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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学校的合作能力有限和政府协调不足等问题,因此,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积极寻找和企业的利益结合点,增强自身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同时政府也要全方位进行协调,以使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实现全社会的多赢。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教育利益协调
[作者简介]熊荣生(1955- ),男,江西南昌人,浙江工商职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副编审,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浙江宁波315012)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5-0037-0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高职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仍然阻碍着高职教育的发展。其中,探索符合我国教育特色的成熟培养模式就成为当今高职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也被确立为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突破点。综观西方成熟的职业教育模式,从德国的“双元制”、法国的“大学校”到英国的“证书模式”和“工读交替”,以及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无一不依赖于和企业的合作。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所决定的,是高职教育的核心,也是高职教育培养模式形成的基础。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刚刚开展,校企合作水平严重滞后于高职教育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解决我国高职教育校企结合的矛盾是目前高职教育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是一种双方自愿行为,不带有强制性。因此,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和高校作为社会主体,必然要实现各自的合作目的和愿望。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质追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然将校企合作与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学校作为合作的另一方,虽然是非营利性的机构,办学的目标主要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但当校企合作水平成为决定学校办学水平以至于学校发展的决定因素后,学校必然要追求自身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达到的目标。这一过程需要双方的妥协和利益交换,寻求“共赢”,需要双方树立共同的观念和理念,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外力干涉。分析我国高职教育的现状,我们发现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由于观念问题,对校企合作热情不高。一方面,企业缺乏成熟的合作意识,往往是企业要么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合作层面,要么就是被动地进行捐资助学,不参与或很少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特别是目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支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或者企业的支出远远大于其预期收益。校企合作中企业支付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但能实现营利或保本的企业不多,大多数为亏本。所以,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都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主动在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寻求与学校合作培养人才的企业则少之又少。即使有,多数也只停留在订单培养、项目支持、实践基地建设、员工培训等方面,全面介入人才培养过程的企业少之又少。而这种合作的达成也大多是通过关系或碍于情面,并非企业自愿。在没有认识到校企合作能给企业带来长期收益的情况下,想让企业提高校企合作热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学校自身的产学研合作能力有待提高。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学校的技术与人才资源,学校只有发挥其服务功能,才能寻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但在目前,高职院校大多由过去的中专改制而成,师资层次不高,科研能力较弱。科研也主要停留在一些低层次、重复性高的项目上,对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等帮助不大。另外,虽然高职院校号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但其人才培养模式却是本科四年课程的压缩版,与本科生比,不但理论知识不足,且实际动手能力也不能尽如人意。加上近年来高校扩招,学生就业极其困难,企业可以较轻松地得到所需的劳动力,当然也不会主动为此掏腰包。
3.政府引导方向正确,但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到位。虽然我国高度重视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从国务院到教育部乃至地方教育部门,都积极引导学校进行相关的校企合作实验,开展了大规模的试点、试验,但还没有建立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与指导手册;国家也未出台校企合作中对企业的奖励机制,尤其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保护不足,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调;同时高职院校体制改革滞后,制约校企合作的发展前景。
4.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单一,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制。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学校、协会、政府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但我国目前只有教育部门对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指导和管理企业相关的协会和政府部门无所作为,使得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得不到企业的有效配合。
二、解决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措施
1.依据不同企业特点,寻找不同的利益点为企业服务。要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动力,必须依据不同的企业寻找不同的利益结合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高职院校不像普通高校,它们在教师素质、科研条件、科研水平、学生素质等方面对大中型企业都没有吸引力。但是这些企业规模较大、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生产一线对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很大,而且它们的管理意识超前,面临的人才竞争更是激烈,所以其参与人才培养的意愿比较强,也有实力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可以和这些企业共同建立实训基地,既为学生提供实训场所,实行订单式培养;同时,也可作为企业的员工培训基地,以节约资源。对地方中小企业来说,虽然这些企业数量庞大,但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小,各企业对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量较小。尤其是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缺乏与高职院校合作培养人才的动力。因此,高职院校与中小企业合作,在人才培养上难以针对某一企业实行“订单”培养模式。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技术人才匮乏、设备落后、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使高职院校在人才、科研设备、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方面对其形成一定优势,学校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和企业展开合作。
