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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户协议在网络服务中是必不可少的,但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用户协议是格式合同,它必然会试图减轻它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还会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在我国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大多数用户协议中,都会有管辖权的协议条款。但是这种特殊的协议管辖是否会伤害到消费者,是否能被法院承认,这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的我国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 格式合同 协议管辖
格式合同在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经济等都不对称,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形成诉讼时,用户通常处于不利地位,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符合平等精神。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首先,这样的条款很容易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滥用,以便选择对商家本人有利的管辖法院。导致对方当事人,也就是消费者起诉、应诉的成本非常高,甚至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二,协议管辖条款中经常用非常细小的字体掺杂在条款繁多的合同文本当中,实际的注册和交易过程中有兴趣、有耐心阅读这些文字的人并不多,许多人没有注意到管辖权协议条款的存在并不明确,而且通常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即使消费者已经注意到协议的条款,也很难理解其确切含义。第三,由于诉讼费用,差旅费和时间消耗等原因,消费者被迫诉诸法院起诉并由商人按照协议条款作出回应。即使消费者在选择协议条款的地方进入法院,诉讼费用的计量也会吓到甚至吓退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极有可能形成诉讼上的实质的不公正。因此,如果商家滥用格式合同中的协议条款,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不过对这种问题的认识还停留在公正原则上是远远不够的,把这类格式合同的管辖权协议的条款放在在协议管辖权制度中分析如何处理。
1、协议管辖与处分原则
裁判事务在法院之间分配的标准就是管辖权,也就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某几种诉讼是特定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进而排除其他所有法院拥有的管辖权, 也不允许当事人或者是法院进行随意的改变。但是协议管辖基于公正和效益的准则和价值立场而规定,本质上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在何地的法院起诉的权利,主要出发点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便捷、低成本同时能够被公平的对待,这种制度是根据处分原则和处分原则产生的程序选择权的理论,也就是说,协议的管辖权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做出选择,同时尊重公平和有效,并尊重程序主体的地位。因此,各方可以根据经济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选择值得信赖和便利的法院。
协议管辖的签订的方法大体分两种:一种称为竞合的协议管辖,是不排除原本有管辖权法院的同时又约定本身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协议;另一种是专属协议管辖,是否认了原本有管辖权法院的同时又指定特定法院为管辖法院。两者比较之下,专属的协议管辖完全排除了原本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如果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的法院,则是合理的。竞合的协议管辖的本质是在法律规定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为又增加了可以选择的法院,对双方来说并不是好事。
管辖权协议属于诉讼合同,诉讼合同是学者在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出的概念。 它指的是双方为产生程序性法律效果而直接相互达成的协议,也称为诉讼协议。 契约是私法的概念。 诉讼合同具有与私法合同相同的基本特征。首先,提起诉讼的人是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双方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法律赋予他们诉讼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其次,诉讼合同的签署是自愿的。最后,诉讼合同是一种共识,只有当两方有相同的意图时才能实现。
从理论上讲,契约自由原则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可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可以与他签订合同的自由以及合同内容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得到无差别的承认,不公平性的后果最有可能发生,这是不利于维护经济不利的一方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个考虑协议有效性的制度,以便弱势方有权质疑格式协议条款的有效性,排除协议管辖权的不合理条款,根据管辖权规则把案件交给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2、规范协议管辖条款的思路
从上面两个角度的结论来看,可以说它们都是一样的。 这是下一步如何命名合意和有效的司法协议将在法律上否定其纠正性质的有效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我社会现实下,分析协议的管辖和格式的性质,解决思路可以分为两种: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决管辖法院的首先落實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可以说是一个任意性条款。 当双方具有约定的管辖权时,他们必须同意该协议。而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好管辖权或者是协议无效,可以按被告住所或被告住所地确定合同管辖权的法院。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条款规定了协议的管辖权及其效力为:(1)本案对协议管辖范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2)协议的管辖权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或在诉讼之前确定。(3)选民管辖范围限于被告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所在地,原告的居住地,涉及目标物的人民法院;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明确,如果有超过一个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超出该范围,则选择管辖权的协议无效。(4)在管辖范围内和专属管辖范围内,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39条。“消费者保护法”第40条和第41条以及第24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本含义属于合同制定程序的控制范围,即格式合同提供者有义务合理要求缔约方审查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并给对方一个仔细思考的机会,否则应该这个表格的条款不被视为签约。规定合同提供者的展示义务,本条的规定合同提供者的提示义务的条款仅限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并不包括排除另一方的权利,例如选择管辖权法院的权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根据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无效。第52条是无效合同的情况,第53条是可撤销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以合同形式无效的情况。在字面解释之后,上述规定只涉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与诉讼权利无关。对协议管辖权的条款的处理无法找到我国立法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探讨管辖权条款对于减轻弱势消费者权利尤为必要。
