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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专利法上,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家之所以制定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不法分子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以及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所以,在现代社会对专利保护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加强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实施,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专利保护;强制许可制度;实施
一、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要求,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优化。除此之外,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也在国家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专利的保护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非常的重要,很多情况下专利都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我国成立了很多的法律用来保护专利成果,比如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个是规定了专利的法律,另一个是应该如何让专利的法律完美地实施下去。
首先《专利法》第49条提出了关于国家对于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突发情况的时候,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对专利进行强制许可,这对于国家的维护也有一定的作用。其次第51条也对这个法律提出了解释,关于49条中被强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签订实施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专利个人的权益。再者52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根据理由才能够决定许可时间不可以是无期限的。而强制许可也必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够随意侵害专利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同时在55条中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如果专利人觉得强制名义并不正当而是有谋取私人利益的企图时,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
针对以上的这些强制许可的问题,同时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在2003年我国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来规范这一行为。就以上这些方面来看,我国对于专利双方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在法律的规定上也比较严谨和具有公正性。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让很多的行为都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有了更多的针对强制许可的维权办法。
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提出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和世贸组织提出的如何实施“多哈宣言”的目标,我国更多的是在法律和生活中同时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操作。我国有很多的公民对于公共的财产健康等方面的危机意识都不够强,更多的情况下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在2005年底我國提出了《设计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和强制许可办法》,这一办法的提出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御或者是控制流行疾病和传染类疾病在我国内的蔓延[2]。能够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下为我们带来便利,同时新的专利也能够为我国在流行及传染类疾病方面带来一定的创新机制。以上的一系列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我国对于这方面的重视性,也能够说明我国正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制订了更多的可以为人民谋福利的制度。
二、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完善
(一)在“多哈宣言”的基础上,我国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也提出了很多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它们将更多的作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也许从现在看来,这些强制许可好像并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有一些事情是无法避免的,政府需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将一些问题都考虑在其中。我国需要作出充分的应急管理系统,而不是到了时候再进行谈判之类的亡羊补牢,不能走一步看一步。
(二)扩大我国专利法的适用范围。首先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都是不够完善的。而TRIPS是发达国家制订的,他们更多的是考虑到自己作为发达国家所需求的利益问题,而对于我国来说并不是非常的合适。所以我国在制订属于自己适合的法律的时候,只要不违背当初签订协议时所承诺的义务,其它方面则可以是适合我国自己的法律。
(三)关于强制许可的时间问题。首先对于强制许可来说,更多的是为全国人民的利益考虑。而如果这种情况并不存在或者长期内都不太可能发生的话,那么为了维护专利人的权益,我们也应该终止这种行为。若受益人投资未收回,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维护专利人的权益[3]。
(四)在反垄断立法中确定知识产权和竞争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解决专利滥用行为。虽说我国目前出台了很多专利维护等方面的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更多细节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因为知识产权在一定方面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为了维护大众的利益,在更多的方面应该确保公平。
(五)强制许可在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很多西方的发达国家,强制许可的专利在国家必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出口的。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订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只是为了国内市场的需求,在一定的方面来看,可以说是我国放弃了这一项权利,其实我国也应该考虑对于专利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在TRIPS理事会上,有成员提出了希望能够进口一些治疗传染病的药物,很多的非世贸组织成员国家也希望能够得到这样的一些药品,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希望我国能够对专利的出口方面加以改进,对于这些渴求能够尽量的满足。不仅限于药品方面,在更多的产品方面也是这样,进一步地完善出口制度,在实践中健全更好且更适合我国使用的办法。
三、总结
为了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而采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专利权所独有的特性即为垄断性,是发明人应受保护的合理权利,也是专利法为了杜绝滥用专利建立的一个保护墙,在此基础上强制许可制定随之产生。在高度发展的现代文明社会,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对于国家专利发明的保护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TRIPS框架下的中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J]. 杨莉英. 商场现代化. 2006(07)
