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美国最高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奥巴马医改法案做出裁决,认定其核心条款“合乎宪法”。本文将对奥巴马医改案的案情背景,双方争议焦点以及各法院判决进行详细介绍,并从奥巴马医改案的可分性问题入手,探讨法院在本案中所遵循的原则,从而对美国司法审查现状进行剖析。
【关键词】强制参保; 联邦医疗救助扩展; 可分性; 司法克制
对于奥巴马医改案的违宪审查是近期美国倍受关注的焦点。以“强制医保”为核心内容的医疗改革法案是奥巴马上任以来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之一,也是最具争议的一项法案。
一、奥巴马医改案梗概
(一)案件背景
奥巴马医改法案是指“保护病患与平价医疗法案”(the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是2009年1月奥巴马上台之后整个工作的重心,也被视为他执政后的最大成就。该法案旨在增加获保的美国公民人数和降低医疗保险费。该法案于2010年在国会获得通过,交由奥巴马签字成法。此后“强制参保”条款引发共和党激烈反弹,全美相继有26个州出现“医改违宪”诉讼,认为美国宪法并未赋予公权机构强制民众购买医保的权力,医改法案应被视作违宪。
(二)主要争议
该法案最具争议的规定为“强制参保”条款,该条款要求从2014年起,绝大多数美国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将以个人税收的形式被处以罚款,奥巴马希望借这一规定实现“全民医保”目标。很多人认为此举不符合美国宪法的自由精神,因此该条款是否违宪是本案的焦点。
另一项备受争议的规定为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之前的联邦医疗救助项目是由联邦向各州提供资金,从而帮助孕妇,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获得医疗保险。奥巴马医改案将扩展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增加各州须覆盖的人数。法案将增加对各州提供的资金从而覆盖各州因扩展医疗救助而产生的花费。但是如果任何州不符合法案最新的救助覆盖要求,那么该州将失去所有的联邦医疗救助资金。
如果任何一项规定被判定为违宪,就牵涉到法案的可分性问题。如果强制投保条款或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被法院否认,那么法院则面临是否判定奥巴马医改案整体无效的难题。如果法院判定医改案是不可分的,法院将判定该医改案整体无效。然而,倘若法院判定该法案是不可分的,法院将判定该法案部分有效,仅否认该法案违宪的部分内容。
(三)法院判决
美国弗罗里达北区地方法院裁定奥巴马医改案的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违宪,以及该法案的强制参保条款超越国会权力且不可分,因此整个法案无效。
然而,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强制参保条款违宪的判决,但判定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且认为该法案是可分的。
但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做出裁定:强制参保条款虽然超越了洲际贸易条款下的国会权力,但强制参保作为“征税”却在国会的征税权范围之内。然而联邦救助扩展条款则超越了支出条款所赋予的国会权力,但该条款是与整个法案可分的。因此,奥巴马医改案的强制参保条款有效,但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无效。
二、对奥巴马医改案中可分性问题的详述
(一)可分性理论及其发展
当违宪条款是较为复杂的法案中的一部分时,关于该法案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就会产生。法院判定法案部分违宪的权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次确立,法院将违宪条款与1789年司法条例相分离。
法院对可分性问题的分析分为两步骤:第一步主要分析在违宪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法案是否依然能够按照国会的立法目的继续发挥功能。在阿拉斯加航空公司案中,法院进一步阐明第一步调查不仅限于分析法案能否独立发挥功能。即使其他条款能够独立运作,这也无法保证整部法案有效。在分析可分性问题时,还应分析该法案能否按照立法意图而发挥功能。
