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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省会城市和大中型城市开展“示范城市”、“试点城市”工作,已经延续多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城市的自主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历史沿革显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里程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适时启动了以促进技术创新为中心任务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此后几年中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持续稳步推进,参与试点的城市也随之不断增加。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启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专门明确了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审批,确保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示范作用。并提出在已经开展的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启动以提升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为着眼点,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部分城市的宏观政策引导和具体工作指导。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专家评定工作,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期满,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城市进行筛选,确定若干“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推动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深化。
二、试点示范工作具有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试点示范工作初步方案,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必要的考核,提出意见。
3.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示范创建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示范城市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定。
试点到期考核后申请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可进行新一期试点工作;到期考核后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城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可进入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序列。
示范创建期满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城市评定工作以对有关城市示范创建期间知识产权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主,并参考申报城市长期的知识产权工作状况。
三、争创过程即是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化和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过程
几年来,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稳步推进,参与的城市逐渐增加,知识产权工作内容不断向纵深拓展,并已形成了试点、创建示范、示范三个鲜明层次。此项工作主要在全国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地级以上的大中型城市开展。目前,全国共有工作示范城市10个、示范创建市36个、试点城市49个。各试点示范城市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争创示范城市第一步就是由该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试点示范工作初步方案,使得这项工作从开始就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适宜的争创部署,借此一步步提升了城市的核心竞争力。
当地的知识产权局都认识到争创示范城市的过程,正是在全市上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理念、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城市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好时机。大家在总体方案下,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区域试点工作,将试点对象向基层延伸。以区域试点工作为抓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辐射带动了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起到了“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作用。
在开展“示范城市”、“试点城市”工作中,参与的城市可称“百花齐放”,纷纷结合自己的条件与特点,制定出可行的方案,在推进知识产权事业深化的过程中,提高了本市的核心竞争力。本栏目本期刊登的“汕头”与“宜昌”就是实例,从这一角度证实了“当今世界的竞争,就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
一、历史沿革显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里程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适时启动了以促进技术创新为中心任务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此后几年中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持续稳步推进,参与试点的城市也随之不断增加。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启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专门明确了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审批,确保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示范作用。并提出在已经开展的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启动以提升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为着眼点,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部分城市的宏观政策引导和具体工作指导。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专家评定工作,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期满,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城市进行筛选,确定若干“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推动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深化。
二、试点示范工作具有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试点示范工作初步方案,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必要的考核,提出意见。
3.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示范创建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示范城市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定。
试点到期考核后申请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可进行新一期试点工作;到期考核后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城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可进入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序列。
示范创建期满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城市评定工作以对有关城市示范创建期间知识产权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主,并参考申报城市长期的知识产权工作状况。
三、争创过程即是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化和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过程
几年来,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稳步推进,参与的城市逐渐增加,知识产权工作内容不断向纵深拓展,并已形成了试点、创建示范、示范三个鲜明层次。此项工作主要在全国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地级以上的大中型城市开展。目前,全国共有工作示范城市10个、示范创建市36个、试点城市49个。各试点示范城市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争创示范城市第一步就是由该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试点示范工作初步方案,使得这项工作从开始就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适宜的争创部署,借此一步步提升了城市的核心竞争力。
当地的知识产权局都认识到争创示范城市的过程,正是在全市上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理念、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城市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好时机。大家在总体方案下,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区域试点工作,将试点对象向基层延伸。以区域试点工作为抓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辐射带动了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起到了“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作用。
在开展“示范城市”、“试点城市”工作中,参与的城市可称“百花齐放”,纷纷结合自己的条件与特点,制定出可行的方案,在推进知识产权事业深化的过程中,提高了本市的核心竞争力。本栏目本期刊登的“汕头”与“宜昌”就是实例,从这一角度证实了“当今世界的竞争,就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