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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发展史,起始于保定的卷烟厂。我国烟草奠基人朱尊权老先生曾经题词:“官办第一家卷烟厂,最早在保定。”1902年,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提出,在保定直隶农务局试办烟厂,随后,保定农务局设厂制造纸烟,开中国官办卷烟工业之先河。
近日,笔者在保定市国家档案馆偶翻档案,发现一份有关“合资经营卷烟厂业务的合同”抄件,该合同立于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1936年),合同内容反映了合资经营卷烟厂的业务,从一个侧面,佐证了保定烟草发展的悠久历史。下面,我们将合同原文抄录如下,以飨读者。
合同:立合资经营卷烟厂业务
甲方:资本股东代表人赵士廷
乙方:保定义成祥华大卷烟厂代表人徐玉康
兹因双方协商同意,合力经营卷烟厂业务,除已订有草约外,特此订定正式合同,所有各条款详臷于左。
一、乙方原有保定义成祥华大烟厂名义仍予保留。但自甲乙两方合力开始起为期,营业发展畅销出品起见,共同商定,以中国河北华大烟厂字样,呈报登记及商标注册。如已核准,则永远以中国河北华大烟厂名义进行。如将来双方解约时,此项名义即行做废,仍恢复原有名义。倘中国河北华大烟厂字样登记注册不能核准,则仍用义成祥华大烟厂名义进行一切。
二、呈报烟厂登记确定法人代表。由赵士廷担任经理,由徐玉康担任副理。如因两人出面具名,不合法定手续,则以赵士廷一人名义登记,但须另由赵士廷、徐玉康两人连署呈报统税局备案,以资证明两合经营性质。
三、甲方第一步共出资本两万元,为组织烟厂内外部及推展业务之需。如有不足应用时,再由甲方酌量增加资本,乙方仍然同意进行。
四、甲方付交乙方现洋壹仟元,以华大烟厂商号名义及旧有卷烟机器两部,作为抵押,保证此款并无利息,由每年所得红利先行补还。倘将来甲方无力营业时,得由甲方通知乙方,另行觅股。由通知日起,由乙方将此抵押之款付还甲方。届时,甲方亦应将华大字号,及原有机器两部不得拆动,照交乙方。惟乙方用甲方银洋壹仟元,须由乙方书立贷款借卷,订准偿还期限,交给甲方保存。由乙方另觅股东,应即订期奉还,手续两清,双方契约同时作废。
五、甲方所有置购一切财产及家俱等物,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涉。
六、由甲方接办开始日起,至停业日止,所有对内对外一切债务,以及甲方发行股票等,统由甲方负责清理,概与乙方无涉。
七、自甲乙两方合作日起,每届旧历年终,结帐一次,以营业之盈亏,按甲乙两方实入帐本支配。
八、乙方义成祥华大卷烟厂因为无力营业,由徐玉康商请原有慎思堂、仁义堂同意,情愿将原有自置卷烟机器两部并零件、家俱等物,共同作股东伍仟元,统由乙方徐玉康全权代表。
九、由合同成立日起,华大卷烟厂内外部即行改组,其以前乙方自营之时一切组织取消。
十、华大卷烟厂成立新组织,完全依照股份有限公司法则办理,应先股东会,再由股东会议选举董事会,造定总经理一人、经理一人、副理一人、协理一人、监理一人、监察二人,并由总经理委派内部各课员、职员,专责办事。
十一、本合同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各无返悔,甲乙双方各持一张为证。
十二、本厂地址设立保定城内东门里福兴里十七号。
甲方资本股东代表人:赵士廷
乙方保定义成祥华大烟厂代表人:徐玉康
证人:任铭诚、李联琛
代书人:谢泽之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立
这份合资经营卷烟厂业务合同,具体内容有十二项,序号为笔者所加。该合同字迹清晰,文字工整,结构严谨,要件齐全,双方责、权、利规定明确。现今来看,确实算得上是一份保存完整、珍贵的卷烟经营全同,它是保定卷烟历史发展的真实记录。读者看此合同后,也许还想知道徐玉康、华大卷烟厂等情况。
据档案记载,徐玉康,清苑县人,保定名士。1931年保定纸烟业同业公会成立时,徐36岁,并任义成祥经理。1937年徐玉康在保定福兴里兴建华大卷烟厂,生产保定牌卷烟,大受欢迎。福兴里所在的位置,就是现今保定市大慈阁小区处,当时,是保定城内的繁华地带。华大卷烟厂就设立在福兴里十七号。华大烟厂在当时行业里,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民国三十三年,有份“保定市纸烟同业公会会员名册”,在册的有86家,从三个方面比较,可以看出它的“龙头”地位。其一在“注册资本”一栏中,少的有1500元、中等的有5000元,而华大当时是80000万。其二“店员人数”栏,绝大部分商号人员都是个位数,而华大是33人。其三经理“教育程度”栏,大多数填写的是“小学”、“高小”、“私塾”,而华大是“中学”,这在当时,已然算得上是“知识分子”了。
