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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又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但同时也会因法律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不高等原因而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发生。举证责任分配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位置,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是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所以民众普遍希望通过未来的《证据法》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公正;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立法;程序;证明标准
制订作为民事程序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然而,完全法定主义的分配原则往往是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情形和当事人之间差异巨大的举证能力、诉讼行为,其表现常常是过于僵化,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有效弥补分配原则的不足,实现个案的实体正义。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整个举证责任分配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合理的原则,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判断并作出司法裁判的权力。而举证责任分配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包括:①国际环境。现在在国际上,均是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而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所以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也应该坚持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时的裁量权;②司法能动性的现实要求。司法的被动性是司法的基本特征,司法能动性是与其被动性相对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中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①适用条件的不确定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笼统或原则性不足,使得不同裁判主体对举证责任自由裁量规则的适用条件理解不一。②缺乏程序保障。
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①没有系统的立法体系;②传统诉讼模式的制约;③法官的素质影响自由裁量权作用的正确发挥。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完善
(1)规范立法。法官自由裁量权出现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法律的滞后与不完备,法律越不完备,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就会越大,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另外,针对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应担明确素质的提高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的。所以我们必须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
(2)规范程序。现在法治国家一般都认为,具体的决定或措施的公正性必须由正当过程原则来决定,基本上可以归结为程序的正义性和程序的合理性。
(3)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所遵循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即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这些都是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进而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一种偶然性的事件,结果是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完全取决于哪个或哪类法官。这使得诉讼从一开始就具有不确定性,谁承担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无法预期的。因此,我们更应该明确其中的真正内涵,应使其成为每个法官的共识。
(4)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所以应该大力推进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建设,严格控制法官职业的准入条件,逐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逐渐转变过去以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充当法官的机制,改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士任职法官。同时对于有突出工作业绩的法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不但可以培养法官爱岗敬业的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另外即使成为了一名法官,在法院内部也应该经常为法官开设培训班,不断加强法官的素质建设。
总之,举证责任分配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漏洞,但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的不高,导致了滥用现象的不断发生。所以,我们应该通过《证据法》的制定来完善对它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沈光.简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制约[J]. 今日南国,2009(1).
关键词:公正;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立法;程序;证明标准
制订作为民事程序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然而,完全法定主义的分配原则往往是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情形和当事人之间差异巨大的举证能力、诉讼行为,其表现常常是过于僵化,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有效弥补分配原则的不足,实现个案的实体正义。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整个举证责任分配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合理的原则,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判断并作出司法裁判的权力。而举证责任分配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包括:①国际环境。现在在国际上,均是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而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所以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也应该坚持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时的裁量权;②司法能动性的现实要求。司法的被动性是司法的基本特征,司法能动性是与其被动性相对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中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①适用条件的不确定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笼统或原则性不足,使得不同裁判主体对举证责任自由裁量规则的适用条件理解不一。②缺乏程序保障。
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①没有系统的立法体系;②传统诉讼模式的制约;③法官的素质影响自由裁量权作用的正确发挥。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完善
(1)规范立法。法官自由裁量权出现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法律的滞后与不完备,法律越不完备,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就会越大,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另外,针对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应担明确素质的提高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的。所以我们必须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
(2)规范程序。现在法治国家一般都认为,具体的决定或措施的公正性必须由正当过程原则来决定,基本上可以归结为程序的正义性和程序的合理性。
(3)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所遵循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即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这些都是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进而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一种偶然性的事件,结果是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完全取决于哪个或哪类法官。这使得诉讼从一开始就具有不确定性,谁承担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无法预期的。因此,我们更应该明确其中的真正内涵,应使其成为每个法官的共识。
(4)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所以应该大力推进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建设,严格控制法官职业的准入条件,逐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逐渐转变过去以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充当法官的机制,改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士任职法官。同时对于有突出工作业绩的法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不但可以培养法官爱岗敬业的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另外即使成为了一名法官,在法院内部也应该经常为法官开设培训班,不断加强法官的素质建设。
总之,举证责任分配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漏洞,但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的不高,导致了滥用现象的不断发生。所以,我们应该通过《证据法》的制定来完善对它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沈光.简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制约[J]. 今日南国,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