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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由:开证申请人接受了带不符点的单据而开证行拒付,并拒绝将该证下单据改做托收。 对于本案笔者的观点是:(1)在合理工作时间内,申请人合理拒付带不符点的单据,意味着开证行只能拒付;但申请人接受带不符点的单据,却并不意味着开证行也只能接受;(2)开证行有权拒绝已经该行拒付的单据被受益人单方面改做托收。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