提问,但缺乏师生之间充分的探讨交流,学生更多的是被动受教,这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掌握往往停留在字面理解上,难以融会贯通掌握基本原理,进而把握精神实质。且这种授课方式,容易使学生产生枯燥乏味之感,造成专注力下降,影响学习效果。其实宪法学有很多问题,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教师可以组织课堂讨论,通过师生之间互动、学生之间借鉴交流,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形成自己的认识见解,深化对授课内容的理解掌握,逐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
二、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法对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义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既注重考查考生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更突出考核考生的知识运用和思维能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向性,有利于带动促进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提升,实现知识向能力的有效转化,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创新完善各种教学法,避免“满堂灌”。在各种教学法中,“讨论式”教学法的优点尤为突出。“讨论式”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最早可追溯到苏格拉底和孔子,他们经常与学生探讨问题、交流思想,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认识体会,使之在思想碰撞中启发思维,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美国教育家杜威指出:“(讨论可)发展包括持续不断学习知识的能力,以及对他人观点的理解和感知能力。”在宪法学中教学过程中,推行“讨论式”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这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标指向是完全一致的。
(一)激发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宪法学课堂上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师唱独角戏、讲得很累,效果往往适得其反,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会感到枯燥乏味,听得昏昏沉沉。课堂教学本来是教与学双向互动的过程,只有把教师和学生两个积极性有效调动起来,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学在其中,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讨论式”教学法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通过教师和学生平等参与课堂讨论,能够把课堂气氛搞得很活跃,引导学生跟着教师的授课思路,主动学习、积极思考,把学生的心思和精力引导到课堂教学上来,保持持续的学习专注力,培养对宪法学浓厚的学习兴趣。
(二)训练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大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很多知识通过自学能够获得。课堂教学不只是单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对知识的理解运用,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层次和能力水平。“讨论式”教学法通过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共同探讨对宪法相关问题的认识、看法和见解,相互借鉴,集思广益,从而达到深化认识、启发思维、解决问题的目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堂讨论后,还会主动去查阅资料、钻研思考,获得更多的知识信息,通过学与思、学与悟有机结合,实现对宪法学知识的活学活用,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三)锻炼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提出问题,学生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看法,甚至展开争辩辩论,这都需要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还要有沉着应变的胆量勇气。同时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不仅对问题的认识步步深入,长此以往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断提高,临场应变的心理素质也会有很大的提升。而这种语言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是他们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功,因此,采取“讨论式”教学法,对学生毕业后的从业大有裨益。
(四)有利于促进教学相长。运用“讨论式”教学法不仅对学生大有好处,也有利于教师自身教学水平的改进提高。讨论过程中,学生有时能提出一些真知灼见,相互辩论碰撞出的思想火花,会给教师启发。同时在组织讨论过程中,教师对如何引导学生踊跃发言、如何随机点评、如何归纳总结等,也是一个逐步完善提高的过程,从而能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
三、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学“讨论式”教学的关键点
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要求,探索推行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方法,应当突出学生在课堂教育的主体作用,也不可忽视教师的引导作用,确保在教师主导下,培养研究探讨、独立思考的兴趣,提升法律思维层次和水平,增强课堂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模式,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讨论话题确定要精当。宪法学教学不同于部门法教学,部门法教学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可供选择采用,拿到课堂上作为討论题材。宪法学教学在讨论话题的选用上缺乏这种有利因素,容易出现话题过大、过远等情况,要么难以提起学生讨论的兴趣,要么学生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因此,讨论话题选用宜小不宜大、宜近不宜远,特别是与教学内容相关、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比如,中西方人权比较、公民平等权保障等。讨论话题确定后,应当提前3至4周告知学生,让学生预先准备,确保讨论发言的质量。
(二)讨论前准备要充分。教师课前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广泛搜集相关素材和案例,特别是当前社会相关的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拟写发言要点和提纲,确保观点正确、素材翔实、论证充分,确保在组织课堂讨论时有的放矢、言之有物,防止空发议论、泛泛而谈。
(三)课堂讨论要适时引导。教师是“讨论式”教学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对踊跃发言的学生要表扬,要有意识地引导沉默寡言的参与讨论,鼓励学生自由争辩,确保课堂气氛活跃,防止出现冷场。讨论过程中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点评,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此外,对发言偏离讨论主题的,教师要及时提醒纠正,防止脱纲离谱,确保课堂讨论紧紧围绕主题进行。
(四)归纳总结要到位。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的归纳总结是压轴戏和点睛之笔,一堂讨论课能不能划上圆满句号,教师的归纳总结十分重要。教师总结发言,尽管提前准备了发言要点和提纲,还要把学生发言中好的思想观点吸纳进来,把讨论中零散、发散的思想碎片归纳梳理出来,形成较为系统、逻辑严密的基本结论,从而更好地帮助学生消化掌握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1]褚江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的宪法学教学改革[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4).
