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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治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调和权威与被治者间关系,国际政治也有一个基本问题,即怎样维持国际和平。其实归根说起来,调和权威与被治者间关系与维持国际和平是性质上相同的两个问题,也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同一个问题即政治中之理智的问题。只有当国内政治以理智为基础时,权威与被治者间方能发生正常适当的关系;也只有当国际政治以理智做基础时,真正的国际和平始得以维持。
一部政治史,无论是有关于一个国家的,或是关于国家与国家间之关系的,总免不了有几段不正常的时期。在那些时期中,一国之内发生叛乱革命之行动,国际问题有战争状态可能的存在。叛乱或革命行动之发生,是证明国内一部分人民在以武力反抗推翻他们所不满的统治者;国际战争乃表现两个以上的国家以武力来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我们说革命和战争是历史上不正常的事情,因为它们皆起于人类有运用和平手段的机会而不运用,或有合理的办法存在时而人们使其没有被行使的可能。此实为人间罪恶的根源。
我们常常说人是理智的动物,然而我们反不能不承认人类中有所谓败类者,他们就只想摧残人类仅有的可宝贵的特质——理智。所以我们要是不忍受一切的牺牲来培植政治的理智的基础,人类的骄傲便将散失殆尽了。
摘自楼邦彦:《理智、民主政治和国家和平》
宪法惯例是在从单纯的习惯发展而为有拘束力的法则的过程中形成的,我们至多只能在宪法惯例到达某一个阶段的时候,才能相当确定宪法惯例业已形成,而当它在形成时的早期, 它本身就代表着一个发展的过程。这或许是宪法惯例的特有形式使其然, 因为多半的宪法惯例都是不成文的,一般的学者尤注重这个不成文的特质,而所有不形诸文字的法则,在原则上往往难以确定其形成的时日。
英国宪法学者杰宁斯对于这样看法却有相当的保留,他认为英国的有些宪法惯例,尤其是與自治领地位有关的,其形式也是成文的,例如关于英国与自治领间关系的有些宪法惯例,可以见诸法律的序文或会议的报告,它们显然都是明确的成文法则。我们固然承认杰宁斯所提出的成文的宪法惯例的例子,但是他的举例并未丝毫否定我们对于宪法惯例如何形成的说法。
所以杰宁斯之认为有些宪法惯例似同普通法律,也可能具有显明被制定的特质,殊不知他还是忽略了形式背后的真实情形的差别:普通法律以正式被制定为发生效力的条件,而形诸文字的宪法惯例往往在正式形诸文字以前早已成为法则,是则形诸文字与否并不是直接影响或促成宪法惯例的因素,其理甚明。
摘自楼邦彦:《宪法及宪法惯例》
一部政治史,无论是有关于一个国家的,或是关于国家与国家间之关系的,总免不了有几段不正常的时期。在那些时期中,一国之内发生叛乱革命之行动,国际问题有战争状态可能的存在。叛乱或革命行动之发生,是证明国内一部分人民在以武力反抗推翻他们所不满的统治者;国际战争乃表现两个以上的国家以武力来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我们说革命和战争是历史上不正常的事情,因为它们皆起于人类有运用和平手段的机会而不运用,或有合理的办法存在时而人们使其没有被行使的可能。此实为人间罪恶的根源。
我们常常说人是理智的动物,然而我们反不能不承认人类中有所谓败类者,他们就只想摧残人类仅有的可宝贵的特质——理智。所以我们要是不忍受一切的牺牲来培植政治的理智的基础,人类的骄傲便将散失殆尽了。
摘自楼邦彦:《理智、民主政治和国家和平》
宪法惯例是在从单纯的习惯发展而为有拘束力的法则的过程中形成的,我们至多只能在宪法惯例到达某一个阶段的时候,才能相当确定宪法惯例业已形成,而当它在形成时的早期, 它本身就代表着一个发展的过程。这或许是宪法惯例的特有形式使其然, 因为多半的宪法惯例都是不成文的,一般的学者尤注重这个不成文的特质,而所有不形诸文字的法则,在原则上往往难以确定其形成的时日。
英国宪法学者杰宁斯对于这样看法却有相当的保留,他认为英国的有些宪法惯例,尤其是與自治领地位有关的,其形式也是成文的,例如关于英国与自治领间关系的有些宪法惯例,可以见诸法律的序文或会议的报告,它们显然都是明确的成文法则。我们固然承认杰宁斯所提出的成文的宪法惯例的例子,但是他的举例并未丝毫否定我们对于宪法惯例如何形成的说法。
所以杰宁斯之认为有些宪法惯例似同普通法律,也可能具有显明被制定的特质,殊不知他还是忽略了形式背后的真实情形的差别:普通法律以正式被制定为发生效力的条件,而形诸文字的宪法惯例往往在正式形诸文字以前早已成为法则,是则形诸文字与否并不是直接影响或促成宪法惯例的因素,其理甚明。
摘自楼邦彦:《宪法及宪法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