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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犯罪的方式和种类日益增多,犯罪技巧及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能力也日益增强。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作为一种特殊执法手段便应运而生,且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但由于诱惑性执法手段的滥用或禾适当使用,易导致本无违法意图或倾向的公民犯法。因此,对于“诱惑取证”应从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对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都作出严格的限制。“诱惑取证”一旦被滥用,即构成“钓鱼执法”,此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