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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断进步完善,民商法作为一项调解民事商业活动矛盾和民商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也随着这一整体环境的不断进步而向前发展。而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的使用过程中往往扮演者一种极其重要的角色,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稳定起到了监督固化的作用。本文在研究上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深入探究这一原则体系在民商法运行中发挥的作用,并根据研究对这一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优化改进措施,以此实现对民商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路径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强效调节剂,在市场运行中往往反映了市场内在规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差异。而作为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发展的一笑有力保障,民商法在市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常包含了平等、资源、公平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部分,这一系列的原则机制共同构成了整个商业运行机制建设和商业运行环境中的信用约束性要素。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民商法中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当前这一体系的研究应用和不足之处,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商法的制定和规范起于上世纪80年代,旨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优化经济发展运行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项约束性条件,在稳定社会发展,保证经济秩序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善意原则。这一原则在引入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建设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紧密地结合起来,构建起一道坚实完善的商业信用保障体系,使得经济建设与贸易往来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法律体系的建设与保障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地提升与进步。同时,广泛开展的法律宣传和普及活动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司法体系的普及应用建设。民商法作为一套监督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法律,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普法宣传中对社会经济中个体的经济往来起到了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作用,对交易主体的利益起到了保障维护的固定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民商法对市场中进行商业往来和经济流动的主体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当前,民商法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进行贸易往来和经济输出的双方签订的相关商业合同上。在这其中,由合同作为起点开始进一步履行的各项合同措施无一不体现了民商法中的诚信信用原则。关于诚信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实施运行保障过程中起到的具体作用,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拥有具体的一般条款,另外一种身影则认为其具有双重性的功能。但从具体实施和应用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声音明显都不具备权威性。
从我国民商法当前运行和完善的程度来看,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在具体的实施和运用过程中,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以及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其作用主要是规范有关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解决合同运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矛盾,最终实现各种利益关系的均衡和规范,以达到合同订立各项条款的最终目的。因此,在具体的落实和实施过程中,商业主体和贸易往来的对象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通过诚信信用原则的均衡性进行相应的法律裁定和民事调解。
综合看来,诚信信用原则的初步实施和具体落实不仅仅是建立在合同订立及其后续条款进行的过程中的,其具体还应包括相应的司法配套设施及其监督手段。也只有在多重因素的共同监管之下,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发挥出其最大信用,最终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发展。
二、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界定不明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经济资本市场的监管监督秩序,我国在民商法建立初期和后期更新维护过程中不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优化创新。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各界和法律界曾经出现过多次关于这一原则的质疑和争论。总的来看,这一系列外界的质疑声主要集中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范围两个方面上。而出现这一系列的质疑声音,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内涵不明确以及司法过程中适用标准模糊两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从民商法的发展和普及程度来看,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发达程度远超过我国,但他们在这一问题的内涵和适用界别商业较为模糊,因此,解决这一原则的约束和适用范围界定问题显得迫在眉睫。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原则中的位置太靠后
诚信信用原则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进步完善已经完全纳入到民商法法律体系之中,在这一框架下,围绕“平等、互利、资源以及诚实信用”的诚信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保障商业环境公平有序的一项重要屏障。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设和运用处于一种极不匹配的状态,即司法体系正在快速完善往前推动,但诚实信用原则还处于靠后位置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我们必须认识到,多年来的司法普适性原则决定了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极强的普遍性,这种忽视的问题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势必会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步伐。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决定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法律之间存在极强的联系性,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程度不断加深,诚实信用原则的信用范围必将会引来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法律制度跟进问题。从当前我国立法司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运行中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限定和相关保障始终处于一个停滞的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辅助性的措施手段被依附归类于民商法的大框之下,而对于其进一步的保障和实施措施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民商法的实施运行过程中,在处理很多侵权行为,信用缺失问题时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停滞缺失而导致了法律无法高效可行的运作,实现全面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在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各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需清晰的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制度缺失对其进步和有效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路径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强效调节剂,在市场运行中往往反映了市场内在规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差异。而作为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发展的一笑有力保障,民商法在市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常包含了平等、资源、公平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部分,这一系列的原则机制共同构成了整个商业运行机制建设和商业运行环境中的信用约束性要素。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民商法中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当前这一体系的研究应用和不足之处,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商法的制定和规范起于上世纪80年代,旨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优化经济发展运行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项约束性条件,在稳定社会发展,保证经济秩序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善意原则。这一原则在引入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建设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紧密地结合起来,构建起一道坚实完善的商业信用保障体系,使得经济建设与贸易往来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法律体系的建设与保障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地提升与进步。同时,广泛开展的法律宣传和普及活动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司法体系的普及应用建设。民商法作为一套监督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法律,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普法宣传中对社会经济中个体的经济往来起到了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作用,对交易主体的利益起到了保障维护的固定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民商法对市场中进行商业往来和经济流动的主体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当前,民商法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进行贸易往来和经济输出的双方签订的相关商业合同上。在这其中,由合同作为起点开始进一步履行的各项合同措施无一不体现了民商法中的诚信信用原则。关于诚信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实施运行保障过程中起到的具体作用,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拥有具体的一般条款,另外一种身影则认为其具有双重性的功能。但从具体实施和应用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声音明显都不具备权威性。
从我国民商法当前运行和完善的程度来看,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在具体的实施和运用过程中,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以及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其作用主要是规范有关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解决合同运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矛盾,最终实现各种利益关系的均衡和规范,以达到合同订立各项条款的最终目的。因此,在具体的落实和实施过程中,商业主体和贸易往来的对象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通过诚信信用原则的均衡性进行相应的法律裁定和民事调解。
综合看来,诚信信用原则的初步实施和具体落实不仅仅是建立在合同订立及其后续条款进行的过程中的,其具体还应包括相应的司法配套设施及其监督手段。也只有在多重因素的共同监管之下,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发挥出其最大信用,最终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发展。
二、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界定不明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经济资本市场的监管监督秩序,我国在民商法建立初期和后期更新维护过程中不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优化创新。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各界和法律界曾经出现过多次关于这一原则的质疑和争论。总的来看,这一系列外界的质疑声主要集中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范围两个方面上。而出现这一系列的质疑声音,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内涵不明确以及司法过程中适用标准模糊两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从民商法的发展和普及程度来看,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发达程度远超过我国,但他们在这一问题的内涵和适用界别商业较为模糊,因此,解决这一原则的约束和适用范围界定问题显得迫在眉睫。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原则中的位置太靠后
诚信信用原则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进步完善已经完全纳入到民商法法律体系之中,在这一框架下,围绕“平等、互利、资源以及诚实信用”的诚信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保障商业环境公平有序的一项重要屏障。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设和运用处于一种极不匹配的状态,即司法体系正在快速完善往前推动,但诚实信用原则还处于靠后位置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我们必须认识到,多年来的司法普适性原则决定了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极强的普遍性,这种忽视的问题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势必会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步伐。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决定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法律之间存在极强的联系性,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程度不断加深,诚实信用原则的信用范围必将会引来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法律制度跟进问题。从当前我国立法司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运行中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限定和相关保障始终处于一个停滞的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辅助性的措施手段被依附归类于民商法的大框之下,而对于其进一步的保障和实施措施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民商法的实施运行过程中,在处理很多侵权行为,信用缺失问题时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停滞缺失而导致了法律无法高效可行的运作,实现全面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在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各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需清晰的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制度缺失对其进步和有效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