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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征收补偿中经常发生被征收人进行"抢建抢种"的行为,深入分析"抢建抢种"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抢建抢种"行为的法律规制思考。
关键词:征收补偿;抢建抢种;法律规制
一、征收补偿中"抢建抢种"行为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征收行为越来越多,不少村民在征收补偿后骤然暴富。一些村民看到在征收中获利简单,为了获得丰厚的补偿款,而不顾法律法规疯狂"抢建抢种",由此引发大量的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和信访部门接访该类案件的数量也都剧增。虽然政府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大了整治此类行为的力度,但"抢建抢种"行为还是屡禁不止,甚至还愈演愈烈。
二、"抢建抢种"行为产生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法院和信访部门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出现"抢建抢种"量大面广、屡禁不止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牟利思想和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抢建抢种"的主观原因。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被征地的居民企图在拆迁补偿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跟不上造成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第二,政府规划严重滞后,规划控制管理过严是导致"抢建抢种"的直接原因。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很多地方对村庄的规划进行了调整。但由于政府的规划严重滞后,不能明确老村庄的界限,也不能对新村庄进行较好的规划,致使一些村(组)集体的生产和生活缺乏土地资源,加之一些大项目的上马,村民为了经济利益而抢建一些临时厂房和抢种一些作物;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规划控制管理过严,造成了村民建房没有出路,新建、改建住房不能完善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建设局的规定,新村庄必须做好整体规划修编方案并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但至目前为止,很多老村庄的界线都还没有明确,新村庄的界线更是迟迟不能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几乎很难顺利通过报建。村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直接导致了抢建。
第三,执法体制不顺,监管力度不足,打击力度不够是导致"抢建抢种"的间接原因。首先,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和报建审批权在市规划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市城监支队、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等队伍才具有城建执法权,但他们编制有限、人员少,而管理范围大、涉及面广,很难做到管理到位,对城建监察执法力不从心。虽然区和镇(办)根据"守土有责"对违法违章建设负起了主要的管理责任,但区和镇(办)对违法违章建设的管理只能靠没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治安队伍。这种权责不统一的体制,其结果必然导致监管不力,客观上使违法违章建设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在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过程中,镇(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常遇到"抢建抢种"户群体性对抗,甚至暴力阻挠,政府工作人员也经常遭到"抢建抢种"人员的恐吓、围攻、殴打。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个别地方在一段时期内对违法建筑清拆力度不够,一度有所松懈。加之,遇到暴力抗法,公安司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也未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处理违法分子,致使个别村民煽动、组织群众进行阻挠拆除现象增多,一些清拆行动也因此不了了之。一些"抢建抢种"户也正是看到这一情况,才变本加厉,大肆"抢建抢种"。
第四,个别职能部门把握政策不严,客观上也助长了抢种歪风。个别职能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为图省事,在对一些地上作物做出补偿时,不管种植密度,只论棵数而不是论面积计算补偿,或者对一些已经认定为违法违章抢种的青苗也给予了补偿。这一做法起到了不良的导向作用,误导群众认为抢种有暴利可图,而且图得爽快,所以群众才跟风抢种,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抢建抢种"行为的法律规制思考
针对以上"抢建抢种"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根治"抢建抢种"行为,必须从源头上入手,拿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村级组织建设,堵住"抢建抢种"源头。一是要在各種媒体上和公益广告中加大对打击违法违章"抢建抢种"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抢建抢种"行为的危害性和自食其果的下场,让"抢建抢种"者明白"抢建抢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望而止步;二是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从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使其知法守法,自觉抵制"抢建抢种"不法行为;三是要加强村级班子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在清理"抢建抢种"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建立村组干部奖惩机制,让村组干部管住村民,把好源头关。
第二,规划先行,理顺审批和管理体制。建议政府拨出规划专项资金,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做好镇(办)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划定新老村庄的界线。同时对各镇所编制的规划在短期内予以审批确认。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开始放开受理村民报建,并尽可能减少报建环节,对符合报建条件的从速审批,为村民合法建房开方便之门。同时,建议下放部分审批权(如村集体自留工商用地和新老村庄住宅用地的规划审批权),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市、区、镇(办)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范围,做到主体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三,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章"抢建抢种"行为。建议市政府拨出专项资金,让区、镇(办)成立城监队伍,各村也要配备城监协管员,从而建立健全市、区、镇(办)、村的城建监察网络。要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地坚决拆除近期抢建的违章建筑,以起到遏制抢建风气蔓延的震慑作用。同时要研究解决违章建筑的遗留问题,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影响市区总体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整治"抢建抢种"。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巡查,做到对上报的违法占地、违法抢建的案件要迅速做出处理。要建立快速应急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公安司法机关对阻挠拆除行动,妨碍公务,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子要加大现场处理打击力度,并及时立案调查,严惩当事人。
第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执法标准,以经济手段打击"抢建抢种"行为。首先,规范青苗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要按照科学种植标准核定补偿数量。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就要做好勘察原始资料记录,对预征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实拍,将实拍现状与征地公告同时发布,严格以现状对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做到"事前控制",让"抢建抢种"者无机可乘和无利可图;其次,争取市政府出台新的征地政策,提高征用土地的价格,同时降低征用土地上附作物的补偿价格,从经济上切断"抢建抢种"的苗头。
第五,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制止"抢建抢种"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镇(办)要增强责任意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总原则,各镇(办)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抢建抢种"行为要当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上报告。同时要主动协调或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清拆行动,抓早、抓小,把"抢建抢种"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将制止"抢建抢种"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征收补偿;抢建抢种;法律规制