2.学校加强为企业服务的能力,提高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校企合作是平等的合作,因而学校必然要增强自身的合作能力,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支持。这要求学校在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学生培养、培养模式、培养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提升。在专业建设上,协调好专业稳定性与适应市场变化之间的关系,形成实践教学优势,形成特色和品牌优势,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在师资建设上,不但要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同时也要提升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强化教师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在学生培养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如生产安全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等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基本职业素养。在培养模式上,采用切实可行的多种培养模式,为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培养;在培养管理上,实行开放式的培养管理,主动向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及企业人员来校查阅图书资料、利用各种实验室等服务。学校应充分挖掘自身的资源优势,针对企业的需求点,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3.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要充分协调,对各自的领域进行引导与支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政策。首先,政府要加大对校企合作双方的合作成本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师资培训。”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和贷款等方面给予校企合作政策优惠。对职业院校校办产业和校企合作的股份制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等等。其次,要规范学校和企业的责任机制,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框架下加快制定、完善校企合作责任机制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实施校企合作的途径和方式等,做到鼓励性政策与惩罚性政策并举,以实现学校与企业、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校企与学生等各方在明确的政策规定下协调互动,为职业教育构建起优质的实习实训平台、广泛的学生就业平台和持续的产业发展平台。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动力和维系其良性运转的纽带。校企合作的过程就是利益交换的过程,在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环境不成熟的条件下,校企合作不仅是企业和学校两方面的任务,而且是整个社会、政府、相关组织等的共同任务。毕竟,校企合作的成功是整个社会的多赢,而不只是学校和企业本身。
[参考文献]
[1]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20年回眸——高等职业教育的探索与创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鲍洁.点击核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导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Z].2004-04-02.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教育利益协调
[作者简介]熊荣生(1955- ),男,江西南昌人,浙江工商职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副编审,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浙江宁波315012)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5-0037-0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高职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仍然阻碍着高职教育的发展。其中,探索符合我国教育特色的成熟培养模式就成为当今高职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也被确立为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突破点。综观西方成熟的职业教育模式,从德国的“双元制”、法国的“大学校”到英国的“证书模式”和“工读交替”,以及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无一不依赖于和企业的合作。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所决定的,是高职教育的核心,也是高职教育培养模式形成的基础。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刚刚开展,校企合作水平严重滞后于高职教育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解决我国高职教育校企结合的矛盾是目前高职教育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是一种双方自愿行为,不带有强制性。因此,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和高校作为社会主体,必然要实现各自的合作目的和愿望。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质追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然将校企合作与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学校作为合作的另一方,虽然是非营利性的机构,办学的目标主要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但当校企合作水平成为决定学校办学水平以至于学校发展的决定因素后,学校必然要追求自身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达到的目标。这一过程需要双方的妥协和利益交换,寻求“共赢”,需要双方树立共同的观念和理念,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外力干涉。分析我国高职教育的现状,我们发现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由于观念问题,对校企合作热情不高。一方面,企业缺乏成熟的合作意识,往往是企业要么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合作层面,要么就是被动地进行捐资助学,不参与或很少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特别是目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支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或者企业的支出远远大于其预期收益。校企合作中企业支付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但能实现营利或保本的企业不多,大多数为亏本。所以,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都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主动在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寻求与学校合作培养人才的企业则少之又少。即使有,多数也只停留在订单培养、项目支持、实践基地建设、员工培训等方面,全面介入人才培养过程的企业少之又少。而这种合作的达成也大多是通过关系或碍于情面,并非企业自愿。在没有认识到校企合作能给企业带来长期收益的情况下,想让企业提高校企合作热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学校自身的产学研合作能力有待提高。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学校的技术与人才资源,学校只有发挥其服务功能,才能寻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但在目前,高职院校大多由过去的中专改制而成,师资层次不高,科研能力较弱。科研也主要停留在一些低层次、重复性高的项目上,对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等帮助不大。另外,虽然高职院校号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但其人才培养模式却是本科四年课程的压缩版,与本科生比,不但理论知识不足,且实际动手能力也不能尽如人意。加上近年来高校扩招,学生就业极其困难,企业可以较轻松地得到所需的劳动力,当然也不会主动为此掏腰包。
