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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是符合我国农业国情的主要农业生产形式,其中,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则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益的重要组织形式。但近3年通过对株洲市农业局、经管局等部门走访以及实地调研发现:株洲市区农户经营耕地规模中超小规模仍普遍存在,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发展还不充分。分析发现,限制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发展的原因主要为:土地流转不成熟、农户融资困难和符合新型农户经营主体要求的农户少等,进而提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确定新型农业家庭主体地位、利用农业技术人员定点服务和鼓励劳动力就地转移等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