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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担任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其個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而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无独有偶。日前,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的两个账户均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公司因此少缴增值税3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税务局向该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4万元。
上述两家企业的做法在民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中非常普遍,几乎没有人意识到这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那么,企业这样做究竟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会触犯哪几类罪名呢?
任何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收取或支出少量或大量的资金,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合法,就会有如下几种情形出现:
一、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
二、销售人员收取货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然后再交给公司或老板。
三、老板直接授意财务或销售人员将业务收入款项打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四、公司老板随意在财务部门支取现金或转账支付。
我国《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述的几种做法直接破坏了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但为税收征管制造了障碍,也给企业老板、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带来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很多销售人员将收回的货款存入个人账户不及时交还公司,过段时间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携款一走了之,所以这是企业销售人员容易触碰的罪名。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的财物进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数额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三、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综上所述,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逃避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达到法定条件,涉嫌逃税罪。所以,公司管理应该公私分明,才能真正避险。(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无独有偶。日前,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的两个账户均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公司因此少缴增值税3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税务局向该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4万元。
上述两家企业的做法在民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中非常普遍,几乎没有人意识到这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那么,企业这样做究竟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会触犯哪几类罪名呢?
任何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收取或支出少量或大量的资金,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合法,就会有如下几种情形出现:
一、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
二、销售人员收取货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然后再交给公司或老板。
三、老板直接授意财务或销售人员将业务收入款项打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四、公司老板随意在财务部门支取现金或转账支付。
我国《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述的几种做法直接破坏了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但为税收征管制造了障碍,也给企业老板、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带来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很多销售人员将收回的货款存入个人账户不及时交还公司,过段时间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携款一走了之,所以这是企业销售人员容易触碰的罪名。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的财物进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数额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三、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综上所述,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逃避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达到法定条件,涉嫌逃税罪。所以,公司管理应该公私分明,才能真正避险。(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