第二步,即使其他条款能够按照国会立法意图运作,法院必须分析在违宪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国会是否仍然会制定该法案。如果国会在缺乏违宪条款的情况下,不会通过该法案,则该法案与违宪条款并不可分。但通常情况下,这两步分析是互相联系的。
(二)赞同可分性的理论和意见
第一,奥巴马医改案的其他条款能够独立发挥功能。如同很多综合性法案,该法案包含着事实上互相独立的各部分,但彼此间又与医疗改革相联系,因此被包含在同一复杂的医疗改革法案中。事实上,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原本都是通过完全独立的提案所提出的,并且如果独立立法将依然有效。
第二,按照国会目的,该法案的其他条款仍应保持有效。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将于2014年正式生效,然而根据国会的指示许多重要的改革将在这之前就生效。因此,按照国会的设想,这些改革是与联邦医疗救助扩展项目相独立的,并且即使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受到违宪挑战,这些改革将仍然有效。这些重要的条款已经让许多民众从中获益,使医疗保险更为普遍平价。
第三,法院应避免否定合宪条款。在美国诉布克案(United States v.Booker)中,法院表明控制联邦法案的违宪性时,必须将无效条款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根据法院近期在自由企业基金诉公众会计公司监督委员会(Free Enterprise Fund v.Public Co.Accounting Oversight Bd.)一案中提到“总而言之,在面临法案中的宪法问题时,我们需要将解决方式仅限于针对该问题。”
(三)反对可分性的理论和意见
第一,在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法案的其他条款无法以符合国会立法目的方式运行。国会在制定该法案时希望所有州都能参与到联邦医疗救助扩展项目之中,并且国会将医疗救助作为满足强制医保的途径之一,因此国会并没有制定其他计划为众多低收入人群提供医保覆盖。因此,一旦该条款无效,整个法案必须无效。
第二,仅仅判决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无效是法院对该法案的改写。这种对于法案的改写并不是司法谦抑,而是司法越权。这只是创造了一份国会未曾制定公众未曾预期的无法运作的法案。这使原本合理的医保规定变得更为复杂,因为国会无法重新制定而必须接受其他具有某种利益倾向的杂乱无章的条款。虽然这种改革貌似谦抑,实为越权,是以避免宪法问题的名义而产生了新的宪法问题。这并非是联邦主义,而是削弱了州主权。 三、从奥巴马医改案最终判决论司法克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对此问题做出的裁决认为:根据美国法典中关于医疗救助法案的可分性条款,“如果本章节的任何条款或者对于任何人或任何情况适用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本章节其他条款以及对其他人或情况适用其他条款将不受此影响。”法院认为,仅仅判定联邦医疗救助条款无效并不会影响现存的医疗救助项目。即使不考虑可分性条款,将整个法案否定也是毫无依据的。现在,法院的判决将限制迫使各州接受联邦医疗救助扩展的经济压力,这就意味着某些州会选择拒绝该项扩展,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州都会拒绝。虽然法院无法获知具体哪些州会拒绝或接受,但是国会并不希望仅仅因为某些州选择拒绝而使整个法案都遭到否决。国会制定的其他条款将仍然以符合国会目的的方式有效运作。而且,当法院面对违宪法案时,法院应尽力去保存该条款而不是破坏。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该案做出的最终判决而言,尤其对于强制参保的肯定,法院都是遵循着司法克制主义。然而,该案的可分性问题虽容易为人忽视,但却从细微处反映着司法克制主义。根据司法克制主义,法院仅仅只能推翻违宪条款。法院并不是高于国会的拥有修订权的立法机关,因此法院只能判定违宪条款无效。并且,这也是与基本的救济原则相符,当政府行为与宪法发生冲突,救济的范围必须依照违宪范围相应做出。根据民主观点,该法案是由国会制定的,而国会是人民选举的。因此,如果法院推翻整部法案,这就是反对多数民众。因此在解释可分性问题时,法院倾向于司法克制主义,仅否定必须使其无效的条款,因为违宪判决是反多数民众目的的。总之,法院是基于包含司法克制的各种考虑,而做出此微妙的判决。
参考文献:
[1]杨丽明.美国医改法案涉险过关[N].中国青年报(03版),2012-06-30
[2]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Sebelius,132 S.Ct.2566 (2012).
[3]Marbury v.Madison,5 U.S.(1 Cranch) 137(1803).
