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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检察文化属性的研究,是正确界定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基础。通行的理论研究认为,检察文化从属于文化的大范畴,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它具有文化的三个基本要素,即: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本文针对通行研究,提出检察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一个分支,和检察文化具有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政治属性的观点;指出检察文化政治属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关键词:检察文化;政治属性
随着检察文化的兴起和发展,检察文化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对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但在检察文化属性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目前的研究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试通过对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再界定,提出检察文化具有政治属性的观点,以此为根据,认为检察文化从属于法治文化。并对检察文化的政治属性的基本特征作粗浅探讨。
一、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再界定
(一)检察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指从一定思想文化环境和经济社会制度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上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价值取向,以及以意识形态或思想观念形式承载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系统之中,积淀为一个政治系统所蕴含着的以及系统中人们思想观念与行为模式中的稳定的政治价值观、政治理想和政治信仰的总和。[1]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所促成。”政治文化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它是一个社会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因此政治文化与政府、政治组织等制度性结构相对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是正在建设发展中的文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核心。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由检察制度诞生的检察文化无疑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检察文化具有政治属性
在检察文化的属性研究上,有学者从文化的三要素出发,考察认为检察文化亦不例外地由三要素构成。认为它们是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内涵的三个维度,对应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提出检察精神文化指的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体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所在。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实践活动中彰显的文化,包括在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教育行为、交往行为等行为中。检察物质文化是由检察建筑、设备、服饰等具体物质所表征出来的文化,是特定时期检察文化传承的外在载体和反映。对上述观点笔者不予质疑。但上述观点却忽视了检察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检察文化作为检察制度的派生文化,他随检察制度的确立而伴生,随检察制度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文化的一种,当然具备属文化的三个要素。但检察文化作为一种制度层面的文化,其又区别于其他文化具有特殊的政治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文化的政治属性,也是检察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最根本特征。
(三)检察文化从属于法治文化
通行的检察理论研究认为检察文化从属于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这种划分并不能反映检察文化的根本特征。我们先从法律文化的概念上进行辨析。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2]。可以看出法律文化并不是单指法律制度层面的文化,他甚至包括法学教育层面的文化。从检察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史可以看出,检察制度是与法律的实施相伴而生,与法治进程休戚相关。因此在从属关系上,检察文化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检察文化内涵,必然隶属法治文化的范畴,两者都属于制度层面。
(四)检察文化是一种主流文化
可以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经过历史检验沉淀下来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的表现有“主流文化、亚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之分。同样,检察文化也有主流检察文化、检察亚文化、传统检察文化和域外检察文化等划分分。我们这里所讲的检察文化单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治文化。而非国外的检察文化,也非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检察文化或检察亚文化。之所以称之为主流文化一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二是因为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组成部分,它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
(五)检察文化的概念
何为检察文化,是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现实中,要么有人把与检察相关的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要么有人把单纯的文化活动简化为检察文化。要么有人从文化内涵的三个维度将检察文化划分为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
出于以上对检察文化外延的辨析,笔者以为,我们所研究的检察文化特指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构建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观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这种“检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是中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体现,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检察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的总和,是人民检察官群体通向守卫社会正义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路径。”[3] 二、检察文化政治属性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本质体现。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政治文化和主流文化,检察文化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政治属性。这种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为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主精神和以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精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反映出检察机关的组织文化。
(二)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最高概括。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要求。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出检察机关的理念文化。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宪法。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主力军,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和“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目标要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以检察文化的特有形式反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文化源泉。
检察文化根植于检察制度和检察职能的发挥。只有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职业宗旨,才能培育和确立体现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要求的检察人员职业信仰,为检察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不竭的文化源泉。
注释:
[1]陈义平《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http://www.MLr.gov.cn/wskt/wskt_bdqkt/201205/t20120531_1104997.htm,2012-06-02。
[2]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258页。
