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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时,认识或可以认识自己不能对付这种危险而仍从事,以致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造成了法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形。其可罚性基础是行为人实施的可能给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该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能力已经认识或可以认识。接受性过失是一种隐蔽的过失形式,也是在时间上提前的责任形式。虽然它不需要在刑法上特别地规定,但作为形式上的说明方式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