一、征收补偿中"抢建抢种"行为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征收行为越来越多,不少村民在征收补偿后骤然暴富。一些村民看到在征收中获利简单,为了获得丰厚的补偿款,而不顾法律法规疯狂"抢建抢种",由此引发大量的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和信访部门接访该类案件的数量也都剧增。虽然政府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大了整治此类行为的力度,但"抢建抢种"行为还是屡禁不止,甚至还愈演愈烈。
二、"抢建抢种"行为产生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法院和信访部门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出现"抢建抢种"量大面广、屡禁不止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牟利思想和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抢建抢种"的主观原因。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被征地的居民企图在拆迁补偿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跟不上造成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第二,政府规划严重滞后,规划控制管理过严是导致"抢建抢种"的直接原因。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很多地方对村庄的规划进行了调整。但由于政府的规划严重滞后,不能明确老村庄的界限,也不能对新村庄进行较好的规划,致使一些村(组)集体的生产和生活缺乏土地资源,加之一些大项目的上马,村民为了经济利益而抢建一些临时厂房和抢种一些作物;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规划控制管理过严,造成了村民建房没有出路,新建、改建住房不能完善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建设局的规定,新村庄必须做好整体规划修编方案并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但至目前为止,很多老村庄的界线都还没有明确,新村庄的界线更是迟迟不能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几乎很难顺利通过报建。村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直接导致了抢建。
第三,执法体制不顺,监管力度不足,打击力度不够是导致"抢建抢种"的间接原因。首先,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和报建审批权在市规划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市城监支队、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等队伍才具有城建执法权,但他们编制有限、人员少,而管理范围大、涉及面广,很难做到管理到位,对城建监察执法力不从心。虽然区和镇(办)根据"守土有责"对违法违章建设负起了主要的管理责任,但区和镇(办)对违法违章建设的管理只能靠没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治安队伍。这种权责不统一的体制,其结果必然导致监管不力,客观上使违法违章建设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在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过程中,镇(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常遇到"抢建抢种"户群体性对抗,甚至暴力阻挠,政府工作人员也经常遭到"抢建抢种"人员的恐吓、围攻、殴打。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个别地方在一段时期内对违法建筑清拆力度不够,一度有所松懈。加之,遇到暴力抗法,公安司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也未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处理违法分子,致使个别村民煽动、组织群众进行阻挠拆除现象增多,一些清拆行动也因此不了了之。一些"抢建抢种"户也正是看到这一情况,才变本加厉,大肆"抢建抢种"。
第四,个别职能部门把握政策不严,客观上也助长了抢种歪风。个别职能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为图省事,在对一些地上作物做出补偿时,不管种植密度,只论棵数而不是论面积计算补偿,或者对一些已经认定为违法违章抢种的青苗也给予了补偿。这一做法起到了不良的导向作用,误导群众认为抢种有暴利可图,而且图得爽快,所以群众才跟风抢种,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抢建抢种"行为的法律规制思考
针对以上"抢建抢种"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根治"抢建抢种"行为,必须从源头上入手,拿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村级组织建设,堵住"抢建抢种"源头。一是要在各種媒体上和公益广告中加大对打击违法违章"抢建抢种"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抢建抢种"行为的危害性和自食其果的下场,让"抢建抢种"者明白"抢建抢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望而止步;二是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从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使其知法守法,自觉抵制"抢建抢种"不法行为;三是要加强村级班子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在清理"抢建抢种"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建立村组干部奖惩机制,让村组干部管住村民,把好源头关。
第二,规划先行,理顺审批和管理体制。建议政府拨出规划专项资金,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做好镇(办)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划定新老村庄的界线。同时对各镇所编制的规划在短期内予以审批确认。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开始放开受理村民报建,并尽可能减少报建环节,对符合报建条件的从速审批,为村民合法建房开方便之门。同时,建议下放部分审批权(如村集体自留工商用地和新老村庄住宅用地的规划审批权),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市、区、镇(办)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范围,做到主体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三,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章"抢建抢种"行为。建议市政府拨出专项资金,让区、镇(办)成立城监队伍,各村也要配备城监协管员,从而建立健全市、区、镇(办)、村的城建监察网络。要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地坚决拆除近期抢建的违章建筑,以起到遏制抢建风气蔓延的震慑作用。同时要研究解决违章建筑的遗留问题,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影响市区总体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整治"抢建抢种"。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巡查,做到对上报的违法占地、违法抢建的案件要迅速做出处理。要建立快速应急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公安司法机关对阻挠拆除行动,妨碍公务,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子要加大现场处理打击力度,并及时立案调查,严惩当事人。
第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执法标准,以经济手段打击"抢建抢种"行为。首先,规范青苗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要按照科学种植标准核定补偿数量。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就要做好勘察原始资料记录,对预征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实拍,将实拍现状与征地公告同时发布,严格以现状对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做到"事前控制",让"抢建抢种"者无机可乘和无利可图;其次,争取市政府出台新的征地政策,提高征用土地的价格,同时降低征用土地上附作物的补偿价格,从经济上切断"抢建抢种"的苗头。
第五,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制止"抢建抢种"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镇(办)要增强责任意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总原则,各镇(办)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抢建抢种"行为要当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上报告。同时要主动协调或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清拆行动,抓早、抓小,把"抢建抢种"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将制止"抢建抢种"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