3.政府引导方向正确,但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到位。虽然我国高度重视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从国务院到教育部乃至地方教育部门,都积极引导学校进行相关的校企合作实验,开展了大规模的试点、试验,但还没有建立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与指导手册;国家也未出台校企合作中对企业的奖励机制,尤其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保护不足,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调;同时高职院校体制改革滞后,制约校企合作的发展前景。
4.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单一,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制。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学校、协会、政府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但我国目前只有教育部门对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指导和管理企业相关的协会和政府部门无所作为,使得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得不到企业的有效配合。
二、解决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措施
1.依据不同企业特点,寻找不同的利益点为企业服务。要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动力,必须依据不同的企业寻找不同的利益结合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高职院校不像普通高校,它们在教师素质、科研条件、科研水平、学生素质等方面对大中型企业都没有吸引力。但是这些企业规模较大、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生产一线对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很大,而且它们的管理意识超前,面临的人才竞争更是激烈,所以其参与人才培养的意愿比较强,也有实力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可以和这些企业共同建立实训基地,既为学生提供实训场所,实行订单式培养;同时,也可作为企业的员工培训基地,以节约资源。对地方中小企业来说,虽然这些企业数量庞大,但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小,各企业对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量较小。尤其是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缺乏与高职院校合作培养人才的动力。因此,高职院校与中小企业合作,在人才培养上难以针对某一企业实行“订单”培养模式。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技术人才匮乏、设备落后、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使高职院校在人才、科研设备、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方面对其形成一定优势,学校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和企业展开合作。
2.学校加强为企业服务的能力,提高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校企合作是平等的合作,因而学校必然要增强自身的合作能力,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支持。这要求学校在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学生培养、培养模式、培养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提升。在专业建设上,协调好专业稳定性与适应市场变化之间的关系,形成实践教学优势,形成特色和品牌优势,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在师资建设上,不但要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同时也要提升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强化教师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在学生培养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如生产安全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等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基本职业素养。在培养模式上,采用切实可行的多种培养模式,为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培养;在培养管理上,实行开放式的培养管理,主动向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及企业人员来校查阅图书资料、利用各种实验室等服务。学校应充分挖掘自身的资源优势,针对企业的需求点,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3.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要充分协调,对各自的领域进行引导与支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政策。首先,政府要加大对校企合作双方的合作成本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师资培训。”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和贷款等方面给予校企合作政策优惠。对职业院校校办产业和校企合作的股份制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等等。其次,要规范学校和企业的责任机制,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框架下加快制定、完善校企合作责任机制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实施校企合作的途径和方式等,做到鼓励性政策与惩罚性政策并举,以实现学校与企业、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校企与学生等各方在明确的政策规定下协调互动,为职业教育构建起优质的实习实训平台、广泛的学生就业平台和持续的产业发展平台。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动力和维系其良性运转的纽带。校企合作的过程就是利益交换的过程,在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环境不成熟的条件下,校企合作不仅是企业和学校两方面的任务,而且是整个社会、政府、相关组织等的共同任务。毕竟,校企合作的成功是整个社会的多赢,而不只是学校和企业本身。
[参考文献]
[1]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20年回眸——高等职业教育的探索与创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鲍洁.点击核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导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Z].200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