保定卷烟历史悠久,该合同再次以文字形式,加以了佐证。忆古论今,有着百年历史的保定卷烟厂,继承和发扬了保定的卷烟历史,现是河北省骨干企业、保定市利税大户,在保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日,笔者在保定市国家档案馆偶翻档案,发现一份有关“合资经营卷烟厂业务的合同”抄件,该合同立于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1936年),合同内容反映了合资经营卷烟厂的业务,从一个侧面,佐证了保定烟草发展的悠久历史。下面,我们将合同原文抄录如下,以飨读者。
合同:立合资经营卷烟厂业务
甲方:资本股东代表人赵士廷
乙方:保定义成祥华大卷烟厂代表人徐玉康
兹因双方协商同意,合力经营卷烟厂业务,除已订有草约外,特此订定正式合同,所有各条款详臷于左。
一、乙方原有保定义成祥华大烟厂名义仍予保留。但自甲乙两方合力开始起为期,营业发展畅销出品起见,共同商定,以中国河北华大烟厂字样,呈报登记及商标注册。如已核准,则永远以中国河北华大烟厂名义进行。如将来双方解约时,此项名义即行做废,仍恢复原有名义。倘中国河北华大烟厂字样登记注册不能核准,则仍用义成祥华大烟厂名义进行一切。
二、呈报烟厂登记确定法人代表。由赵士廷担任经理,由徐玉康担任副理。如因两人出面具名,不合法定手续,则以赵士廷一人名义登记,但须另由赵士廷、徐玉康两人连署呈报统税局备案,以资证明两合经营性质。
三、甲方第一步共出资本两万元,为组织烟厂内外部及推展业务之需。如有不足应用时,再由甲方酌量增加资本,乙方仍然同意进行。
四、甲方付交乙方现洋壹仟元,以华大烟厂商号名义及旧有卷烟机器两部,作为抵押,保证此款并无利息,由每年所得红利先行补还。倘将来甲方无力营业时,得由甲方通知乙方,另行觅股。由通知日起,由乙方将此抵押之款付还甲方。届时,甲方亦应将华大字号,及原有机器两部不得拆动,照交乙方。惟乙方用甲方银洋壹仟元,须由乙方书立贷款借卷,订准偿还期限,交给甲方保存。由乙方另觅股东,应即订期奉还,手续两清,双方契约同时作废。
五、甲方所有置购一切财产及家俱等物,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涉。
六、由甲方接办开始日起,至停业日止,所有对内对外一切债务,以及甲方发行股票等,统由甲方负责清理,概与乙方无涉。
七、自甲乙两方合作日起,每届旧历年终,结帐一次,以营业之盈亏,按甲乙两方实入帐本支配。
八、乙方义成祥华大卷烟厂因为无力营业,由徐玉康商请原有慎思堂、仁义堂同意,情愿将原有自置卷烟机器两部并零件、家俱等物,共同作股东伍仟元,统由乙方徐玉康全权代表。
九、由合同成立日起,华大卷烟厂内外部即行改组,其以前乙方自营之时一切组织取消。
十、华大卷烟厂成立新组织,完全依照股份有限公司法则办理,应先股东会,再由股东会议选举董事会,造定总经理一人、经理一人、副理一人、协理一人、监理一人、监察二人,并由总经理委派内部各课员、职员,专责办事。
十一、本合同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各无返悔,甲乙双方各持一张为证。
十二、本厂地址设立保定城内东门里福兴里十七号。
甲方资本股东代表人:赵士廷
乙方保定义成祥华大烟厂代表人:徐玉康
证人:任铭诚、李联琛
代书人:谢泽之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立
这份合资经营卷烟厂业务合同,具体内容有十二项,序号为笔者所加。该合同字迹清晰,文字工整,结构严谨,要件齐全,双方责、权、利规定明确。现今来看,确实算得上是一份保存完整、珍贵的卷烟经营全同,它是保定卷烟历史发展的真实记录。读者看此合同后,也许还想知道徐玉康、华大卷烟厂等情况。
据档案记载,徐玉康,清苑县人,保定名士。1931年保定纸烟业同业公会成立时,徐36岁,并任义成祥经理。1937年徐玉康在保定福兴里兴建华大卷烟厂,生产保定牌卷烟,大受欢迎。福兴里所在的位置,就是现今保定市大慈阁小区处,当时,是保定城内的繁华地带。华大卷烟厂就设立在福兴里十七号。华大烟厂在当时行业里,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民国三十三年,有份“保定市纸烟同业公会会员名册”,在册的有86家,从三个方面比较,可以看出它的“龙头”地位。其一在“注册资本”一栏中,少的有1500元、中等的有5000元,而华大当时是80000万。其二“店员人数”栏,绝大部分商号人员都是个位数,而华大是33人。其三经理“教育程度”栏,大多数填写的是“小学”、“高小”、“私塾”,而华大是“中学”,这在当时,已然算得上是“知识分子”了。
保定卷烟历史悠久,该合同再次以文字形式,加以了佐证。忆古论今,有着百年历史的保定卷烟厂,继承和发扬了保定的卷烟历史,现是河北省骨干企业、保定市利税大户,在保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