[2]药品微小修改被授予专利的挑战及应对[J]. 李婉贞,李寅瑞.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7(06)
[3]公共政策视角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J]. 罗敏光,刘雪凤.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1(07)
作者简介:
张文占(1973-),男,汉,籍贯:安徽涡阳,学历:中专,职称:无,研究方向:专利工程
关键词:专利保护;强制许可制度;实施
一、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要求,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优化。除此之外,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也在国家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专利的保护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非常的重要,很多情况下专利都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我国成立了很多的法律用来保护专利成果,比如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个是规定了专利的法律,另一个是应该如何让专利的法律完美地实施下去。
首先《专利法》第49条提出了关于国家对于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突发情况的时候,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对专利进行强制许可,这对于国家的维护也有一定的作用。其次第51条也对这个法律提出了解释,关于49条中被强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签订实施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专利个人的权益。再者52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根据理由才能够决定许可时间不可以是无期限的。而强制许可也必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够随意侵害专利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同时在55条中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如果专利人觉得强制名义并不正当而是有谋取私人利益的企图时,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
针对以上的这些强制许可的问题,同时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在2003年我国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来规范这一行为。就以上这些方面来看,我国对于专利双方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在法律的规定上也比较严谨和具有公正性。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让很多的行为都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有了更多的针对强制许可的维权办法。
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提出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和世贸组织提出的如何实施“多哈宣言”的目标,我国更多的是在法律和生活中同时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操作。我国有很多的公民对于公共的财产健康等方面的危机意识都不够强,更多的情况下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在2005年底我國提出了《设计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和强制许可办法》,这一办法的提出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御或者是控制流行疾病和传染类疾病在我国内的蔓延[2]。能够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下为我们带来便利,同时新的专利也能够为我国在流行及传染类疾病方面带来一定的创新机制。以上的一系列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我国对于这方面的重视性,也能够说明我国正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制订了更多的可以为人民谋福利的制度。
二、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完善
(一)在“多哈宣言”的基础上,我国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也提出了很多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它们将更多的作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也许从现在看来,这些强制许可好像并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有一些事情是无法避免的,政府需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将一些问题都考虑在其中。我国需要作出充分的应急管理系统,而不是到了时候再进行谈判之类的亡羊补牢,不能走一步看一步。
(二)扩大我国专利法的适用范围。首先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都是不够完善的。而TRIPS是发达国家制订的,他们更多的是考虑到自己作为发达国家所需求的利益问题,而对于我国来说并不是非常的合适。所以我国在制订属于自己适合的法律的时候,只要不违背当初签订协议时所承诺的义务,其它方面则可以是适合我国自己的法律。
(三)关于强制许可的时间问题。首先对于强制许可来说,更多的是为全国人民的利益考虑。而如果这种情况并不存在或者长期内都不太可能发生的话,那么为了维护专利人的权益,我们也应该终止这种行为。若受益人投资未收回,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维护专利人的权益[3]。
(四)在反垄断立法中确定知识产权和竞争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解决专利滥用行为。虽说我国目前出台了很多专利维护等方面的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更多细节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因为知识产权在一定方面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为了维护大众的利益,在更多的方面应该确保公平。
(五)强制许可在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很多西方的发达国家,强制许可的专利在国家必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出口的。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订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只是为了国内市场的需求,在一定的方面来看,可以说是我国放弃了这一项权利,其实我国也应该考虑对于专利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在TRIPS理事会上,有成员提出了希望能够进口一些治疗传染病的药物,很多的非世贸组织成员国家也希望能够得到这样的一些药品,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希望我国能够对专利的出口方面加以改进,对于这些渴求能够尽量的满足。不仅限于药品方面,在更多的产品方面也是这样,进一步地完善出口制度,在实践中健全更好且更适合我国使用的办法。
三、总结
为了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而采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专利权所独有的特性即为垄断性,是发明人应受保护的合理权利,也是专利法为了杜绝滥用专利建立的一个保护墙,在此基础上强制许可制定随之产生。在高度发展的现代文明社会,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对于国家专利发明的保护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TRIPS框架下的中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J]. 杨莉英. 商场现代化. 2006(07)
[2]药品微小修改被授予专利的挑战及应对[J]. 李婉贞,李寅瑞.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7(06)
[3]公共政策视角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J]. 罗敏光,刘雪凤.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1(07)
作者简介:
张文占(1973-),男,汉,籍贯:安徽涡阳,学历:中专,职称:无,研究方向:专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