关键词:合同法 格式合同 协议管辖
格式合同在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经济等都不对称,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形成诉讼时,用户通常处于不利地位,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符合平等精神。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首先,这样的条款很容易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滥用,以便选择对商家本人有利的管辖法院。导致对方当事人,也就是消费者起诉、应诉的成本非常高,甚至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二,协议管辖条款中经常用非常细小的字体掺杂在条款繁多的合同文本当中,实际的注册和交易过程中有兴趣、有耐心阅读这些文字的人并不多,许多人没有注意到管辖权协议条款的存在并不明确,而且通常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即使消费者已经注意到协议的条款,也很难理解其确切含义。第三,由于诉讼费用,差旅费和时间消耗等原因,消费者被迫诉诸法院起诉并由商人按照协议条款作出回应。即使消费者在选择协议条款的地方进入法院,诉讼费用的计量也会吓到甚至吓退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极有可能形成诉讼上的实质的不公正。因此,如果商家滥用格式合同中的协议条款,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不过对这种问题的认识还停留在公正原则上是远远不够的,把这类格式合同的管辖权协议的条款放在在协议管辖权制度中分析如何处理。
1、协议管辖与处分原则
裁判事务在法院之间分配的标准就是管辖权,也就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某几种诉讼是特定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进而排除其他所有法院拥有的管辖权, 也不允许当事人或者是法院进行随意的改变。但是协议管辖基于公正和效益的准则和价值立场而规定,本质上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在何地的法院起诉的权利,主要出发点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便捷、低成本同时能够被公平的对待,这种制度是根据处分原则和处分原则产生的程序选择权的理论,也就是说,协议的管辖权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做出选择,同时尊重公平和有效,并尊重程序主体的地位。因此,各方可以根据经济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选择值得信赖和便利的法院。
协议管辖的签订的方法大体分两种:一种称为竞合的协议管辖,是不排除原本有管辖权法院的同时又约定本身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协议;另一种是专属协议管辖,是否认了原本有管辖权法院的同时又指定特定法院为管辖法院。两者比较之下,专属的协议管辖完全排除了原本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如果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的法院,则是合理的。竞合的协议管辖的本质是在法律规定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为又增加了可以选择的法院,对双方来说并不是好事。
管辖权协议属于诉讼合同,诉讼合同是学者在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出的概念。 它指的是双方为产生程序性法律效果而直接相互达成的协议,也称为诉讼协议。 契约是私法的概念。 诉讼合同具有与私法合同相同的基本特征。首先,提起诉讼的人是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双方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法律赋予他们诉讼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其次,诉讼合同的签署是自愿的。最后,诉讼合同是一种共识,只有当两方有相同的意图时才能实现。
从理论上讲,契约自由原则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可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可以与他签订合同的自由以及合同内容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得到无差别的承认,不公平性的后果最有可能发生,这是不利于维护经济不利的一方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个考虑协议有效性的制度,以便弱势方有权质疑格式协议条款的有效性,排除协议管辖权的不合理条款,根据管辖权规则把案件交给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2、规范协议管辖条款的思路
从上面两个角度的结论来看,可以说它们都是一样的。 这是下一步如何命名合意和有效的司法协议将在法律上否定其纠正性质的有效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我社会现实下,分析协议的管辖和格式的性质,解决思路可以分为两种: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决管辖法院的首先落實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可以说是一个任意性条款。 当双方具有约定的管辖权时,他们必须同意该协议。而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好管辖权或者是协议无效,可以按被告住所或被告住所地确定合同管辖权的法院。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条款规定了协议的管辖权及其效力为:(1)本案对协议管辖范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2)协议的管辖权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或在诉讼之前确定。(3)选民管辖范围限于被告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所在地,原告的居住地,涉及目标物的人民法院;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明确,如果有超过一个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超出该范围,则选择管辖权的协议无效。(4)在管辖范围内和专属管辖范围内,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39条。“消费者保护法”第40条和第41条以及第24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本含义属于合同制定程序的控制范围,即格式合同提供者有义务合理要求缔约方审查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并给对方一个仔细思考的机会,否则应该这个表格的条款不被视为签约。规定合同提供者的展示义务,本条的规定合同提供者的提示义务的条款仅限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并不包括排除另一方的权利,例如选择管辖权法院的权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根据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无效。第52条是无效合同的情况,第53条是可撤销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以合同形式无效的情况。在字面解释之后,上述规定只涉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与诉讼权利无关。对协议管辖权的条款的处理无法找到我国立法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探讨管辖权条款对于减轻弱势消费者权利尤为必要。