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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劳动合同变更在法律责任方面选择了"项目规制"进路,当用人单位违反"协商一致"原则时,只对其中关涉"核心义务"的项目,且不可归因于劳动者的情形,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选择的"劳动条件"联结囿于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法突破责任困境,有必要从根本上调整当前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制进路,用"程度规制"取代"项目规制",以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