[3]张国臣《关于检察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正义网http://www.jcrb.com/zhuanti/jczt/jcwh/ythjczlt/201010/t20101031_460526.htML,2012-06-02。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江苏 沛县 221600)
关键词:检察文化;政治属性
随着检察文化的兴起和发展,检察文化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对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但在检察文化属性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目前的研究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试通过对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再界定,提出检察文化具有政治属性的观点,以此为根据,认为检察文化从属于法治文化。并对检察文化的政治属性的基本特征作粗浅探讨。
一、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再界定
(一)检察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指从一定思想文化环境和经济社会制度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上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价值取向,以及以意识形态或思想观念形式承载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系统之中,积淀为一个政治系统所蕴含着的以及系统中人们思想观念与行为模式中的稳定的政治价值观、政治理想和政治信仰的总和。[1]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所促成。”政治文化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它是一个社会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因此政治文化与政府、政治组织等制度性结构相对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是正在建设发展中的文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核心。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由检察制度诞生的检察文化无疑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检察文化具有政治属性
在检察文化的属性研究上,有学者从文化的三要素出发,考察认为检察文化亦不例外地由三要素构成。认为它们是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内涵的三个维度,对应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提出检察精神文化指的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体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所在。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实践活动中彰显的文化,包括在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教育行为、交往行为等行为中。检察物质文化是由检察建筑、设备、服饰等具体物质所表征出来的文化,是特定时期检察文化传承的外在载体和反映。对上述观点笔者不予质疑。但上述观点却忽视了检察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检察文化作为检察制度的派生文化,他随检察制度的确立而伴生,随检察制度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文化的一种,当然具备属文化的三个要素。但检察文化作为一种制度层面的文化,其又区别于其他文化具有特殊的政治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文化的政治属性,也是检察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最根本特征。
(三)检察文化从属于法治文化
通行的检察理论研究认为检察文化从属于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这种划分并不能反映检察文化的根本特征。我们先从法律文化的概念上进行辨析。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2]。可以看出法律文化并不是单指法律制度层面的文化,他甚至包括法学教育层面的文化。从检察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史可以看出,检察制度是与法律的实施相伴而生,与法治进程休戚相关。因此在从属关系上,检察文化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检察文化内涵,必然隶属法治文化的范畴,两者都属于制度层面。
(四)检察文化是一种主流文化
可以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经过历史检验沉淀下来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的表现有“主流文化、亚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之分。同样,检察文化也有主流检察文化、检察亚文化、传统检察文化和域外检察文化等划分分。我们这里所讲的检察文化单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治文化。而非国外的检察文化,也非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检察文化或检察亚文化。之所以称之为主流文化一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二是因为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组成部分,它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
(五)检察文化的概念
何为检察文化,是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现实中,要么有人把与检察相关的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要么有人把单纯的文化活动简化为检察文化。要么有人从文化内涵的三个维度将检察文化划分为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
出于以上对检察文化外延的辨析,笔者以为,我们所研究的检察文化特指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构建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观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这种“检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是中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体现,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检察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的总和,是人民检察官群体通向守卫社会正义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路径。”[3] 二、检察文化政治属性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本质体现。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政治文化和主流文化,检察文化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政治属性。这种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为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主精神和以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精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反映出检察机关的组织文化。
(二)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最高概括。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要求。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出检察机关的理念文化。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宪法。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主力军,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和“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目标要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以检察文化的特有形式反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文化源泉。
检察文化根植于检察制度和检察职能的发挥。只有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职业宗旨,才能培育和确立体现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要求的检察人员职业信仰,为检察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不竭的文化源泉。
注释:
[1]陈义平《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http://www.MLr.gov.cn/wskt/wskt_bdqkt/201205/t20120531_1104997.htm,2012-06-02。
[2]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258页。
[3]张国臣《关于检察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正义网http://www.jcrb.com/zhuanti/jczt/jcwh/ythjczlt/201010/t20101031_460526.htML,2012-06-02。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江苏 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