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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康德是人类哲学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自由”作为其两本最重要著作之间的“拱顶石”,更是其理论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本文的主体是对于实践自由的论述,实践自由包含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两个层面,而只有后者才摆脱了欲望、情感等质料性的内容,因此才具有普遍必然性,才具有道德的内涵。所以,本文论述的实践自由主要是对自由意志的理解。
关键词:自由;自由意志;道德律;善恶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71-01
把自由作为一种先验的理念,是康德在其著作《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但是,这种先验的自由理念只表示了一种可能性,并没有得到证实。“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证明了自由这种属性是人类的意志所具有的,那么,也就可以说明纯粹理性自身就是无条件的实践的。因为,人的意志如果是自由的,那么就有可能去摆脱感性的束缚,而直接去依照纯粹理性所提供的规则去进行实践。这样,纯粹理性自身也当然是无条件的实践的。然而,我们在生活的实践中,可以很清楚的意识到我们有自由的意志。因此,纯粹理性的这种实践能力,也就可以得到证明了。而实践理性又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指一般的实践理性,主要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生活实践,当然也包括道德;另一个是指纯粹的实践理性,它只包含道德。纯粹的实践理性是一般的实践理性中最纯粹的部分,它作为一种普遍必然的先天形式对意志进行规定;而一般实践理性则没有脱离经验的干扰,意志的根据只是主观的准则,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的实践法则,因此它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由此,实践自由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一般实践理性的自由,在康德这里表述为“自由的任意”;另一个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也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
一、实践自由的两个层次
“自由的任意”相应于一般的实践理性,因为受到感性的干扰,所以它依然是建立在对于利益的追求之上的。而这种“自由的任意”之所以可以称之为一种自由,是由于它能突破一时的感性冲动的限制,而通过理性对自身的整体性实存进行评估,也就是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什么是最有利的,比如“丢芝麻,捡西瓜”。
而自由意志对应的是纯粹的实践理性,因此它本身不受经验的限制,只是一种单纯的先天的立法形式。意志“要么是一种产生出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要么毕竟是一种自己规定自己去造成这些对象(不论身体上的能力现在是否充分)、亦即规定自己的原因性的能力。”也就是说,意志作为一种规定自己的原因性的能力,它具有自由的因果性,而不只是自然的因果性。而正是因为有了自由的因果性,所以意志可以通过理性为自身设定普遍必然的法则,所以,自由意志也就意味着意志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而仅仅由纯粹的实践理性而决定。
二、自由意志的内涵
自由意志也可以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意义上来理解。
消极的意义:第一,自由意志不受经验的干扰。因为自由意志本身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所以它制定的一定是普遍必然的法则。而如果不独立于经验,那么它制定的法则只能是主观意义上的实践准则,而不是客观的法则了。这样,意志的真正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第二,自由意志独立于情感。康德说,“出自一件事物的实存的表象的愉快,只要它应当作为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规定根据,它就是建立在主体的感受性之上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存有:因而它属于感官(情感),而不属于知性。”情感不同于经验性的东西,因为它是寓于主体之中的。如上文所述,意志具有自由的因果性。其次,幸福无法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因为幸福与快乐本身就是同一个类型的。既然自由意志的根据既不是经验、也不是情感,那么它的根据就只能是立法的形式了。而这个立法的形式就是道德律。
三、自由意志与道德律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定言命令。而定言命令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它仅仅涉及到行为的动机,而不涉及到行为的结果。康德认为,这样的道德律只有一条,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表达则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定言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自为的必然,和另外的目的无关。第一,道德律是自由意志的认识基础。一个人只有意识到了先天存在的道德律,才能意识到他应该做某事。因而,他才能意识到了自身意志的自由。第二,如果没有自由意志,那么道德律也不会存在。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在纯粹实践理性指导下的自由意志,那么人便无法摆脱欲望能力的束缚。
四、自由意志与善恶
康德说,“我所说的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因而,作为这样一种可能结果而存在的实践知识的对象,只是意味着意志与这对象或者它的对立面将由以被现实地造成的那个行动的关系,而评判某物是不是一个纯粹的实践理性的对象,也只不过是在辨别是否有可能愿意有那样的一个行动,这将使得某个客体当我们有这种能力(对此必须由经验来判断)時就会成为现实的。”这也就是说,首先,一般实践理性的对象,就是自由(人的能动性)所导致的可能结果。而作为这样一种可能结果而存在的一般实践理性的对象,只是意味着意志和行动的关系,但是要对行动的后果进行考虑;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仅仅涉及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只考虑动机,不理会后果。但康德并不是说完全不考虑后果,他认为动机中已经预先考虑了效果。这也就是说,在订立动机的时候,必须把效果考虑在内,使它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如果效果不好,不为人所接受,那么它必然无法成为法则。既然善恶的概念不是道德律的基础,那么善和恶的概念也就更不可能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根据。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4]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自由;自由意志;道德律;善恶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71-01
