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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公用事业是一个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着管理体制落后、运营效率低下等弊端,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引入民营资本和竞争机制势在必行,同时也需要通过健全法规政策、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等方面,保障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管理体制;监管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城市用作公共服务的事业,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不包括民航、铁路)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行业,内容广泛[1]。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发展,是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和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2],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和政府单一投资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运营效率低下、投资严重不足等弊端。因此,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逐渐扩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比重,相应缩小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比重的过程。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由于引入了民间资本和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效率,但与此同时,民营化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改善,必须从多个层面出台保障措施,以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顺利进行。
1 健全和完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法规
要保证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需要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监管。然而监管必须依法进行,这样才公正,才能兼顾各方利益。而依法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国缺乏健全和完善的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3],如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对于缺乏特许经营认识的许多市、县级政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约束意义。但《办法》对一些实质问题并未有所规定,如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特许经营制度下的产权归属,特许经营权自愿提前终止或被取消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如何补偿,政府如何平衡获得特许权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公众利益等;同时,《办法》对规制内容和形式的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尺度。因此为了消除民营过程中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为公用事业民营化提供制度依据,应该完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统一的制度安排,借鉴成功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法规。这些法规应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学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独立机构共同拟定,广泛听取各方利益集团意见,由全国人大批准并实施。
2 強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城市公用事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后,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进入城市公用事业,成为经营主体。在无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这些民营企业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增加企业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政府不能通过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对民营企业实行有效管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对于国有企业,政府也要模拟市场竞争机制,尽可能采取激励性的管制方式,刺激国有企业提高效率。因此,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要求政府加强管制责任,建立以完善的管制法律制度、高效的管制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核心内容的城市公用事业管制体系,以保证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顺利推进。
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涉及监管机构、市场准入、价格和质量等的管制[4]。目前我国尚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监管者。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应与政策制定机构相分离,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价格监管是城市公用事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才能刺激民营公用企业自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从而使消费者能享受到较低的价格。当今世界各国影响较大的定价模型有美国的投资回报率模型和英国的最高限价模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政府可采用最高限价模型来制定公用产品的价格。
3 渐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
任何改革都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探索过程,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也不例外。从发达国家到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公用事业民营进程来看,民营化都是逐渐推进的。例如英国在1984年首先对电信产业实行民营化,然后在1986年和1989年分别对煤气产业、自来水与电力产业实行民营化,最后在20世纪90年代才对铁路运输产业实行民营化。对特定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如在1984年英国政府首先将英国电信公司51%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出售,在1991年和1993年才将剩余的股份向社会出售。
对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更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制度不完善,市场失败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较多地考虑社会目标和其他非商业性目标[5]。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规模就应该较大,发达国家的某些民营化政策措施在发展中国家就未必适合。因此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保障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扫除民营化的各种障碍,减少民营化中各种存在的问题,渐进式推进民营化改革[6]。
目前,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已在多个城市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其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思想认识和资金、操作方面的障碍,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停滞不前,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进一步突破,以破解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罗剑威.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学习月刊,2012(3):27
[2]王俊豪,蒋晓青.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对策.财经问题研究,2009(9):114~118
[3]周小梅.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成效和问题.管理现代化,2011(6):54
[4]李云雁.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责任.财经论丛,2012(3):21
[5]王俊豪.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若干理论问题.学术月刊,2010(10):62
[6]陈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顺序与速度研究.经济管理,2009(9):164~166
作者简介:
孙延华,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职称:讲师。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管理体制;监管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城市用作公共服务的事业,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不包括民航、铁路)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行业,内容广泛[1]。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发展,是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和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2],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和政府单一投资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运营效率低下、投资严重不足等弊端。因此,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逐渐扩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比重,相应缩小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比重的过程。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由于引入了民间资本和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效率,但与此同时,民营化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改善,必须从多个层面出台保障措施,以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顺利进行。
1 健全和完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法规
要保证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需要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监管。然而监管必须依法进行,这样才公正,才能兼顾各方利益。而依法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国缺乏健全和完善的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3],如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对于缺乏特许经营认识的许多市、县级政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约束意义。但《办法》对一些实质问题并未有所规定,如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特许经营制度下的产权归属,特许经营权自愿提前终止或被取消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如何补偿,政府如何平衡获得特许权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公众利益等;同时,《办法》对规制内容和形式的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尺度。因此为了消除民营过程中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为公用事业民营化提供制度依据,应该完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统一的制度安排,借鉴成功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法规。这些法规应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学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独立机构共同拟定,广泛听取各方利益集团意见,由全国人大批准并实施。
2 強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城市公用事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后,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进入城市公用事业,成为经营主体。在无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这些民营企业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增加企业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政府不能通过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对民营企业实行有效管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对于国有企业,政府也要模拟市场竞争机制,尽可能采取激励性的管制方式,刺激国有企业提高效率。因此,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要求政府加强管制责任,建立以完善的管制法律制度、高效的管制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核心内容的城市公用事业管制体系,以保证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顺利推进。
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涉及监管机构、市场准入、价格和质量等的管制[4]。目前我国尚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监管者。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应与政策制定机构相分离,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价格监管是城市公用事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才能刺激民营公用企业自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从而使消费者能享受到较低的价格。当今世界各国影响较大的定价模型有美国的投资回报率模型和英国的最高限价模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政府可采用最高限价模型来制定公用产品的价格。
3 渐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
任何改革都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探索过程,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也不例外。从发达国家到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公用事业民营进程来看,民营化都是逐渐推进的。例如英国在1984年首先对电信产业实行民营化,然后在1986年和1989年分别对煤气产业、自来水与电力产业实行民营化,最后在20世纪90年代才对铁路运输产业实行民营化。对特定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如在1984年英国政府首先将英国电信公司51%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出售,在1991年和1993年才将剩余的股份向社会出售。
对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更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制度不完善,市场失败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较多地考虑社会目标和其他非商业性目标[5]。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规模就应该较大,发达国家的某些民营化政策措施在发展中国家就未必适合。因此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保障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扫除民营化的各种障碍,减少民营化中各种存在的问题,渐进式推进民营化改革[6]。
目前,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已在多个城市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其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思想认识和资金、操作方面的障碍,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停滞不前,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进一步突破,以破解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罗剑威.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学习月刊,2012(3):27
[2]王俊豪,蒋晓青.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对策.财经问题研究,2009(9):114~118
[3]周小梅.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成效和问题.管理现代化,2011(6):54
[4]李云雁.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责任.财经论丛,2012(3):21
[5]王俊豪.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若干理论问题.学术月刊,2010(10):62
[6]陈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顺序与速度研究.经济管理,2009(9):164~166
作者简介:
孙延华,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职称: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