[2]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3]林宇虹.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新探[J].法制与社会,2012,(8).
[4]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大学,2012.
基金项目:2014年度怀化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为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方法研究》(课题编号:怀院发[2014]19号/2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明杰穗(1978-),女,湖南怀化人,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宪法学教学研究。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
关键词:高校;宪法学教学;讨论式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學专业本科生就业成才的重要途径,自2018年开始,实施了十六年的司法考试变革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和方式都作出了重大调整,这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学立起了新标准新要求。笔者拟通过剖析当前高校宪法学教育现实状况,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经验,探讨交流运用“讨论式”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思维,更好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大趋势,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要求。
一、当前高校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历来是法学专业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宪法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教学中却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地方。从法学的自身特点看,案例分析法是法学教学最常运用并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也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具代表性的考察方式,该方法在部门法教学中得到广泛采用,但因为宪法具有高度权威性、原则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征,宪法学授课必须对照宪法典来进行,加之我国还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相关案件大多以部门法为裁决依据,宪法诉讼和宪法案例很少,案例分析法无法经常采用,宪法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主要采用教师讲解的方法,单向灌输多,双向互动少,这是宪法学教学亟待改进的问题。从以前司法考试的试题结构来看,宪法学涉及的分值不多,导致有的学生看重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对宪法学专业课程重视不够、学习兴趣不浓。实际授课中,教师依据宪法学基本原理和宪法典来设计授课内容,往往也是教师阐述讲解多,课堂提问少,即便教师有时会作一些简短的提问,但缺乏师生之间充分的探讨交流,学生更多的是被动受教,这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掌握往往停留在字面理解上,难以融会贯通掌握基本原理,进而把握精神实质。且这种授课方式,容易使学生产生枯燥乏味之感,造成专注力下降,影响学习效果。其实宪法学有很多问题,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教师可以组织课堂讨论,通过师生之间互动、学生之间借鉴交流,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形成自己的认识见解,深化对授课内容的理解掌握,逐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
二、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法对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义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既注重考查考生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更突出考核考生的知识运用和思维能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向性,有利于带动促进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提升,实现知识向能力的有效转化,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创新完善各种教学法,避免“满堂灌”。在各种教学法中,“讨论式”教学法的优点尤为突出。“讨论式”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最早可追溯到苏格拉底和孔子,他们经常与学生探讨问题、交流思想,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认识体会,使之在思想碰撞中启发思维,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美国教育家杜威指出:“(讨论可)发展包括持续不断学习知识的能力,以及对他人观点的理解和感知能力。”在宪法学中教学过程中,推行“讨论式”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这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标指向是完全一致的。
(一)激发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宪法学课堂上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师唱独角戏、讲得很累,效果往往适得其反,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会感到枯燥乏味,听得昏昏沉沉。课堂教学本来是教与学双向互动的过程,只有把教师和学生两个积极性有效调动起来,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学在其中,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讨论式”教学法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通过教师和学生平等参与课堂讨论,能够把课堂气氛搞得很活跃,引导学生跟着教师的授课思路,主动学习、积极思考,把学生的心思和精力引导到课堂教学上来,保持持续的学习专注力,培养对宪法学浓厚的学习兴趣。