把自由作为一种先验的理念,是康德在其著作《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但是,这种先验的自由理念只表示了一种可能性,并没有得到证实。“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证明了自由这种属性是人类的意志所具有的,那么,也就可以说明纯粹理性自身就是无条件的实践的。因为,人的意志如果是自由的,那么就有可能去摆脱感性的束缚,而直接去依照纯粹理性所提供的规则去进行实践。这样,纯粹理性自身也当然是无条件的实践的。然而,我们在生活的实践中,可以很清楚的意识到我们有自由的意志。因此,纯粹理性的这种实践能力,也就可以得到证明了。而实践理性又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指一般的实践理性,主要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生活实践,当然也包括道德;另一个是指纯粹的实践理性,它只包含道德。纯粹的实践理性是一般的实践理性中最纯粹的部分,它作为一种普遍必然的先天形式对意志进行规定;而一般实践理性则没有脱离经验的干扰,意志的根据只是主观的准则,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的实践法则,因此它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由此,实践自由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一般实践理性的自由,在康德这里表述为“自由的任意”;另一个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也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
一、实践自由的两个层次
“自由的任意”相应于一般的实践理性,因为受到感性的干扰,所以它依然是建立在对于利益的追求之上的。而这种“自由的任意”之所以可以称之为一种自由,是由于它能突破一时的感性冲动的限制,而通过理性对自身的整体性实存进行评估,也就是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什么是最有利的,比如“丢芝麻,捡西瓜”。
而自由意志对应的是纯粹的实践理性,因此它本身不受经验的限制,只是一种单纯的先天的立法形式。意志“要么是一种产生出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要么毕竟是一种自己规定自己去造成这些对象(不论身体上的能力现在是否充分)、亦即规定自己的原因性的能力。”也就是说,意志作为一种规定自己的原因性的能力,它具有自由的因果性,而不只是自然的因果性。而正是因为有了自由的因果性,所以意志可以通过理性为自身设定普遍必然的法则,所以,自由意志也就意味着意志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而仅仅由纯粹的实践理性而决定。
二、自由意志的内涵
自由意志也可以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意义上来理解。
消极的意义:第一,自由意志不受经验的干扰。因为自由意志本身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所以它制定的一定是普遍必然的法则。而如果不独立于经验,那么它制定的法则只能是主观意义上的实践准则,而不是客观的法则了。这样,意志的真正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第二,自由意志独立于情感。康德说,“出自一件事物的实存的表象的愉快,只要它应当作为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规定根据,它就是建立在主体的感受性之上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存有:因而它属于感官(情感),而不属于知性。”情感不同于经验性的东西,因为它是寓于主体之中的。如上文所述,意志具有自由的因果性。其次,幸福无法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因为幸福与快乐本身就是同一个类型的。既然自由意志的根据既不是经验、也不是情感,那么它的根据就只能是立法的形式了。而这个立法的形式就是道德律。
三、自由意志与道德律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定言命令。而定言命令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它仅仅涉及到行为的动机,而不涉及到行为的结果。康德认为,这样的道德律只有一条,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表达则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定言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自为的必然,和另外的目的无关。第一,道德律是自由意志的认识基础。一个人只有意识到了先天存在的道德律,才能意识到他应该做某事。因而,他才能意识到了自身意志的自由。第二,如果没有自由意志,那么道德律也不会存在。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在纯粹实践理性指导下的自由意志,那么人便无法摆脱欲望能力的束缚。
四、自由意志与善恶
康德说,“我所说的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因而,作为这样一种可能结果而存在的实践知识的对象,只是意味着意志与这对象或者它的对立面将由以被现实地造成的那个行动的关系,而评判某物是不是一个纯粹的实践理性的对象,也只不过是在辨别是否有可能愿意有那样的一个行动,这将使得某个客体当我们有这种能力(对此必须由经验来判断)時就会成为现实的。”这也就是说,首先,一般实践理性的对象,就是自由(人的能动性)所导致的可能结果。而作为这样一种可能结果而存在的一般实践理性的对象,只是意味着意志和行动的关系,但是要对行动的后果进行考虑;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仅仅涉及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只考虑动机,不理会后果。但康德并不是说完全不考虑后果,他认为动机中已经预先考虑了效果。这也就是说,在订立动机的时候,必须把效果考虑在内,使它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如果效果不好,不为人所接受,那么它必然无法成为法则。既然善恶的概念不是道德律的基础,那么善和恶的概念也就更不可能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根据。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4]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