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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模糊性 ,刑事违法性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二者之间的矛盾 ,源于刑法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对立。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 ,应注意以对立统一的视角看待二者的关系 ,并在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