[4]Free Enter.Fund v.Pub Co.Accounting Oversight Bd,130 S.Ct.3138,3151,3161(2010).
[5]United States v.Booker,543 U.S.220,258(2005).
【关键词】强制参保; 联邦医疗救助扩展; 可分性; 司法克制
对于奥巴马医改案的违宪审查是近期美国倍受关注的焦点。以“强制医保”为核心内容的医疗改革法案是奥巴马上任以来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之一,也是最具争议的一项法案。
一、奥巴马医改案梗概
(一)案件背景
奥巴马医改法案是指“保护病患与平价医疗法案”(the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是2009年1月奥巴马上台之后整个工作的重心,也被视为他执政后的最大成就。该法案旨在增加获保的美国公民人数和降低医疗保险费。该法案于2010年在国会获得通过,交由奥巴马签字成法。此后“强制参保”条款引发共和党激烈反弹,全美相继有26个州出现“医改违宪”诉讼,认为美国宪法并未赋予公权机构强制民众购买医保的权力,医改法案应被视作违宪。
(二)主要争议
该法案最具争议的规定为“强制参保”条款,该条款要求从2014年起,绝大多数美国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将以个人税收的形式被处以罚款,奥巴马希望借这一规定实现“全民医保”目标。很多人认为此举不符合美国宪法的自由精神,因此该条款是否违宪是本案的焦点。
另一项备受争议的规定为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之前的联邦医疗救助项目是由联邦向各州提供资金,从而帮助孕妇,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获得医疗保险。奥巴马医改案将扩展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增加各州须覆盖的人数。法案将增加对各州提供的资金从而覆盖各州因扩展医疗救助而产生的花费。但是如果任何州不符合法案最新的救助覆盖要求,那么该州将失去所有的联邦医疗救助资金。
如果任何一项规定被判定为违宪,就牵涉到法案的可分性问题。如果强制投保条款或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被法院否认,那么法院则面临是否判定奥巴马医改案整体无效的难题。如果法院判定医改案是不可分的,法院将判定该医改案整体无效。然而,倘若法院判定该法案是不可分的,法院将判定该法案部分有效,仅否认该法案违宪的部分内容。
(三)法院判决
美国弗罗里达北区地方法院裁定奥巴马医改案的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违宪,以及该法案的强制参保条款超越国会权力且不可分,因此整个法案无效。
然而,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强制参保条款违宪的判决,但判定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且认为该法案是可分的。
但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做出裁定:强制参保条款虽然超越了洲际贸易条款下的国会权力,但强制参保作为“征税”却在国会的征税权范围之内。然而联邦救助扩展条款则超越了支出条款所赋予的国会权力,但该条款是与整个法案可分的。因此,奥巴马医改案的强制参保条款有效,但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无效。
二、对奥巴马医改案中可分性问题的详述
(一)可分性理论及其发展
当违宪条款是较为复杂的法案中的一部分时,关于该法案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就会产生。法院判定法案部分违宪的权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次确立,法院将违宪条款与1789年司法条例相分离。
法院对可分性问题的分析分为两步骤:第一步主要分析在违宪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法案是否依然能够按照国会的立法目的继续发挥功能。在阿拉斯加航空公司案中,法院进一步阐明第一步调查不仅限于分析法案能否独立发挥功能。即使其他条款能够独立运作,这也无法保证整部法案有效。在分析可分性问题时,还应分析该法案能否按照立法意图而发挥功能。
第二步,即使其他条款能够按照国会立法意图运作,法院必须分析在违宪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国会是否仍然会制定该法案。如果国会在缺乏违宪条款的情况下,不会通过该法案,则该法案与违宪条款并不可分。但通常情况下,这两步分析是互相联系的。
(二)赞同可分性的理论和意见