(二)训练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大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很多知识通过自学能够获得。课堂教学不只是单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对知识的理解运用,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层次和能力水平。“讨论式”教学法通过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共同探讨对宪法相关问题的认识、看法和见解,相互借鉴,集思广益,从而达到深化认识、启发思维、解决问题的目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堂讨论后,还会主动去查阅资料、钻研思考,获得更多的知识信息,通过学与思、学与悟有机结合,实现对宪法学知识的活学活用,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三)锻炼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提出问题,学生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看法,甚至展开争辩辩论,这都需要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还要有沉着应变的胆量勇气。同时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不仅对问题的认识步步深入,长此以往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断提高,临场应变的心理素质也会有很大的提升。而这种语言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是他们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功,因此,采取“讨论式”教学法,对学生毕业后的从业大有裨益。
(四)有利于促进教学相长。运用“讨论式”教学法不仅对学生大有好处,也有利于教师自身教学水平的改进提高。讨论过程中,学生有时能提出一些真知灼见,相互辩论碰撞出的思想火花,会给教师启发。同时在组织讨论过程中,教师对如何引导学生踊跃发言、如何随机点评、如何归纳总结等,也是一个逐步完善提高的过程,从而能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
三、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学“讨论式”教学的关键点
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要求,探索推行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方法,应当突出学生在课堂教育的主体作用,也不可忽视教师的引导作用,确保在教师主导下,培养研究探讨、独立思考的兴趣,提升法律思维层次和水平,增强课堂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模式,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讨论话题确定要精当。宪法学教学不同于部门法教学,部门法教学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可供选择采用,拿到课堂上作为討论题材。宪法学教学在讨论话题的选用上缺乏这种有利因素,容易出现话题过大、过远等情况,要么难以提起学生讨论的兴趣,要么学生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因此,讨论话题选用宜小不宜大、宜近不宜远,特别是与教学内容相关、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比如,中西方人权比较、公民平等权保障等。讨论话题确定后,应当提前3至4周告知学生,让学生预先准备,确保讨论发言的质量。
(二)讨论前准备要充分。教师课前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广泛搜集相关素材和案例,特别是当前社会相关的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拟写发言要点和提纲,确保观点正确、素材翔实、论证充分,确保在组织课堂讨论时有的放矢、言之有物,防止空发议论、泛泛而谈。
(三)课堂讨论要适时引导。教师是“讨论式”教学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对踊跃发言的学生要表扬,要有意识地引导沉默寡言的参与讨论,鼓励学生自由争辩,确保课堂气氛活跃,防止出现冷场。讨论过程中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点评,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此外,对发言偏离讨论主题的,教师要及时提醒纠正,防止脱纲离谱,确保课堂讨论紧紧围绕主题进行。
(四)归纳总结要到位。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的归纳总结是压轴戏和点睛之笔,一堂讨论课能不能划上圆满句号,教师的归纳总结十分重要。教师总结发言,尽管提前准备了发言要点和提纲,还要把学生发言中好的思想观点吸纳进来,把讨论中零散、发散的思想碎片归纳梳理出来,形成较为系统、逻辑严密的基本结论,从而更好地帮助学生消化掌握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1]褚江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的宪法学教学改革[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4).
[2]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3]林宇虹.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新探[J].法制与社会,2012,(8).
[4]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大学,2012.
基金项目:2014年度怀化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为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宪法学"讨论式"教学方法研究》(课题编号:怀院发[2014]19号/2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明杰穗(1978-),女,湖南怀化人,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宪法学教学研究。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