第一,奥巴马医改案的其他条款能够独立发挥功能。如同很多综合性法案,该法案包含着事实上互相独立的各部分,但彼此间又与医疗改革相联系,因此被包含在同一复杂的医疗改革法案中。事实上,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原本都是通过完全独立的提案所提出的,并且如果独立立法将依然有效。
第二,按照国会目的,该法案的其他条款仍应保持有效。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将于2014年正式生效,然而根据国会的指示许多重要的改革将在这之前就生效。因此,按照国会的设想,这些改革是与联邦医疗救助扩展项目相独立的,并且即使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受到违宪挑战,这些改革将仍然有效。这些重要的条款已经让许多民众从中获益,使医疗保险更为普遍平价。
第三,法院应避免否定合宪条款。在美国诉布克案(United States v.Booker)中,法院表明控制联邦法案的违宪性时,必须将无效条款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根据法院近期在自由企业基金诉公众会计公司监督委员会(Free Enterprise Fund v.Public Co.Accounting Oversight Bd.)一案中提到“总而言之,在面临法案中的宪法问题时,我们需要将解决方式仅限于针对该问题。”
(三)反对可分性的理论和意见
第一,在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法案的其他条款无法以符合国会立法目的方式运行。国会在制定该法案时希望所有州都能参与到联邦医疗救助扩展项目之中,并且国会将医疗救助作为满足强制医保的途径之一,因此国会并没有制定其他计划为众多低收入人群提供医保覆盖。因此,一旦该条款无效,整个法案必须无效。
第二,仅仅判决联邦医疗救助扩展条款无效是法院对该法案的改写。这种对于法案的改写并不是司法谦抑,而是司法越权。这只是创造了一份国会未曾制定公众未曾预期的无法运作的法案。这使原本合理的医保规定变得更为复杂,因为国会无法重新制定而必须接受其他具有某种利益倾向的杂乱无章的条款。虽然这种改革貌似谦抑,实为越权,是以避免宪法问题的名义而产生了新的宪法问题。这并非是联邦主义,而是削弱了州主权。 三、从奥巴马医改案最终判决论司法克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对此问题做出的裁决认为:根据美国法典中关于医疗救助法案的可分性条款,“如果本章节的任何条款或者对于任何人或任何情况适用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本章节其他条款以及对其他人或情况适用其他条款将不受此影响。”法院认为,仅仅判定联邦医疗救助条款无效并不会影响现存的医疗救助项目。即使不考虑可分性条款,将整个法案否定也是毫无依据的。现在,法院的判决将限制迫使各州接受联邦医疗救助扩展的经济压力,这就意味着某些州会选择拒绝该项扩展,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州都会拒绝。虽然法院无法获知具体哪些州会拒绝或接受,但是国会并不希望仅仅因为某些州选择拒绝而使整个法案都遭到否决。国会制定的其他条款将仍然以符合国会目的的方式有效运作。而且,当法院面对违宪法案时,法院应尽力去保存该条款而不是破坏。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该案做出的最终判决而言,尤其对于强制参保的肯定,法院都是遵循着司法克制主义。然而,该案的可分性问题虽容易为人忽视,但却从细微处反映着司法克制主义。根据司法克制主义,法院仅仅只能推翻违宪条款。法院并不是高于国会的拥有修订权的立法机关,因此法院只能判定违宪条款无效。并且,这也是与基本的救济原则相符,当政府行为与宪法发生冲突,救济的范围必须依照违宪范围相应做出。根据民主观点,该法案是由国会制定的,而国会是人民选举的。因此,如果法院推翻整部法案,这就是反对多数民众。因此在解释可分性问题时,法院倾向于司法克制主义,仅否定必须使其无效的条款,因为违宪判决是反多数民众目的的。总之,法院是基于包含司法克制的各种考虑,而做出此微妙的判决。
参考文献:
[1]杨丽明.美国医改法案涉险过关[N].中国青年报(03版),2012-06-30
[2]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Sebelius,132 S.Ct.2566 (2012).
[3]Marbury v.Madison,5 U.S.(1 Cranch) 137(1803).
[4]Free Enter.Fund v.Pub Co.Accounting Oversight Bd,130 S.Ct.3138,3151,3161(2010).
[5]United States v.Booker,543 U.S.220,25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